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拆吊篮!江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7•1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7月12日上午8时,位于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街道的盐城创客城项目6#楼工地在拆卸吊篮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00多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和《盐城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盐政规发〔2014〕8号)规定和市有关会议精神,对该起事故进行提级调查,并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住建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盐城市监委派员参加,并聘请建筑方面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工程建设单位。盐城东益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益置业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13日,注册地址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南路69号1幢306室,法定代表人陈志伟,注册资本2800万元。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
2.工程总承包单位。江苏恒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邦建设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15日,注册地址为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1号华邦西厦B区2001室,法定代表人郑建,注册资本10427万元,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饰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等。《安全生产许可证》(苏JZ安许证〔2011〕090018字)有效期2017年4月13日至2020年4月12日。
3.工程监理单位。江苏建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兴项目管理公司”),成立于1998年8月3日,注册地址为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国际创投中心南楼1007-31号,法定代表人周诣,注册资本1000万元,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经营范围:工程项目管理;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人防工程监理等。
4.专业工程分包单位(高处作业吊篮承租方)。江苏迎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迎春建设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9日,注册地址为盐城市区开放大道北路168号1幢第4层,法定代表人贾林茂,注册资本2000万元。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桥梁工程、建筑装饰工程等。《安全生产许可证》(苏JZ安许证〔2010〕090023字)有效期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5.高处作业吊篮出租单位。盐城市森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洋设备租赁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14日,注册地址为盐城市亭湖区通港路11号综合楼1幢 ,法定代表人吴洋,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20万元。经营范围:机械设备租赁。
(二)项目基本情况
1.工程项目总体情况。盐城创客城工程项目,位于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道南侧、黄山路西侧地块,于2017年11月25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具体包括1#楼、2#楼、3#楼、4#楼、5#楼、6#楼及地下室,建筑总规模约4.8万平方米,工程总投资约1亿元。该工程自2017年10月25日开工建设,至事故发生时,已基本完成,正进行工程扫尾。
2.创客城项目及外墙工程发包情况。2017年6月10日,东益置业公司与恒邦建设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期503天,签约合同价为7546.95万元,项目经理潘爱军。2017年10月23日,东益置业公司与建兴项目管理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工期为2017年10月25日至2018年12月30日,总监理工程师朱玉林,由于工程超出约定工期,双方又签订了延期监理补充协议。2018年7月1日,东益置业公司与迎春建设公司签订《创客城项目外墙涂料工程合同》,工程总价125万,项目经理黄川。合同中明确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2018年10月,迎春建设公司进场施工,项目实际负责人郭柯君。为配合东益置业公司肢解发包工程规避监管,2019年5月13日,恒邦建设公司与迎春建设公司分别补签了《创客城项目外墙真石漆工程分包合同》、《安全协议》、《备忘录》(工程分包合同仅作办理施工备案手续使用,签订日期2018年7月1日)和《解除合同协议书》(签订日期2018年7月2日)。
3.事故吊篮租赁及使用情况。2018年12月12日,迎春建设公司与森洋设备租赁公司签订《高处作业吊篮设备租赁合同》,约定迎春建设公司向森洋设备租赁公司租用2台吊篮用于盐城创客城6#楼外墙工程施工,租期自吊篮检测日期起算至归还拆除日止,合同明确吊篮进场后,由森洋设备租赁公司委托第三方(设备安装公司)负责吊篮的安装、拆卸和操作人员培训工作并经验收后交付使用,吊篮的检测费用、进退场运费由森洋设备租赁公司承担,要求吊篮使用过程中位置变更(二次移位)的费用另算。但吊篮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位置变更(二次移位)拆装作业,迎春建设公司未委托森洋设备租赁公司统一实施,均由其自行组织安装、拆卸(二次移位)。
为向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建局、创客城项目监理单位报备关于吊篮安装、检测验收后投入使用等相关审查材料,森洋设备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洋的父亲吴文清(实际负责公司经营管理),通过私刻申锡机械有限公司印章、冒用他人签名,以吊篮安装、拆卸单位申锡机械有限公司名义与使用单位迎春建设公司签订《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合同》、《高处作业吊篮组装安全协议》等文件材料,签订日期2018年12月12日。
(三)事故吊篮及拆卸人员情况
1.事故吊篮基本情况。吊篮型号:ZLP630,生产厂家:申锡机械有限公司,出厂日期:2012年7月18日,出厂编号:0125317,安全锁编号:096488,安全锁标定有效日期:2018年6月7日。2019年6月20日,吊篮进行最后一次移位,6月24日停用, 7月5日报停。
2.现场勘查情况。经现场勘查:坠落的事故吊篮悬吊平台呈东西向倒卧在6#楼的西北侧地面,悬吊平台西端距北墙约6米,另一端距北墙约10米 (附图1);连接固定在悬吊平台西侧栏杆上的提升机安装架等附着装置,因受悬吊平台坠落惯性影响,已撕断并与悬吊平台分离,其残留物仍悬挂在30米左右高空中(附图2);吊篮右前支架及悬臂梁等坠落物散落在篮体南侧地面(附图3)。坠落吊篮的后支架及配重仍止留在屋面上(附图4)。置留在屋面的吊篮后支架及配重安装完好,后支架方管管口及后伸缩支架插口均未见明显擦痕和撕裂变型;后支架上方用于连接固定伸缩支架螺栓的插孔均平滑规整亦无明显变型。
附图1: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7月10日,迎春建设公司驻创客城项目部施工现场负责人刘铸,通知森洋设备租赁公司实际负责人吴文清,要求其派人将6#楼的2台吊篮拆除。7月12日上午6点30分左右,吴文清、薛春玉、姚金汉3人先后到达工地。因现场有6台吊篮,吴文清在找到自己公司的2台吊篮后,发现吊篮钢丝绳等已被拆解后放置在6#楼屋面,就安排薛春玉、姚金汉在地面做吊篮拆除相关准备工作,他本人从楼梯走到6#楼屋面,吴文清见屋面上已经有二个人在拆移吊篮(刘铸安排的施工人员进行吊篮移位)。吴文清就请两人帮忙把吊篮上拆下的钢丝绳其中一端与吊篮支架连接好,又将钢丝绳的另一端从屋面系至地面,吴文清对吊篮前后支架、悬臂梁、配重等进行了检查,便从屋面返回地面,吴文清、薛春玉、姚金汉在地面又将钢丝绳与吊篮悬吊平台连接好并恢复了工作电源,先利用这台吊篮上到6#楼屋面拆除另一台吊篮,7点40分左右,吴文清、薛春玉、姚金汉3人进入安装好的吊篮平台,由吴文清进行操作,当吊篮上升至30米左右高度时,吊篮西侧后伸缩支架突然从后支架套管中滑脱,致使西侧悬臂架甩出,吊篮平台失稳侧翻,吴文清、薛春玉、姚金汉与悬吊平台同时坠落至地面。造成薛春玉、姚金汉2人当场死亡,吴文清受重伤。
(二)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拔打了“110”、“120”急救电话。接到报警后,“110”、“120”立即出动警车、救护车赶赴事故现场,将其中二人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南院,另一人送往亭湖区人民医院。事故发生后,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领导组织协调医院顶级专家全力抢救,明确施工单位专人负责配合,区住建局安排人员在医院24小时值班值守,全力抢救伤者。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建局、安监环保局和公安分局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启动应急预案,上报事故并组织救援。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由区公安分局牵头,联合区住建局、新城街道等部门单位,召集各相关人员迅速做好死者亲属的安抚和赔偿协商工作,7月13日下午完成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薛春玉,男, 1965年3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02196503123031,住址:盐城市亭湖区潮声西路2号锦华苑19幢。生前为森洋设备租赁公司雇佣的吊篮安装、拆卸操作人员。
姚金汉,男,1955年3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11195503267416,住址: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青墩村七组30号。生前为森洋设备租赁公司雇佣的吊篮安装、拆卸操作人员。
(二)受伤人员基本情况
吴文清,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02196608153018,住址:盐城市亭湖区潮声西路2号锦华苑15幢。为森洋设备租赁公司实际负责人,组织并参与吊篮安装、拆卸操作。
(三)直接经济损失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6721-1986),核定该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00多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发吊篮悬挂机构安装存在严重缺陷,吊篮拆装作业人员违规操作。吊篮悬挂机构后支架与后伸缩支架间套管插口连接固定螺栓在吊篮恢复使用前已经缺失,致使吊篮在载荷状态下,悬挂机构受工作惯性及重力影响,后伸缩支架从支架套管中滑脱,架体和悬吊平台侧翻,作业人员随平台从30米左右高处坠落;3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擅自从事吊篮安装、拆卸作业,吊篮内作业人员超过规定的限载人数(2人),且3人均未系安全带,2人未戴安全帽;吊篮安全锁过期未检测。
(二)间接原因
1.东益置业公司非法肢解发包外墙真石漆装饰工程,未对工程项目承包方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2.森洋设备租赁公司私刻设备安装、拆卸单位印章、冒用他人签名,以吊篮安装、拆卸单位名义与使用单位签订《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合同》《高处作业吊篮组装安全协议》等文件材料。安排无建筑施工特种操作资格证人员擅自安装、拆卸吊篮,特别是对停用吊篮重新安装恢复使用时,未按规定对吊篮悬挑机构、悬吊平台、安全装置等关键部位进行逐项检查验收,并在未经空载运行试验的情况下盲目使用,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认真检查发现。
3.迎春建设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项目部管理混乱,实际管理人员与报备的人员名单不符且项目经理和安全员未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吊篮使用过程中安全管理混乱,未严格审查吊篮安装、拆卸(二次移位)专项施工方案,未严格审查吊篮安装、拆卸人员资格,吊篮使用过程中二次移位未按规定委托安装、拆卸单位统一组织实施,作业前,未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擅自安排无建筑施工特种操作资格证人员多次安装、拆卸(二次移位)吊篮,对吊篮二次移位后未按规定组织检查和验收,吊篮使用过程中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查工作缺失。在吊篮安装、拆卸(二次移位)过程中未明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安全措施不落实,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检查发现和落实整改。
4.建兴项目管理公司对东益置业公司非法肢解发包外墙真石漆装饰工程,迎春建设公司项目部实际管理人员与报备的人员名单不符且项目经理和安全员未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吊篮安装、拆除和使用过程中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失察。
5.恒邦建设公司未对专业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督促迎春建设公司项目部做好吊篮使用过程中安全管理工作,未对吊篮安装、拆卸(二次移位)专项施工方案和安装、拆卸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7·12”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和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主要负责全区城乡建设等管理工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区质安站”)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大气扬尘环境控制等工作。今年以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档案指南(2016版)》的要求,区住建局对在建的38个商品房、保障房、工业厂房和公共配套项目(总建筑面积284万平方米)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共开展元旦、春节期间及冬季建筑工地安全检查、冬春季火灾防控专项检查和“3·21”事故后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等各类检查行动6次,安全生产月专项活动1次。4月份以来,质安站组织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抽调专家开展塔吊、脚手架、临时用电等专项检查,每月保证一次全区性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706条隐患问题现场责令整改,累计开具整改通知书62份,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24份。区质安站还重点加强了塔吊的备案与现场管理,同时对使用较多的吊篮和卸料平台加强了针对性抽查。共检查出包括组装、超期使用、限位失灵塔吊23部,有隐患的卸料平台24个,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吊篮36台,发现问题381个,责令拆除塔吊3部,完成问题吊篮整改33台。
2017年11月23日,区质安站制定了创客城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2017年11月26日,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集中安全交底,并发放了《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监督告知书》。2017年11月至2019年6月,区质安站对该工程安全监督抽查16次,现场发出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9份,《建设工程施工停工(局部)整改通知书》9份,其中,2019年4月30日至6月28日,区质安站对创客城项目吊篮使用情况进行了4次抽查(复查),均交由建设、监理、施工三方整改、验收和回复。
经调查,虽然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安全监督站按照安全监管职责要求,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下发了《建设工程施工停工(局部)整改通知书》,也要求施工单位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整改,但对建设方非法肢解分包工程,专业分包单位项目部实际管理人员与报备的人员名单不符且项目经理和安全员未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和吊篮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监管不到位。
六、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吴文清,男,森洋设备租赁公司实际负责人,吊篮安装、拆卸操作人员。私刻申锡机械有限公司印章、冒用他人签名,以吊篮安装、拆卸单位申锡机械有限公司名义与使用单位迎春建设公司签订《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合同》《高处作业吊篮组装安全协议》等文件材料。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安排无建筑施工特种操作资格证人员并参与安装、拆卸吊篮,吊篮拆卸前安全检查不认真,安全措施不落实,操作人员乘用吊篮时超过限载的人数(2人),且3人未系安全带,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吴洋,男,森洋设备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公司安全管理严重混乱,公司人员私刻申锡机械有限公司印章、冒用他人签名,以吊篮安装、拆卸单位申锡机械公司名义与使用单位迎春建设公司签订《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合同》《高处作业吊篮组装安全协议》等文件材料。公司安排无建筑施工特种操作资格证人员安装、拆卸吊篮,吊篮拆卸前安全措施不落实,操作人员乘用吊篮时超过限载的人数(2人),且3人未系安全带,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贾林茂,男,迎春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公司驻创客城项目部安全管理混乱,实际管理人员与报备的人员名单不符且项目经理和安全员未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项目部未严格审查吊篮安装、拆卸(二次移位)专项施工方案,未严格审查吊篮安装、拆卸人员资格,吊篮使用过程中二次移位未按规定委托安装、拆卸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安排无建筑施工特种操作资格证人员擅自安装、拆卸吊篮(二次移位),对吊篮二次移位后未按规定组织检查和验收,吊篮使用过程中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查工作缺失。在吊篮安装、拆卸(二次移位)过程中未明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安全措施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郭柯君,男,迎春建设公司驻创客城项目部实际负责人。未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项目部安全管理混乱。未严格审查吊篮安装、拆卸(二次移位)专项施工方案,未严格审查吊篮安装、拆卸人员资格,吊篮使用过程中二次移位未按规定委托安装、拆卸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安排无建筑施工特种操作资格证人员擅自安装、拆卸吊篮(二次移位),吊篮二次移位后未按规定组织检查和验收,吊篮使用过程中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查工作缺失。在吊篮安装、拆卸(二次移位)过程中未明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安全措施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5.徐建兵,男,迎春建设公司驻创客城项目部实际从事安全员工作。未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未严格审查吊篮安装、拆卸(二次移位)专项施工方案,未严格审查吊篮安装、拆卸人员资格,违章指挥无建筑施工特种操作资格证人员擅自安装、拆卸吊篮(二次移位),对吊篮二次移位后未按规定组织检查和验收,吊篮使用过程中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查工作缺失,安全措施不落实,未能及时检查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6.陈志伟,男,东益置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指导不到位,公司非法肢解发包外墙真石漆装饰工程,未对工程项目承包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7.黄朝阳,男,东益置业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创客城项目日常管理工作。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指导不到位,未对工程项目承包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能及时检查发现和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8.李敢成,男,东益置业公司创客城项目工程部经理,负责项目施工管理。未对工程项目承包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能及时检查发现和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9.潘爱军,男,恒邦建设公司创客城项目部经理,负责项目部全面工作。项目部未对专业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督促迎春建设公司项目部做好吊篮使用过程中安全管理工作,未对吊篮安装、拆卸(二次移位)专项施工方案和安装、拆卸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检查发现和督促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0.郑皆山,男,恒邦建设公司创客城项目部安全员。负责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未对专业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督促迎春建设公司项目部做好吊篮使用过程中安全管理工作,未对吊篮安装、拆卸(二次移位)专项施工方案和安装、拆卸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检查发现和督促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1.倪学辉,男,建兴项目管理公司创客城项目部专业监理。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东益置业公司非法肢解发包外墙真石漆装饰工程,迎春建设公司项目部实际管理人员与报备的人员名单不符且项目经理和安全员未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吊篮安装、拆除和使用过程中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2.朱玉林,男,建兴项目管理公司创客城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对东益置业公司非法肢解发包外墙真石漆装饰工程,迎春建设公司项目部实际管理人员与报备的人员名单不符且项目经理和安全员未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吊篮安装、拆除和使用过程中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3.周炳林,男,建兴项目管理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监理部工作责任不落实,对项目监理部监理工作检查、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4.吴会荣,男,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安全监督站片区监督员,具体负责创客城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东益置业公司非法肢解分包工程、迎春建设公司项目部实际管理人员与报备的人员名单不符且项目经理和安全员未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和吊篮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纪工委给予诫勉谈话。
15.陈俊华,男,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安全监督站副站长,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查、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纪工委给予提醒谈话。
16.徐晓,男,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和建设局副局长,分管建筑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公共事业工作,对分管工作督查、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纪工委给予提醒谈话。
17.赵华,男,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和建设局局长,负责局全面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市纪委监委给予提醒谈话。
(二)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薛春玉,男,森洋设备租赁公司雇佣的吊篮安装、拆卸操作人员。违章作业,无建筑施工特种操作资格证擅自安装、拆卸吊篮,乘用吊篮时未系安全带和戴安全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2.姚金汉,男,森洋设备租赁公司雇佣的吊篮安装、拆卸操作人员。违章作业,无建筑施工特种操作资格证擅自安装、拆卸吊篮,乘用吊篮时未系安全带和戴安全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三)事故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森洋设备租赁公司。公司人员私刻设备安装、拆卸单位印章、冒用他人签名,以吊篮安装、拆卸单位名义与使用单位签订《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合同》《高处作业吊篮组装安全协议》等文件材料。安排无建筑施工特种操作资格证人员擅自安装、拆卸吊篮,对停用吊篮重新安装恢复使用时,未按规定对吊篮悬挑机构、悬吊平台、安全装置等关键部位进行逐项检查验收,并在未经空载运行试验的情况下盲目使用,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认真检查发现,操作人员乘用吊篮时超过限载的人数(2人),且3人未系安全带,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迎春建设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项目部安全管理混乱,实际管理人员与报备的人员名单不符且项目经理和安全员未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吊篮使用过程中安全管理混乱,未严格审查吊篮安装、拆卸(二次移位)专项施工方案,未严格审查吊篮安装、拆卸人员资格,吊篮使用过程中的二次移位未按规定委托安装、拆卸单位统一组织实施,作业前,未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擅自安排无建筑施工特种操作资格证人员多次安装、拆卸(二次移位)吊篮,对吊篮二次移位后未按规定组织检查和验收,吊篮使用过程中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查工作缺失。在吊篮安装、拆卸(二次移位)过程中未明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安全措施不落实,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检查发现和落实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东益置业公司。非法肢解发包外墙真石漆装饰工程,未对工程项目承包方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建兴项目管理公司。对东益置业公司非法肢解发包外墙真石漆装饰工程,迎春建设公司项目部实际管理人员与报备的人员名单不符且项目经理和安全员未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和吊篮使用过程中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5.恒邦建设公司。未对专业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督促迎春建设公司项目部做好吊篮使用过程中安全管理工作,未对吊篮安装、拆卸(二次移位)专项施工方案和安装、拆卸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问责单位建议
1.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安全监督站。对东益置业公司非法肢解发包外墙真石漆装饰工程,迎春建设公司项目部实际管理人员与报备的人员名单不符且项目经理和安全员未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和吊篮使用过程中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监管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责成其向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和建设局作出书面检查。
2.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和建设局。作为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行业监管责任,责成其向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七、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严格落实相关各方安全主体责任
东益置业公司要依法分包、严禁肢解分包,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恒邦建设公司要加强对建筑工地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严格审查分包单位资质,严禁层层转包、以包代管,加强对吊篮、脚手架、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的安全巡查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建兴项目管理公司要严格落实吊篮安全使用监理责任,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联合吊篮使用单位规范审查吊篮安装、拆除管理过程中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操作人员资格、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检查验收等环节,加强吊篮安装、拆卸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迎春建设公司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项目部管理,及时调整项目部人员和加强吊篮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对吊篮操作人员进行岗前和日常教育培训,督促安装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在吊篮使用过程中严禁擅自安装、拆卸位移。
(二)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创客城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要切实加强工地现场的安全管理,包括对进出人员、车辆、物料等情况的审查、登记、报告管理,要按规定开展安全培训教育、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和现场督查管理等,加大对危大工程的安全管控,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狠抓“三违”行为的整治,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各类安全管理漏洞。
(三)夯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
盐城市住建局要强化行业监管责任,将此次事故及时通报到全市各建筑工地,确实起到“一企出事故,万企受教育”的警示作用。要督促各地住建部门组织开展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予以查处,对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和公开。针对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当前面临的建筑施工领域监管、执法监察衔接等问题,要加强指导和协调,及时消除监管执法盲区。
(四)强化属地安全监管责任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属地监管责任,督促本地区建筑施工领域许可、监管、执法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区住建局要加大对建设工程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重点检查抽查建筑施工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分包转包、吊篮、脚手架和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等情况,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严格督促施工单位要举一反三开展全面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上报整改情况,确保安全防控闭环管理;要定期梳理分析检查中发现的共性和突出问题,以点带面对全区建筑施工提出有针对性的全覆盖整治措施,切实提高工作质效,确保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