2013年6 月29日11时36分,盐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河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报告称:2013年6月29日11时在其公司发生一起建筑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触电后高处坠落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事故调查组通过查看现场,询问相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并提出了事故防范和隐患整改的措施建议。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河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始建于2009年,企业法人为刘**,公司占地面积6万平方米,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注册资金600万元人民币。该公司坐落于盐山县正港开发区,现公司二期工程职工宿舍楼和理化检测中心办公楼仍在建设中,未投产。星**,河北省盐山县星马村人。2013年4月24日,河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星**签定该公司职工宿舍楼及理化检测中心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以轻包的方式每平方米245元的价格承包给星**进行施工。星**无注册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及各种工程施工资质。河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在建二期工程理化检测中心办公楼二楼上圈梁施工中,支完盒子后需要绑扎钢筋,然后进行混凝土浇筑。2013年6月29日,星**在海兴县赵毛陶乡丁村找来王**及王**两位钢筋工,以整个上圈梁壹千元的价格分包给两人进行钢筋绑扎工作。当日11时许,两人施工到该施工楼二楼东南角时,王**不慎把直径10mm×700mm的螺纹钢筋触到距离该施工楼东墙1.7米10KV的高压线上,当时高压电流把王**击落至该施工楼二楼地板上,王**坠落时头部着地又造成了二次伤害。事故发生后,施工工地建筑工人王建华上报至公司主要负责人刘**,刘**立即派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周*和王*开车将王**送往盐山县人民医院进行急救,后经治疗无效死亡。王**,河北省海兴县赵毛陶镇后丁村人,群众,33岁,钢筋工,身份证号为:**事故发生后,2013年6月29日11时36分河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刘**以电话方式向盐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了上报。情况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河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一次性赔付王**工亡补助金、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及救济补助金共人民币51万元,另外抢救救治费及其他费用1万元,合计直接损失52万元。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经过的确认和原因分析,认定河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6.29”触电事故是一起工人违章操作引起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施工人员王**在作业施工过程中违规操作,不慎将直径10mm×700mm的螺纹钢筋触到距离该施工楼东墙1.7米10KV的高压线上导致王**触电,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1)施工作业面下无水平防护(安全平网),缺乏有效的防坠落措施,施工人员未配备安全帽、安全带及绝缘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是此次事故的一个间接原因;(2)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安全管理混乱,未对工人进行岗前安全教育,未实施有效的安全检查,致使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冒险作业,是此次事故的另一个间接原因。(3)公司未到有关单位办理任何施工手续,未经审批而擅自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进行施工,是造成事故的又一个间接原因。(4)企业未充分认识到理化办公楼东侧10KV高压线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未安装防护网也是造成事故的一个间接原因。1、王**在作业施工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带、安全帽、绝缘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违规操作,将直径10mm×700mm的螺纹钢筋触到距离该施工楼东墙1.7米10KV的高压线上,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2、河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兼项目经理刘**,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此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盐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贰万元的行政处罚。3、河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生产安全管理不到位,把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进行施工,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盐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给予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4、星**,无资质施工作业,在事故发生后能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积极赔付死者家属死亡补偿金,充分认识到违法施工的严重行为,建议建设部门取缔并解散星**非法施工组织。(1)河北国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应认真汲取本次事故教训,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公司安全管理,杜绝违章操作。(2)河北国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要切实加强安全投入,加强施工项目安全管理,做好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确保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3)河北国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4)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建设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机械加工及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监管,督促相关企业认真学习生产法律法规,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组织人员对辖区内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规、违法行为严格查处,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