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路砂石厂8.19 铲车侧翻事故调查报告
2019 年 8 月 19 日 14 时许,仁怀市高大坪镇空港砂石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路砂石厂(以下简称银路砂石厂)发生一起铲车侧翻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铲车操作工(事故死者)情况
罗林:男,汉族,19 岁,居民身份证号:xxx,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凤冈县进化镇黄荆村黄荆组附 17 号,于 2018年 11 中旬到银路砂石厂工作,无场内机动车辆操作证。
(二)事故砂石厂情况
仁怀市空港砂石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路砂石厂法人代表赵桦,该厂位于仁怀市高大坪镇银水村,持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配备主要负责人 1 名,矿长 1名,安全员 2 名,属于合法生产经营企业,设计生产规模 30 万吨/年。
(三)事故铲车(场内机动车辆)情况
事 故 铲 车 属 LG833B2012 新 款 铲 车 , 发 动 机 号WP6G126E*6B120012611*,该铲车在 2019 年 8 月 10 日由于发动机存在故障不能正常启动,由铲车操作工王成龙委托挖机工阮佳伟利用挖机推到事故路段往上约 50 米的地方停下,并用石块垫在铲车的 4 个轮胎下,但未取下铲车钥匙。该厂不能提供对相关机械(含事故铲车)维护保养的有关记录。
(四)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仁怀市高大坪镇人民政府:是银路砂石厂属地管理单位,承担该厂安全、矿权矿界、环境保护等有关工作的属地监管职责。经调查:高大坪镇人民政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该矿进行节后复产复工及日常安全监管、矿权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工作的检查,履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2.仁怀市应急管理局基础监管股:仁怀市应急管理局基础监管股是银路砂石厂的安全主管部门,承担该厂安全监管职责。经调查:仁怀市应急管理局基础监管股遵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按季度对银路砂石厂开展安全监督管理,履行了法律法规赋予的有关监管职责。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2019 年 8 月 19 日 13 时 50 分许,银路砂石厂后勤人员罗林在未经安排的情况下,擅自启动有机械故障的铲车,因操作不当导致该铲车倒退约 50 米后侧翻到近 30 米高的坡坎下,罗林当场受重伤。
(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发生时,该厂正在事发地点附近维修挖机的工人阮佳伟、张俊峰立即赶到事故现场,首先拨打120 请求施救,同时立即将该情况报告主要负责人赵汝贵,赵汝贵赶到事故现场后立即安排该厂有关人员协同 120 医护人员将伤者送仁怀市人民医院,后经医生检查伤者罗林已无生命体征。
(三)善后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高大坪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组织银路砂石厂及死者家属多次座谈协商善后事宜,于8 月 23 日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种费用 78 万元,支付抢救罗林医疗费及死者家属到仁怀处理善后相关费用约 3 万元。死者已于 2019 年 8 月 24 日运送凤冈县进化镇安葬,已妥善处置有关善后事宜。
三、事故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85 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罗林:安全意识淡薄,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启动铲车、操作不当,是发生该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仁怀市高大坪镇空港砂石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路砂石厂: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企业 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够,现场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排除事故铲车的安全隐患。
(三)事故性质
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矿山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责任人
1.罗林:未持场内机动车辆操作证,擅自驾驶存在安全故障的铲车,操作不当造成事故,对本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罗林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2.赵汝贵:作为银路砂石厂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未按规定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要求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对本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查处。
3、阮佳保:作为银路砂石厂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未按要求组织或者参与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未按规定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及时排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责成空港砂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销其安全管理资格。
4.王成龙:作为事故铲车操作工人,在该铲车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未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企业主要负责人,也未将铲车钥匙取下并妥善保管,对此次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责成空港砂石混凝土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并将处理情况报仁怀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二)责任单位
仁怀市高大坪镇空港砂石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路砂石厂: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隐患排查工作开展不力,工人教育培训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在此次事故中负有重要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查处。
六、防范措施
(一)仁怀市高大坪镇空港砂石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路砂石厂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力度,确保企业生产安全。
(二)仁怀市高大坪镇人民政府应切实强化属地安全管理职责落实,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职责,确保辖区内企业生产安全。
(三)仁怀市应急管理局进一步加强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指导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仁怀市自然资源局强化企业采矿权监督检查,强化矿业权的超层越界,临时用地备案合法有效的管理。
(五)仁怀市公安局应加强民爆物品审批、发放管理,督促企业做好民爆物品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