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中毒】某工业企业维修作业时发生煤气中毒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2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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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令第196号)有关规定,鄯善县人民政府成立了“4·24”事故调查组,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人社局、纪委监委、总工会、石材工业园区管委会等负责同志为成员,并邀请3名专家参与事故原因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鄯善恒昌铸造有限公司。2007年7月18日注册成立,营业执照(注册号):652122050000052,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张希印,注册地址为鄯善石材工业园区矿产品加工区北侧柯柯亚路,注册资金668万元,全部系张希印出资,属个人独资企业。该项目于2011年7月19日,通过吐鲁番地区发改委备案,证号:吐地发改工经[2011]007,于当月开工建设,2012年6月建成投产。2019年生产生铁27.3万吨,产值6.3亿元。劳动定员280人。经营范围:生铁、铸铁、焦炭生产、加工销售。

(二)1#高炉基本情况

2012年6月,鄯善恒昌铸造有限公司1#高炉建成投产。炉高35.2m,共分8层,其中第6、7、8三层的东、南、北三面用彩板封闭,西面为高炉上料斜桥,未做封闭。事故发生地点位于1#高炉第7层平台布料器东侧和北侧,该层平台入口位于西侧,入口斜钢梯倾角60°,顶板为钢结构框架上铺钢板,平台长、宽各8m。事发后在现场观察到平台地面及设备四周均有较厚的积灰(约20-30mm),地面杂乱无章的摆放着电线、铁件料头、钢板料头、废油漆桶、移动风机、新的布料器联轴器总成横放在东侧地面上。炉喉管上段大料钟受料斗直径1400mm,底部约有800mm的孔洞未防护,可以看到6层的设施。布料器底周边与大料斗上周边接合面有100mm外壳被割除露有3-5mm的缝隙,局部用直钢尺可插入700mm。在小料钟与大料钟之间安装有φ219均压放散管,出口翻板(放散阀)设置在炉顶平台以上1500mm,锈蚀严重,无法开启。

(三)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

鄯善恒昌铸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成员6名。2020年3月23日公司进行人员调整,决定董慎波任公司总经理并履行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职责,侯向阳任副总经理主管生产,张勇任副总经理主管安全;公司内设安全科,安全科科长赵守孝,副科长张红星;下设车间主任5名:高炉车间主任杜建伟,维修车间主任盖贤辉,烧结车间主任杨红柱,发电车间主任曲红,化验室主任常翠琴。

公司安全生产会议分为公司级和厂级两级会议,其中:公司级安全生产例会,每周一、三、五上午8点3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例会,由总经理董慎波主持召开,安委会全体成员参加;厂级安全生产调度会,每天早上8点整在生产副总经理兼厂长侯向阳办公室召开,由侯向阳主持,公司安全科、各车间负责人全部参加。

(四)事故发生前安全检查情况

2020年1月15日,吐鲁番市、县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及县应急管理局、县石材工业园区管委会对鄯善恒昌铸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19条,责令企业停产整改。

2020年3月19日,鄯善恒昌铸造有限公司向鄯善石材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应急管理局提交复工申请报告。

2020年3月23日,鄯善县应急管理局联合鄯善石材工业园区管委会对鄯善恒昌铸造有限公司开展复工复产验收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提出13条整改指令,责令其于4月10日前整改完成,要求鄯善恒昌铸造有限公司整改完成后,向县应急管理局提出复查申请。

2020年4月8日、4月13日,鄯善恒昌铸造有限公司总经理董慎波召开会议要求各部门、各车间于4月15日前全力以赴完成1#高炉开炉前的准备工作。

2020年4月15日,鄯善恒昌铸造有限公司总经理董慎波决定4月17日9时至11时1#高炉点火。

2020年4月16日,鄯善石材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对鄯善恒昌铸造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其中:2#高炉正常生产,1#高炉复产前检维修),提出了23条整改指令,其中:第1条:“2#高炉炉顶、6#箱体煤气泄露,2#高炉区域煤气超标达33ppm(安全值24ppm)。”第14条:“企业现场作业(1#高炉)未见检维修作业票,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未见作业票。高处作业员工未佩戴安全带,存在高处坠落风险。”第15条:“企业复产前未进行应急演练及安全教育。”要求鄯善恒昌铸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前完成整改,在整改完成,经复查合格同意后方可进行生产,不得擅自复产。

2020年4月17日10时14分,鄯善恒昌铸造有限公司总经理董慎波在未得到鄯善石材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应急管理局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恢复生产,下达了点火指令。

、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4月21日22时53分,维修车间主任盖贤辉和维修班长张鹏、维修工张原生三人到1#高炉7层布料器间更换减速器轴承,对布料器进行检查时发现布料器联轴器传动轴无径向位移。

4月22日4时左右,盖贤辉、张鹏、史海良三人又上1#高炉7层布料器间接通电源,发现布料器能旋转但不能伸缩,盖贤辉对张鹏、史海良说:“我白天准备传动轴备件”,然后一行3人离开现场。盖贤辉到高炉值班室给炉长杜建伟汇报,生产副总侯向阳和当班工长霍克信均在值班室。盖贤辉说:“布料器能转动,但传动轴锈蚀严重,不伸缩,可临时使用,天亮以后,我再安排备件”。炉长杜建伟当时没有表态,生产副总侯向阳安排盖贤辉回去休息。

4月22日10时左右,盖贤辉去库房查看有新的传动轴总成,发现新总成比旧的略短,用2小时将传动轴用DN80钢管加长焊接改装完成,放至维修房门口。

4月23日9时左右,盖贤辉在维修办公室写了一张工作条,放在了办公桌上。17时30分,维修班长张鹏来到机修班在办公桌上看到了盖贤辉留下的一张工作条,内容为:⑴留人员收拾摆放物品、清理杂物;⑵2#1代冷板打压;⑶铸铁机继续;⑷1#炉底淋雨制作完工;⑸布料器传动轴更换。

4月24日7时30分,在1#高炉维修室,维修班长张鹏根据工作条内容组织召开班前会,安排机修工庞宝峰、崔伟栋把新的传动轴送到圆盘布料器旁,让机修工史海良去1#高炉值班室与值班工长霍克信沟通更换传动轴事项,同时,强调了换布料器要把煤气报警仪拿上,与卷扬、高炉值班室沟通好,在作业换道辊防止砸伤、烫伤、碰伤,氧气瓶安全距离拉到5米以上等安全注意事项。

8时00分,卷扬机工张永玲和燕娜娜与上个班的董翠翠和李书琴进行交接班,卷扬机正常上料。

8时20分,机修工史海良来卷扬机室,告知张永玲今天要上高炉进行维修设备,张永玲说你要与值班室沟通好,史海良答应说可以,大概5-6分钟后就离开卷扬机室。

8时23分,庞宝峰、崔伟栋把工具和传动轴总成送到风口平台处。

8时25分,史海良进入1#高炉值班室,庞宝峰、崔伟栋也来到了值班室,逗留片刻离开。

8时32分,史海良在值班室梯口等到了张鹏,张鹏询问传动轴放好了没有,史海良说放好了,但炉况不稳。

9时左右,早班工长霍克信用固定电话通知张永玲和燕娜娜,今天1#高炉上面有检修,暂停上料。

9时10分,张鹏在1#炉台下又碰到史海良确认沟通情况,史海良回答说:“已沟通好了。”

9时13分,史海良、崔伟栋、庞宝峰3人扛着传动轴总成从1#高炉风口平台往上上。

9时15分3人上至5层平台梯口。

9时25分,张鹏来到卷扬机房,给卷扬机工交待高炉上换布料机传动轴,不要随意操作。此时,霍克信也来到卷扬机房,确认炉温300多度说:“炉顶温度达到320度时要打料(向高炉内加料)。”说完霍克信就离开了卷扬机房。

9时27分,张鹏在卷扬机房用对讲机给史海良喊话:“炉子温度高,需要打料了,人注意躲避煤气。”史海良说好的。2分钟后,当张鹏看卷扬机操作室高炉炉顶温度显示接近320℃时,就用对讲机喊:“史海良,打料了,赶紧避开。”呼叫了2、3遍,没人应答。

9时29分,张鹏用手机给史海良拨打电话,未接通;

9时30分,霍克信在1#高炉值班室听到张鹏用对讲机呼喊史良海,无应答,立即赶往1#高炉7层平台作业点,

9时31分,张鹏又用手机分别给史海良、崔伟栋拨打电话,仍未接通,遂即赶往1#高炉7层平台作业点。

9时33分02秒,白班工长刘永军在1#高炉值班室听到史海良用对讲机呼叫张鹏未回应(注:此时张鹏正赶往事发作业点途中未听到)。

9时33分06秒刘永军急忙拿起对讲机呼叫史海良未回应(已煤气中毒),遂即带人赶往1#高炉7层平台作业点。

9时34分左右,霍克信第一个赶到作业现场,看到3人已躺倒在地上,用手分别推搡三个人,均无反应,遂与紧随其后上来的张鹏一起抬史海良(位于梯口附近),抬不动。此时,值长刘永军也带了几个人上来,张鹏和刘永军先将史海良抬至通风处,同时,其他人员也先后将庞宝峰、崔伟栋抬至通风处。

9时38分,张鹏打电话给盖贤辉汇报有人煤气中毒,需用车,盖贤辉立即打电话通知赵文刚速开车到1#高炉处。

9时50分,救援人员将三人抬至车上送往县医院救治,其中庞宝峰和崔伟栋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史海良轻伤。

(二)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

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分管领导第一时间带领县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全力抢救伤员,并对发生事故的1#高炉采取停炉休风措施,防范次生事故发生。同时要求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原因情况进行调查,有序开展事故善后各项工作。

三、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高炉正常运行期间检修,未采取休风措施,高炉炉顶均压放散阀失效,检修人员未佩戴防护用具,在无煤气防护人员现场监护的情况下,擅自进入一类煤气作业场所违章作业,吸入了从布料器底周边与大料斗上周边接合面缝隙泄漏的煤气中毒,造成2人死亡,1人轻伤。

(二)间接原因

1.鄯善恒昌铸造有限公司存在拒不执行监察指令,擅自恢复生产。2020年4月16日,鄯善石材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对鄯善恒昌铸造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下发了23条整改指令,要求该企业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复查符合条件后,经审批方可恢复生产。鄯善恒昌铸造有限公司总经理董慎波,在该企业未完成全面整改前提下,擅自下达恢复生产指令。

2.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力,现场管理混乱。企业未落实特殊作业许可审批制度,对进入1#高炉(一类煤气区域)进行检修未办理作业许可票;未制定检修方案,在煤气区域作业未安排煤气防护人员进行现场监护;涉及高炉运行和检修等多个部门联合作业项目,部门之间未建立有效沟通机制,作业现场管理混乱无序,事故发生后又指挥混乱,施救不当,存在着引发次生事故的巨大风险。

3.未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2019年10月,检修人员对布料器底周边与大料斗上周边接合面100mm的外壳擅自割除,至事故发生长达6个多月的时间里,一直未采取任何措施消除隐患;对均压放散管出口翻板长期处于关闭状态未排查到位,致使下料时大小钟之间的腔室压力得不到释放,煤气从密封缝隙处溢出。

4.安全生产投入不足。1#高炉投产至今,每年安全生产投入资金不足规定标准的五分之一,无法保证生产设备设施得到有效的维护、更换和保养;未按照设计使用年限对布料器里的料钟与料斗进行更换,料钟与料斗之间的接触面超期运转磨损致使煤气外泄。

5.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开展复产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庞宝峰、崔伟栋等转岗人员工未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在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情况下上岗作业。

6.应急处置能力不强。对应急设备和器材未进行定期检查、保养和更换,事故发生时1#高炉值班室备用的3台(1台无电,2台电量过低)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均无法正常使用;复产前未开展应急演练,事故发生时,救援人员在未佩戴防护用具的情况下,冒然进入一类煤气区域进行救援,先后有26人上到1#高炉平台救人,均无一人佩戴空气呼吸器,携带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4·24”事故是一起因企业拒不执行监察指令,擅自恢复生产,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违规操作、冒险作业而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单位的处罚

鄯善恒昌铸造有限公司存在: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未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彻底。未按照要求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未认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进入重点区域或一类作业区开展检维作业,未制定检维修方案,未严格执行作业票审批制度。对上级监管部门下达的监察指令拒不整改,擅自恢复生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鄯善恒昌铸造有限公司50万元的经济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鄯善恒昌铸造有限公司警告,并处3万元的经济处罚。

(二)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1.张希印,作为鄯善恒昌铸造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重生产轻安全,未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未督促指导企业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演练,未能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尤其是复产前未到企业开展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不清楚,只是听取电话汇报就草率表态同意该企业恢复生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鄯善恒昌铸造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张希印(2019年度收入120000元×30%)36000元的经济处罚。

2.董慎波,作为鄯善恒昌铸造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不懂安全,不会管理,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督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未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听取安全生产汇报,研究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督促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未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未督促公司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严格要求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向该公司法人建议加大安全投入,对应急管理部门下达的监察指令熟视无睹,拒不执行监察指令,擅自组织恢复生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建议鄯善恒昌铸造有限公司对董慎波给予撤职处分,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建议给予鄯善恒昌铸造有限公司总经理董慎波(2019年度收入115701元×30%)34710元的经济处罚。

3.侯向阳,作为鄯善恒昌铸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管生产工作。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生产轻安全,对上级监管部门下达的监察指令不重视,针对生产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彻底,未按照“五落实”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和防范措施;对维修车间主任盖贤辉汇报的更换布料器传动轴事宜不重视不汇报,针对更换布料器传动轴事宜,未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未制定针对性检维修防范措施,未协调企业相关部门采取联动作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进入一类作业区域开展检维修作业,未严格审批把关,作业票审批流于形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建议给予鄯善恒昌铸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侯向阳(2019年度收入116778元×30%)35033元的经济处罚。

4.张勇,作为鄯善恒昌铸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不懂安全,不会安全管理,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督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未定期召开班组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认真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未认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未督促该企业各班组员工严格执行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严格执行作业票审批制度,对进入一类作业区域检维修人员作业票审批把关不严。对应急管理部门下达的监察指令熟视无睹,隐患整改不彻底。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建议给予鄯善恒昌铸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勇(2019年度收入115611元×30%)34683元的经济处罚。

5.赵守孝,作为鄯善恒昌铸造有限公司安全科科长,安全科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未严格落实安全科长责任,未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认真组织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未认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未督促企业各班组员工严格执行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严格执行作业票审批制度,对进入一类作业区域检维修人员作业票审批把关不严。对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下发的监察指令未督促相关部门整改落实,隐患排查整改流于形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建议给予鄯善恒昌铸造有限公司安环部部长赵守孝(2019年度收入75290元×30%)22578元的经济处罚。

6.张红星,作为鄯善恒昌铸造有限公司安全科副科长,安全现场负责人。未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认真组织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对新入职、轮岗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情况底数不清;未认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未从严督促企业各班组员工严格执行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特别是各部门作业票执行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进入1#高炉第7层平台(属一类作业区)检维修作业情况不掌握不清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建议给予鄯善恒昌铸造有限公司安环部副部长张红星(2019年度收入88366元×30%)26510元的经济处罚。

(三)事故单位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7.杜建伟,作为鄯善恒昌铸造有限公司1#高炉炉长。未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要求,对值班工长安全管理教育不到位;对2020年4月16日上级监管部门检查时下达的整改指令:第1条“2#高炉炉顶、6#箱体煤气泄露,2#高炉区域煤气超标达33ppm(安全值24ppm)。”未安排对1#高炉开展同类问题隐患排查,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8.盖贤辉,作为鄯善恒昌铸造有限公司1#高炉维修车间主任。2019年10月,在对1#高炉进行巡检时,发现布料器圆盘偏心蹭外壳,盖贤辉未向公司主管领导和安全科报告,擅自同意并安排维修班长张鹏带着机修工宋广斌、王聪把布料器底周边与大料斗上周边接合面100mm挡板割除露出了3-5mm的缝隙,致使高炉煤气从该缝隙中泄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9.霍克信,作为鄯善恒昌铸造有限公司1#高炉值班工长。明知1#高炉上面有检修作业,未向炉长杜建伟报告,也未采取休风、停止上料、安排现场监护等防护措施,只是用固定电话通知卷扬工张永玲上料时告知检修人员避开;对检修人员未佩戴防护用具就进入1#高炉(一级煤气区域)进行检修作业的行为不加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10.张鹏,作为鄯善恒昌铸造有限公司1#高炉维修班班长。未制定布料器更换传动轴检修方案;未申请办理在一类煤气区域进行检修作业许可票;未亲自协调1#高炉值班工长霍克信采取休风、停止上料和安排现场监护等防护措施,违章指挥检修人员冒险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11.史海良,作为鄯善恒昌铸造有限公司1#高炉维修工。未能落实班前会要求的作业安全注意事项,在未佩戴防护用具,无煤气防护人员现场监护的情况下,擅自进入一类煤气区域作业场所违章作业,对此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由鄯善恒昌铸造有限公司对杜建伟、盖贤辉,霍克信,张鹏和史海良等5人依据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鄯善县应急管理局。

(四)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庞宝峰,鄯善恒昌铸造有限公司1#高炉维修工,未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具,在无煤气防护人员现场监护的情况下,擅自进入一类煤气作业场所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其责任。

2.崔伟栋,鄯善恒昌铸造有限公司1#高炉维修工,未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具,在无煤气防护人员现场监护的情况下,擅自进入一类煤气作业场所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 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其责任。

五、防范措施

针对鄯善恒昌铸造有限公司“4·24”煤气中毒事故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一)要切实强化安全生产意识。鄯善恒昌铸造有限公司要强化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掌握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提高全体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政策水平。要从“4·24”事故中汲取教训,组织员工深刻反思、讨论分析事故原因,提升全体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严格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严格执法十项措施》,依法、合规、有序组织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二)要切实加强检修作业现场管理。认真落实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对需要共同参与、配合作业的项目要编制检修方案,完善沟通协调机制,明确相关人员在联动试车、煤气作业、试生产等环节的分工和职责,做到严格有序、规范操作。

(三)要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全面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消除麻痹思想,杜绝违规操作。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认真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并建立员工安全培训档案。

(四)要切实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对现有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全面的安全性检查,对存有缺陷或老化的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换,提升对危险区域、要害部位的自动化控制水平,减少人为误操作或违章作业带来的风险危害,提高事故防范的本质安全水平。严格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标准计提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投入。

(五)要切实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强化日常应急演练,实时开展评估,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坚决防范和杜绝因盲目施救,救援不当而引发次生事故。加强对应急物资的配备和日常维护保养,及时补充和更换,要确保应急器材的正常使用。严格落实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列》相关规定,逐步提升企业的应急处置能力。

(六)要切实加强安全检查力度。鄯善石材工业园区管委会和鄯善县应急管理局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要求,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强化安全监管责任,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职责,加大对辖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指导力度,督促其加大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彻底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企业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