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0伤亡事故致7人获刑,大学教授因有偿转让不安全工艺获刑 | 切记:不懂安全风险规避迟早出事!

20204212050分,位于我市赣榆区城头镇后黄墩村的连云港宏兴研磨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兴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213.8万元。

这起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根据省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要求,市政府决定对“4·21”火灾事故提级调查。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422日市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市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市纪委监委、赣榆区政府为副组长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纪委监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和赣榆区派员组成,聘请相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查事故现场,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专家论证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形成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宏兴公司基本情况

宏兴公司成立于20061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7833755888(1/1),法定代表人为胡玲玲(女,31岁,赣榆区城头镇人,身份证号码320721198810183242),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镇后黄墩村,占地面积约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500平方米,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所属行业为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经营范围为石英砂、硅微粉加工;石英砂,硅微粉销售。2017年宏兴公司环保不达标被关闭,主要设备被清理拆除。宏兴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周平(男,51岁,赣榆区城头镇人,城头镇副镇长、后黄墩村支部书记兼村主任,胡玲玲公公),宏兴公司是周平任职村支书时创业项目,后周平当选副镇长,不符合公务员任职规定,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多次变更,20159月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胡玲玲。调查显示宏兴公司债务达1500万元,宏兴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胡玲玲均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事故发生时,宏兴公司实有员工15(其中:晚班有高平建、孙成文、朱孔会、王维连、王旭、胡秀义、董淑柱、王经才8人,白班有朱孔亮、胡忠良、王维利、刘宗团、胡富春、王维升、张升涛7)非法组织生产的产品为二叔丁基过氧化物,生产原料主要为叔丁醇、双氧水和浓硫酸。

()宏兴公司现场总平面布局情况

企业主要建筑物有三个车间四个仓库,三个车间分别布局在企业的南面、西面和北()面,分别编号为南车间(车间三)、西车间(车间一)和东车间(车间二),三个车间各安装一套生产装置(主要设备有四个5立方米反应釜等),西车间的西南角还有一个10立方米不锈钢材质的半成品罐,各车间内外均有大量装有物料吨桶。四个仓库布局为:南仓库(仓库一)位于厂区南边、贴邻南车间西墙,仓库东端建有两个20立方米塑料材质的双氧水储罐,西端建有两个5立方米不锈钢材质的沉降罐、两组输料泵、一个15立方米不锈钢材质的成品罐,紧邻南仓库西侧还设有一调漆房;仓库二紧靠南仓库南墙、系一闲置仓库;东仓库位于企业东南角、南车间东侧,内有五只叔丁醇吨桶和多只空吨桶;中间仓库(仓库三)位于企业的东边、南车间的北侧,内建有两个3立方米不锈钢材质的沉降罐、一个10立方米空罐和一个15立方米不锈钢材质的成品罐。中间仓库北侧有一座循环水池,循环水池上方搭建有化验室(活动板房,内有两张床,晚间也作为休息室)。紧靠东车间东边一房间内设一个20立方米硫酸卧式储罐,北墙开有一小门;此小门对应在厂区北围墙也开有一个小门,两门统称为东北门。宏兴公司在厂区外北侧道路北边的农田中还建有一座污水池和一座简易彩钢瓦房屋,彩钢瓦房屋内设有两个容积分别为15立方米和25立方米叔丁醇卧式储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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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兴公司非法建设、生产以及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情况

1.非法建设和生产情况

20196月、7月间,宏兴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周平在未履行任何报备、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采用周杰兴(男,48岁,连云港市人,江苏海洋大学副教授,因另案被司法机关羁押)转让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未经正规设计的图纸(双方约定转让费为30万元,在宏兴公司获取利益后支付),并在周杰兴的指导下,从山东临沂的旧设备市场购入反应釜和储罐等,先在东车间内私自建设一套二叔丁基过氧化物生产装置,在南仓库建设了双氧水罐和成品沉降装置,在厂区外道路北建设了叔丁醇仓库和污水池。其后,周杰兴又对作业人员进行了培训、对操作进行了现场示范,该套装置于20197月底投入运行。其后宏兴公司又分别于201910月和12月在西车间、南车间私自建设了两套同样的生产装置,依照第一套装置生产经验投入运行。每套生产装置设置四个5立方米搪瓷反应釜,其中两个用作反应釜,一个用作水洗釜,一个用作配酸釜,另外安装多个塑料吨桶作为高位槽。2019年底,被司法机关羁押的周杰兴通过律师转达:让其儿子周钰丰找仲济亮(男,50岁,连云港市人,连云港市环境监察局三级主办),请仲济亮帮助一起到宏兴公司,向周平催要约定的转让费,周平于2019年底至20201月分三次转帐给仲济亮15万元代为转交,20203月转帐给周钰丰15万元。另据调查证实,春节及春节后疫情严重期间,宏兴公司一直进行生产,直至322日因原料紧张才停工,48日起又自行恢复生产。

2.二叔丁基过氧化物特性

二叔丁基过氧化物,又称过氧化二叔丁基(CAS110-05-4)。无色至微黄色透明液体,不溶于水,与苯、甲苯、丙酮等有机溶剂混溶。有强氧化性,易燃,其蒸汽和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混合物。常温下较稳定,与还原剂接触或受冲击会爆炸。熔点:-30℃,密度:0.796,沸点:109-110℃闪点:12℃(闭杯)。产品广泛用作不饱和聚酯和硅橡胶的交联剂、单体的聚合引发剂、聚丙烯改性剂、橡胶硫化剂等。宏兴公司生产的二叔丁基过氧化物含量在98%以上,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该产品应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宏兴公司无证生产的二叔丁基过氧化物属三无产品。

3.二叔丁基过氧化物生产流程

宏兴公司先在配酸釜中加入800公斤水,在搅拌冷却情况下滴加2100公斤浓硫酸(98%),配制成约70%的硫酸溶液待用。将配制好的硫酸溶液和双氧水(50%)分别打到高位槽(实际为塑料吨桶),往两只反应釜中打入叔丁醇1800公斤,在搅拌情况下滴加硫酸1350公斤,控制温度30--40℃,滴加时间约40分钟,完成后再滴加双氧水700公斤左右,控制温度不超过60℃,滴加时间约1小时,双氧水滴加完毕后保温4小时(控制温度57--58℃)。然后降温至25℃,静置分层2小时,水层分离后将油层转到水洗釜,加入10%氢氧化钠溶液300公斤,搅拌30分钟,静置1小时,分离水层,然后在油层中加入300公斤水,重复上述过程,完成后分离油层得到粗品并放入吨桶(据现场作业人员口供,每班每套装置可生产粗品约3吨桶)。再将砘桶中粗品转移到南仓库或中间仓库,用泵打入沉降罐,静置沉降12小时后转入成品罐或直接装入成品桶,沉降罐中的残渣4--5批排放一次。宏兴公司采用两班运转,每班12小时。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企业先排放至厂区外污水池,再用汽车运输至海头镇从乐养殖合作社,通过其下水道直接排入龙王河,排放完后用清水冲洗约半小时。

4.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情况

宏兴公司生产二叔丁基过氧化物的原料主要有:叔丁醇、双氧水、硫酸,均为危险化学品;其中双氧水、硫酸还分别为易制爆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原料叔丁醇和双氧水都是用连云港旭祥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祥公司,公司情况在关联企业中说明)名义向山东神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公司情况在关联企业中说明)采购,易制爆化学品双氧水是以旭祥公司虚构处理环境污染用途采购,购入后未主动向公安部门备案。易制毒化学品硫酸是以宏兴公司因环保问题关闭前生产用途(多晶硅切割液)向赣榆区公安部门申请备案批准后,由旭祥公司向山东一企业采购。旭祥公司购入的原料直接送至宏兴公司厂区储罐使用。宏兴公司生产的二叔丁基过氧化物全部以旭祥公司名义对外销售。

据调查,20198-20203月,旭祥公司从山东神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购入叔丁醇共2220吨,据专家计算理论上可供宏兴公司生产二叔丁基过氧化物约2200吨。按周平交代销售价约13000/吨、成本约9500/吨计算,宏兴公司非法生产(不包括今年4)、以旭祥公司名义销售二叔丁基过氧化物,其销售额可达2860万元,可获利约770万元(据公安部门提供的资金流水,20199--20204,旭祥公司二叔丁基过氧化物实际销售额达3750多万元,按周平交代销售价和成本价推算可获利1009万元)

()关联企业情况

1.连云港旭祥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连云港旭祥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3月,20199月核准发照,注册资本500元,法定代表人周作虎(男,28岁,赣榆区城头镇人,周平二儿子2019年和2020年春节后在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从事水电劳务工作),经营范围为:柴油添加剂、硅微粉、太阳能硅片切割液、金属络合染料产品研发;柴油十六烷值改进剂(危化品除外)、太阳能硅片切割液、金属络合染料产品、化工产品(危化品除外)销售。旭祥公司既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也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宏兴公司生产所用的原料(主要有叔丁醇、双氧水、硫酸)全部以旭祥公司的名义具体采购,生产的产品二叔丁基过氧化物也以旭祥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购销商品的大部分资金往来通过旭祥公司账户实施。经调查,旭祥公司实际是周平因宏兴公司及其法人代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不便开展经营活动,而专门成立的用于宏兴公司非法生产购买原料、销售产品的一个贸易公司,实际控制人依旧是周平,会计为胡玲玲,订立购销合同也均为胡玲玲经办。据公安部门调查,领取旭祥公司营业执照时,周作虎被周平从河北叫回,出具身份证并办理有关手续,领证交周平后又返回河北打工,自20199--20204月没有参加旭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2.山东神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山东神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神雨公司)是宏兴公司(以旭祥公司名义采购)生产所需原料叔丁醇和双氧水的供货商,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法定代表人:段明亮,为不带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许可证为:鲁济危化经[2020]003530号。据统计,20198--20203月,山东神雨公司向旭祥公司销售的叔丁醇达2220多吨,双氧水800多吨。

3.济南神韵畅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池州市天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无锡市穗多科技有限公司等相关企业

据公安部门提供的有关证据(旭祥公司资金流水,旭祥公司采购合同等),明知宏兴公司生产(旭祥公司销售)的二叔丁基过氧化物系无证产品而仍然购买的单位有:济南神韵畅达新材料有限公司20199--20204月共支付旭祥公司货款2750多万元。池州市天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201910—20204月共支付旭祥公司货款468多万元。东营市海京化工有限公司20199--20204月共支付旭祥公司货款265多万元。无锡市穗多科技有限公司20199--20204月共支付旭祥公司货款181多万元。淄博迈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204月共支付旭祥公司货款40多万元。南京鑫联化工有限公司20203--20204月共支付旭祥公司货款48多万元。另还有:青岛先进新材料有限公司2020413日与旭祥公司订立采购合同,购二叔丁基过氧化物50000公斤、16/公斤,合同金额800000元(当天付款8万元)。淄博中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2020215日与旭祥公司订立采购合同,购引发剂A”13.035吨、13800/吨,合同金额179883元。

()企业审批等相关情况

连云港宏兴研磨材料有限公司从设立至今,经营范围、注册地址无实质性变更。201713日宏兴公司年产500吨石英砂、500吨硅微粉项目因环保不达标,被当地政府纳入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淘汰关闭名单予以关闭;有关单位未将宏兴公司因环保问题关闭情况通报给市场监管和供电等部门。宏兴公司非法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生产危险化学品未向工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环保部门、消防部门、市场监管等提出申请或者报告。旭祥公司未申领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旭祥公司采购的、宏兴公司非法生产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硫酸购买前报经公安部门备案批准;易制爆化学品双氧水购入后未向公安部门备案

()监督检查情况

城头镇党委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生态环境、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管、工业办、国土资源等部门均未检查发现宏兴公司非法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违法使用和生产危险化学品行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未检查发现旭祥公司违法购买、销售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行为;未检查发现宏兴公司在疫情期间违规组织生产行为。生态环境部门未检查发现宏兴公司非法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水,还将废水运输至海头镇从乐养殖场直接排放龙王河的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二、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环境监测情况

()事故发生经过

421日晚班,宏兴公司厂区内共有10人:分别是厂长兼带班负责人、化验员高平建(男,50岁,赣榆区城头镇大黄敦村村民),南仓库成品装置作业人员孙成文(男,56岁,赣榆区城头镇后黄敦村村民),南车间作业人员朱孔会、王维连,东车间作业人员王旭、胡秀义,西车间作业人员董淑柱、王经才,送双氧水槽罐车山东司机于立生、押运员曹洪顺。

421日晚20:50许,孙成文在南仓库进行粗品泵入沉降罐作业(用泵将塑料吨桶内的二叔丁基过氧化物粗品通过转料输送管道打入沉降罐),将各车间运来的用吨桶装的粗品泵入沉降罐,当泵至第三桶一半左右时,山东司机于立生和随车押运员曹洪顺送一槽罐车双氧水进厂,因卸车位有叉车正在作业并需要一些时间,于立生将槽罐车停在南仓库东北边,并和曹洪顺一起在驾驶室休息、吃饭、等待。此时孙成文在没有停止泵料作业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岗位前往其他地方作业,过了一会当他返回仓库时,发现仓库内吨桶位置突然起火燃烧。孙成文准备进行扑救,但火势迅速增大,随即仓库内发生剧烈燃爆并发出沉闷声响。听到燃爆声响后,正在驾驶室吃饭的于立生和曹洪顺立即跳下车,在看到大火后,连忙从东北门撤出;在南车间作业的朱孔会和王维连两人撤离工作平台,看到大火后,直接向北从东北门撤出;在西车间外整理空成品桶的王经才,听到燃爆发现仓库着火第一时间还想帮助灭火;在东车间作业的王旭和胡秀义连忙对反应釜降温并从作业平台下来撤离车间;在西车间作业的董淑柱也从作业平台下来撤离车间;在化验室的高平建连忙走了出来,在王经才、王旭、董淑柱等协助下,欲前往南仓库和孙成文一起用消防水龙进行灭火,但因水龙长度和水力有限作用不大。此时闻讯赶来的村民孙岩(孙成文儿子,汽修厂工人)见到槽罐车离大火很近,在高平建指挥下驾车向北行驶了约50米,将槽罐车停至东车间南相对安全区域;高平建等对罐体淋水降温。约2055,南仓库又发生更为剧烈的燃爆,火势也更加猛烈,高平建、孙成文、王经才、王旭、董淑柱、胡秀义六人和孙岩见火势已无法控制,均从东北门撤离厂区。约21:01,南仓库内成品罐发生爆炸,致两台双氧水罐破损又助燃火势,大火及爆炸抛洒物再陆续将散落在南车间、西车间内外存有物料的吨桶和中间仓库沉降罐及成品罐、西车间半成品罐引燃、燃爆,火势蔓延区域扩大。

()事故救援情况

20:59,赣榆119指挥中心接到顾旗(赣榆区董青敦村人,身份证320723198906162716,手机17625189787)电话报警,立即调派黄海路消防站等732人赶赴现场处置,并在第一时间向市消防救援支队汇报相关情况。市消防救援支队随即调派花果山特勤站等20台消防车、87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市消防救援支队军政主官带领全勤指挥部随警出动。21:15,消防首战力量到达现场,经现场侦查、并根据现场灾情情况迅速成立侦查、搜救、灭火、供水等作战小组展开救援;22:38,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与花果山特勤站等相继到达现场展开搜救、灭火。23:10,经过多轮搜查,确认无人员被困。23:50,经全体参战消防指战员的奋力扑救,大火被彻底扑灭,未发现被困人员,现场无人员伤亡,保护了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其间,市政府领导及市公安局、消防救援支队、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负责人到达现场指导救援,区委、区政府和区有关部门、镇党委政府领导先后抵达现场参与救援。

在事故发生后的现场勘察中,有关部门和专家发现宏兴公司厂区内残留一槽罐车双氧水(30),厂区外叔丁醇仓库还有两罐叔丁醇(40)等危化品物料,为防止次生事故发生,赣榆区有关部门和城头镇一方面加强现场监护,另一方面与具有处理危险化学品物料资质的陕西凯利有限公司联系进行处理。在凯利有限公司提出处理方案并经专家安全论证、赣榆区政府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后,426日凯利有限公司将叔丁醇运送至济南铭威化工有限公司、将双氧水运送至江苏金茂源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生产原料,其他物料也一并妥善处理完毕。

()环境监测情况

22日,经赣榆区环境监测站检验,事故发生地空气质量监测正常。24日,经赣榆区环境监测站对宏兴公司周边5个点位(每点4项指标)水质进行监测,共有9项指标超标,最高超标达148倍;26日对3个点位(每点4项指标)水质进行监测,仅有1个点位1项超标(化学需氧量超0.27),水质基本恢复正常。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人员伤亡情况

经现场仔细搜查和事后认真核实,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宏兴公司四座仓库除东仓库未损毁外,其余三座仓库已全部损毁,其中:南仓库内全部设备设施已烧毁或炸毁,碎片散落厂区内和厂区外道路上;中间仓库内两个沉降罐卧倒在地,成品罐罐体移位、罐顶炸飞。三个车间除东车间没有过火保存尚完好外,其余两个车间顶棚基本全部烧毁,墙体严重损毁,车间内外塑料吨桶全部烧毁,反应釜内物料也有剧烈燃烧迹象,南车间内的部分反应釜已从钢结构平台上脱落,西车间内10立方米半成品罐已炸毁。南车间、西车间各有一台叉车被烧毁。东车间南边停放着一辆车头和轮胎烧毁的双氧水槽罐车(容积32.9立方米,罐体完好、内有大量双氧水)和一辆小货车。周边一些居民房屋受损,主要为爆炸冲击波造成的门窗损坏。经物价部门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213.8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直接原因

在宏兴公司非法生产过程中孙成文盲目操作,没有停止泵料作业擅自脱离工作岗位,无人监护作业状态,导致吨桶内物料在即将抽空时,大量空气抽入转料输送管道内,物料、空气混合流动产生静电积累并释放,引起吨桶转料输送管道入口处的物料起火,继而引发南仓库内沉降罐和成品罐以及厂区内其他危险化学品储罐、吨桶等相继燃烧、部分燃爆。

()间接原因

1.宏兴公司守法意识、安全意识极其淡薄,非法建设化工生产项目,非法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混乱,员工能力不足盲目操作,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1)故意隐瞒、逃避监管、非法生产。宏兴公司实际控制人周平利用其担任副镇长(2019年分管安全、环保等)、村支书、村主任身份,官商一体,在未向任何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备的情况下,接受转让的非法工艺技术,擅自建设化工生产装置,不吸取有关事故教训扩大生产规模,非法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在各级各种排查中,故意隐瞒不上报其非法小化工生产情况,项目建设和生产期间逃避各有关部门的监管。

(2)工艺无安全保证、装置无正规设计。宏兴公司采用的生产工艺无正规技术来源,工艺安全可靠性无法保证。生产装置的建设没有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备布置、选型和安装等全凭经验,安全和环保等都不符相关标准规范和要求。使用的设备设施均不符合安全要求和规范,南仓库用于粗品泵入沉降罐作业的转料输送管道和沉降罐静电跨接、接地不完善。

(3)企业无安全管理体系、员工无化工从业能力。宏兴公司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也未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处于无人管理情形;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企业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生产管理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普遍初中及以下学历,无化工从业经历,也未经过正规安全培训,不了解掌握安全生产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从业资质和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员工生产作业均属于盲目操作。

(4)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应急救援工作缺失。宏兴公司作业现场易燃易爆原料标识不清、无序堆放,易燃易爆物料一旦发生火灾,极易导致蔓延扩大。企业应急管理和应急设施配备缺失,没有对员工进行有效的应急教育和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事故后应急救援形同虚设。

另外宏兴公司还存在以下问题:

(5)污染环境。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作处理,先收集至厂区外道路北侧的污水池,再运输至海头镇从乐养殖合作社,直接从其下水道排放至龙王河,污染环境。

(6)不执行疫情防控要求。置各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不顾,疫情防控期间违规组织非法生产经营。

2.旭祥公司等非法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旭祥公司,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许可资质,无证非法为宏兴公司采购原料、销售产品,数额较大。

(2)山东神雨公司,长期(包括在疫情期间)向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旭祥公司供应大量(宏兴公司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原料(仅叔丁醇就达2220);对旭祥公司虚构以治理环境污染为由采购易制爆化学品双氧水未严格把关。

(3)其他关联公司(济南神韵畅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池州市天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无锡市穗多科技有限公司等)违法购买旭祥公司(宏兴公司非法生产的)“无证危险化学品二叔丁基过氧化物。

3.有关人员违法违规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江苏海洋大学副教授周杰兴,明知工艺技术未经安全论证,安全风险不可控,不吸取灌南“12·9”、响水“3·21”等事故教训,非法向宏兴公司转让提供工艺技术,收取转让费用;提供不合规范的安装图纸,并指导企业设备设施安装、生产装置建设,凭经验对员工进行生产培训指导;为旭祥公司销售二叔丁基过氧化物介绍提供客户;特别是在东海张湾发生“9·8”火灾事故后,仍不劝止宏兴公司非法生产行为。

(2)连云港市环境监察局三级主办仲济亮,知晓、参与周杰兴向宏兴公司转让非法生产工艺技术(并代转转让费用)、宏兴公司非法建设化工项目、非法组织化工生产、产生废水和旭祥公司非法经营(采购原料和销售产品)危险化学品等全过程,未从 “12·9” “3·21” “9·8”等事故中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制止宏兴公司非法建设、非法生产行为。 

4.属地党委政府安全发展红线意识认识不到位,检查排查工作开展不细致、不深实,安全生产工作存在失职失责失察问题,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吸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不深刻,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赣榆区委、区政府,未能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未能认真督促乡镇党委、政府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乡镇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安全责任压得不实,传导不见底。对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督导不力,对上级部署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和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责任传导、督导督促不力。没有深刻汲取“12·9”“3·21”等重特大事故教训,对本辖区内重大安全风险排查治理不全面、不深入、不扎实。疫情防控存在漏洞,重工作部署、轻现场督导。

(2)城头镇党委、政府,对上级部门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类安全检查和排查工作部署不力,工作落实漂浮,属地监管不到位。领导班子分工不合理,导致监管出现漏洞。乡镇安监机构配备的人员能力不足,满足不了日常安全监管的需要。没有认真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只注重数字审核,未有效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吸取“12·9”“3·21”“9·8”等事故教训不深刻不彻底,未能将上级部门吸取事故教训精神要求传达和落实到位。打非治违工作开展不彻底不深入。疫情防控工作存在较大失误,领导干部包干包片存在较大漏洞,在全市防疫一盘棋的高压态势下,存在失察情形,防控形同虚设,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宏兴公司在疫情期间非法生产行为。环境保护工作不扎实,对宏兴公司产生废水、非法排污、污染环境情况不了解不掌握。

5.区、镇两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的有关部门履职尽责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到位,存在失职失管失察情形,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同时城头镇基层有关部门疫情防控要求落实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宏兴公司在疫情期间非法生产行为,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1)应急管理部门:

城头镇安监所,5名监管人员有2人为中专学历,5人中无1人是化工或安全工程专业,仅2人有执法证,同时还需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安监所及安全监管人员履职能力不足,不能担负和有效开展安全监管工作,未及时发现制止和检查处理宏兴公司非法建设、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非法生产经营等行为。

赣榆区应急管理局,对乡镇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指导督促不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参与推进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和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行动组织开展不力。

(2)生态环境部门:

区环境监察局班庄分局,属地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宏兴公司的非法违法行为,对宏兴公司因环保问题设备拆除、关闭后又擅自进行非法建设、非法生产情况失管失察。对宏兴公司非法生产产生的环境污染情况失管失察。未将宏兴公司因环保问题关闭情况通报给市场监管和供电等部门。

赣榆区生态环境局,对宏兴公司被关闭后擅自进行非法建设、非法生产情况失管失察。对宏兴公司非法生产产生废水,将废水外运直接排入河流等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失管失察。

(3)公安部门:

城头镇公安派出所,今年以来多次对后黄墩村走访,并曾经到过宏兴公司现场,未发现宏兴公司非法违法行为,未发现宏兴公司存有大量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对其非法违法行为失管失察。 

赣榆区公安局,对宏兴公司被关闭后仍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硫酸等备案把关不严、存在漏洞。

(4)市场监管部门:

赣榆区市场监管局城头分局,对宏兴公司被环保部门关闭后,擅自进行非法生产经营情况未及时发现、查处,存在失管失察情况。

赣榆区市场监管局,对企业登记后的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对宏兴公司和旭祥公司实际超范围经营失管失察。

(5)镇城头镇工业办:

“3·21”后全市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行动开展化工企业排查不到位。对宏兴公司因环保问题关闭后擅自组织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失管失察。

(6)城头镇国土资源所:

对宏兴公司违规建筑(彩钢瓦房屋)查实但未实施拆除,未能及时发现宏兴公司将违规建筑又进行改造,改变用途从锅炉房改建成危险化学品储罐仓库,非法建设化工生产项目,对其非法违法行为失管失察。

()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连云港宏兴研磨材料有限公司“4·21”火灾事故是一起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建议司法机关等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鉴于宏兴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规从而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因此对宏兴公司和其他涉嫌刑事犯罪的7名责任人,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有5人被刑事拘留,1人被监视居住(附件1)

() 建议移交纪委监委处理人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在履职方面存在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16名公职人员,已移交连云港市纪委监委,由连云港市纪委监委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提出处理意见并给予处理(附件2)

(盲目从事非法生产作业人员的处理建议

朱孔会、王维连、王旭、胡秀义、董淑柱、王经才、朱孔亮、胡忠良、王维利、刘宗团、胡富春、王维升、张升涛13名从业人员,盲目操作,参与宏兴公司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城头乡政府批评教育,组织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常识、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政策法规等专题培训,责令其书面作出遵纪守法和不参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承诺。

()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宏兴公司,建议由赣榆区政府依法关闭,并责令其拆除非法建设的化工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储存设备(需先妥善处置危险化学品物料),拆除厂区外违章建筑和污水池。各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加强关闭后的监督管理。

2.旭祥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建议其负责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对其非法经营行为依法处理。 

3.山东神雨公司,建议由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移交属地(山东省济南市)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向旭祥公司销售大量叔丁醇、并提供宏兴公司非法生产使用、致宏兴公司发生火灾事故是否构成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予以调查处理;建议由连云港市公安局移交属地(山东省济南市)公安部门,对其向旭祥公司销售双氧水(易制爆化学品)是否向公安机关报备等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4.其他涉及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企业(济南神韵畅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池州市天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无锡市穗多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议由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分别移交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对其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问责单位建议

1.责成赣榆区政府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检查情况同时抄报市监察委员会、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责成城头镇党委、政府向赣榆区委、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赣榆区各相关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失察失责问题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区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城头镇进行约谈,列入重点管理乡镇名单。

六、事故防范措施

()提高站位,强化红线意识。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特别是赣榆区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把狠抓安全生产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要求,按照两个不放松的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持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进一步压实责任,以最严厉的措施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和各行业专项整治,把防控化解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作为安全生产第一重点抓紧抓好,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坚决守住安全红线,守住人民群众生命线。

()坚守底线,开展小化工专项整治行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违法违规小化工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苏政办[2020]106)和樊金龙常务副省长百日专项整治行动视频会议上讲话要求,扎实组织开展小化工百日专项整治,严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从严排查三个方面,彻底查清五个有没有,按照八个见底要求,逐村逐块,对偏远地区、租赁厂房更要排查到所有车间仓库,一个不漏,不留盲区死角,确保整治取得实效。对排查出来的非法违法小化工等企业,要坚决打击,依法立即关闭。对非化工企业超经营范围从事化工生产的,要责令其立即停产,立即拆除非法化工生产装置。对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进行生产的小化工,要坚决实施四个彻底”(彻底断水断电、彻底拆除生产设备、彻底清理厂房、彻底清理生产原材料和产品)整治,依法从严追究超经营范围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法人代表,以及无证无照或证照不齐涉及化工生产的小企业、小作坊和黑窝点负责人责任,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出租厂房、民房等场地给小化工的企业或个人,也要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对其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无证无照小企业、小作坊和黑窝点也要采取严厉措施予以关闭取缔,坚决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综合施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于全面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苏安[2020]3)要求,对照《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事项清单》,切实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在岗履责,加强风险辨识,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安全环保三同时制度,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依靠科技进步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提高违法成本,进一步梳理安全生产领域事故发生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刑罚适用条款,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事故发生的,依法责令企业立即消除隐患,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发生有重大社会影响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部门联动,形成各司其职联防联控的综合治理格局。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既要依法履职,主动担当,靠前作为,又要强化信息共享、协调沟通、配合协作、联防联控,建立健全联合打击涉及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的有效机制,严防监管存在盲区和脱节情形。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基层安全监管力量配备和能力建设,特别是加强危险化学品专业监管人员配备和提高危化品监管业务能力,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在辖区内全覆盖开展检查、巡查和排查,及时发现并查处取缔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并闭环整改,严把关口,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将事故消灭在萌牙状态。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因环保问题取缔关闭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严防此类企业化妆出镜”“改头换面再次进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要加强对各类环境污染行为的检查和排查,及时查找发现污染环境的根源,坚决打击污染环境的非法违法行为;要加强与应急管理等部门联动,联合监管执法、共同打击取缔污染环境和安全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同时要加强对监察执法人员遵章守纪和职业操守的教育,做到严格监管执法和廉洁自律。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企业登记注册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检查发现超范围生产经营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移交安全、环保等非法违法线索;要加强对关闭企业营业执照的管理,跟踪掌握日常动态,及时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易制毒、易制爆、高毒化学品的管理,严格把好关口,切断涉及易制毒、易制爆、高毒化学品的非法生产源头;基层派出所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工信部门要履行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牵头部门职责,持续深入检查排查各类工业企业是否存有化工生产行为,甄别非法违法生产情况,联合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打击取缔非法违法的生产经营企业。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违法占用土地和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检查要形成定期化和制度化,不能走过场搞形式主义,执法处罚严格依法依规、执行到位,绝不能心慈手软、以罚代管、罚而不管,绝不能让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在违法占用土地和违法建筑的基础之上。教育部门要对有关院校提出加强对教职员工教育和管理要求,进行创业、技术转让等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多措并举,开展社会共治。建议全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设立安全生产举报热线,鼓励企业职工、家属和社会公众检举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严格落实举报奖励政策,拓展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收集渠道。支持新闻媒体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舆论监督,组织新闻媒体跟随明査暗访、跟进整改督办、跟踪落实问效。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导第三方机构提供安全专业技术、评估认定、宣传培训等方面服务。

()强化双基”(基层基础),提升一线防控能力。建议按省政府有关文件和《全市乡镇(街道)安监机构能力建设实施方案》(连编办〔2017101)文件精神,推动乡镇、园区等基层安监机构能力建设,选派具有安全监管经验和专业能力的人员充实乡街、园区安全监管队伍,并通过多层次、多形式的安全培训,增强基层安监人员业务能力。加强社会区安全生产网格化建设,明确单元内每个监督管理对象对应的安全生产网格管理员(以下简称网格员)和管理责任,充分发挥网格员的信息员宣传员等作用,做到定格、定责、定人,实现责任全覆盖、监管无盲区, 全面提升基层安全生产监管的精细化、信息化和社会化水平,把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延伸到最基层,打通安全生产监管最后一公里

附件1:

建议司法机关等采取强制措施人员(7)

(1)周平,宏兴公司和旭祥公司实际控制人,城头镇副镇长、后黄墩村村支书兼村主任,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涉嫌非法经营罪和涉嫌环境污染罪,现已刑事拘留,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周平还涉嫌违反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2)胡玲玲,宏兴公司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宏兴公司和旭祥公司的财务工作,负责订立购销合同、采购原料和销售产品等,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涉嫌非法经营罪和涉嫌环境污染罪,现已刑事拘留,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化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3)高平建,宏兴公司厂长兼化验员,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职责未履行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刑事拘留,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孙成文,宏兴公司员工,盲目从事非法生产作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刑事拘留,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周作虎,旭祥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身份证注册旭祥公司,为其非法经营创造条件,对旭祥公司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负有责任,涉嫌非法经营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6)周杰兴,江苏海洋大学副教授,向宏兴公司有偿转让非法生产二叔丁基过氧化物的不合规不安全工艺技术,指导进行建设和生产,参与非法经营活动,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涉嫌非法经营罪和涉嫌环境污染罪,现因其他案件被东海县人民法院羁押,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7)仲济亮,市环境监察局三级主办,知晓并参与宏兴公司非法生产经营、污染环境全过程,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现已被监视居住接受监察调查,建议纪检监察部门对仲济亮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附件2:

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诫勉谈话和谈话提醒人员(16)

(1)于维兵,城头镇党委书记,对镇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存在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该事故中存在失职失责行为,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杜厚奎,城头镇党委副书记、人民政府镇长,未有效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该事故中存在失职失责行为,建议给予免职处理。

(3)李宗成,城头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分管安全、环保工作,对分管工作指导督促不到位,对该事故中存在失职失责行为,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刘永兵,城头镇党委委员,后黄墩村片长,对该事故中存在失职失责行为,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张作刚,城头镇安监所副所长(主持工作),安全监管工作履职不到位,对该事故中存在失职失责行为,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6)王晓龙,区环境监察局班庄分局原负责人,未及时发现企业非法生产行为,对该事故中存在失职失责行为,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7)寇建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头分局负责人,对该事故中存在失职失责行为,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8)徐健,区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对宏兴公司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审核把关不严,对该起事故中存在失职失责行为,建议给予免职处理。

(9)庞会来,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对该事故中存在失职失责行为,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10)陈浩波,区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分管环境监察,对该事故中存在失职失责行为,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11)仲玲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委员,对企业登记后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对该事故中存在失职失责行为,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12)徐安明,区公安局原分管禁毒工作副局长,对该事故中存在失职失责行为,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13)周相体,区公安局原分管副局长,201811月份曾经分管过禁毒工作,现分管治安工作。对该事故中存在失职失责行为,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14)金刚,区公安局原副局长(201838日至2019816日挂职分管禁毒工作)。对该事故中存在失职失责行为,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15)姜伟,城头镇工业办负责人,对辖区内工业企业生产底数不清、情况不明,对该事故中存在失察失责行为,建议给予谈话提醒处理。

(16)李迅,城头镇国土资源所所长,对宏兴公司违规建筑物未及时处置,对该事故中存在失察失责行为,建议给予谈话提醒处理。


随着《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刑法》的推动修订,2020年起,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即使未发生安全事故,也将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安全管理人员身上的担子更重了!那么问题来了,大家最关心的莫不是哪些事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将入刑,来看看今年的刑法(草案)。

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这些事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将入刑: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发生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01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02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03

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情节严重的。


2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规定: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拒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


除此之外,哪些行为还有可能属于事故前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




1、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该会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由于安全生产必须需要合适的资金投入,如果安全生产资金不足,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即使是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完全可以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将入刑。






2、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应该会或可能会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涉及面太大,理论上也根本不太可能消除这类行为,实际上,大多数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正因为如此,因此,这类行政处罚适用行为,不太会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后,再制裁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者入刑,正义不算迟到。
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应该会或可能会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每一条都非常有可能被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将入刑。







3、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非常有可能视为事故前重大违法行为,将入刑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扩大,或者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做好应急准备,尤其是应急教育和培训,事故发生初期的有效应急处置,是减少事故损失的必要和关键措施,强调再多都不过分,因此,我们能预测,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非常有可能视为事故前重大违法行为,将入刑。





4、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么关闭,如果继续生产,则一定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将入刑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继续生产,随时都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如果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继续生产,则一定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将入刑。





5、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一定会被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将入刑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100%属于事故前重大事故违法行为,将入刑。毫无疑义。而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则应该肯定不会属于事故前重大违法行为。





6、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拒不整改事故隐患或者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极大可能会视为事故前重大违法行为,将入刑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拒不整改事故隐患或者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想想后果都可怕,当然极大程度上,可能会或应该会视为事故前重大违法行为,将入刑。
而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企业存在一个或多个重大事故隐患,我们认为,立即视为重大违法行为,是不妥和不可能的,因为生产经营单位拥有最好、最先进设备设施和工艺以及优秀的员工,谁也不能保证由每月隐患发展为有隐患,或者出来一个或几个重大事故隐患。只法行为,将入刑。






7、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有可能视为事故前重大违法行为,将入刑;但做出虚假安全评价的,一定是视为事故前重大违法行为,将入刑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资质认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由资质认可机关记入有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有可能视为事故前重大违法行为,将入刑。



安全工作最大的特点就是结果导向

说白了就是秋后算账,

说好听就是事后问责

如今将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入刑,

重典治乱,未雨绸缪

把“功课”做在了前面,

就更有可能倒逼安全生产各方明白

“即使不出事,也会被追责”

“应事前负责,以免事后追责”,


倒逼企业落实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

“责无旁贷”


 可能会有很多从事企业安全管理的朋友

担心自己被追责

小编提醒

一味的想方设法规避责任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只有直面压力,履职尽责,

才能化“危”为安。

4


《安全生产法》中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1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

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

制止和纠正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5


根据以上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定职责,大家工作时注意以下方面:

1、做好人员教育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

2、监督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

3、每日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必不可少

4、对现场的人员违章管理要留有记录

5、注重安全日志的规范填写,做好痕迹管理

6、应急预案必须有,做好定期应急演练


归根结底,只有履职才能免责,安全管理人员应明确职责所在,责任不容推卸,该做的事一定要做,该负责的一定要负责,兢兢业业,尽职尽责,重在落实,就基本能免除相关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