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海共和风电项目“4•6”人身伤亡事故处罚情况的通报

2020年4月6日,青海共和5万千瓦风电项目施工现场,总包单位分包单位2名劳务工在进行拆卸测风塔作业时,测风塔发生倒塌,2人随塔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9年5月10日,共和某发电有限公司将共和5万千瓦风电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承包给总包单位,总包单位将35kV集电线路安装工程施工、设备安装及电力、风电行业定额子目内的所有工作分包给分包单位。

 

此次拆卸2号风机附近测风塔工程不在总承包合同内。2020年3月31日,共和风电书面委托分包单位拆卸2号机位处测风塔,并要求其编制具体的拆卸方案报监理公司项目部及共和风电项目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进行拆卸作业。

 

总包单位根据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共和5万千瓦风电项目35kV集电线路施工合同,将2号风机附近测风塔拆卸工程交给分包单位实施,并要求其在4月6日前完成测风塔拆卸工作。

 

二、事故经过

 

2020年4月1日,总包单位项目部将编制的施工方案报送至监理公司项目部审批。4月3日,总包单位项目部找共和风电项目部进行施工方案审批未果。由于项目工期紧,4月3日,总包单位将拆卸测风塔工程交给了分包单位,要求4月6日完成测风塔拆卸工作,并对分包单位施工队长进行简单的技术交底。

4月4日,按照施工方案去寻找650t吊车,由于650t吊车正在17号机位吊装塔筒,不能马上使用,80t吊车吊臂长度又不满足使用需求,于是决定采用人工的方式进行拆解,但并未将改变施工方案的计划报总包单位、监理公司。

4月6日早7时30分,早班会结束后,施工队长等人便去测风塔进行拆卸作业,队长与马某某登上测风塔进行作业,10时左右,在拆解到第5节测风塔时,队长接到电话离开,并向马某某交代,让其先将第三节塔柱上的平台拆除,再将地脚螺栓拆除后放倒,若地脚螺栓不能拆除,做临时拉线固定后一节一节拆卸,并再次交代注意安全。队长走后张某某上塔,马某某与张某某固定好绳索、滑轮后,马某某通知地面人员拆除固定在地面的缆风绳,地面人员拆除东南侧的缆风绳后,测风塔失去平衡,瞬间连塔带人一起向正北方向倒塌。作业人员马某某倒在第五节塔柱前方,张某某倒在第四节塔柱左侧。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作人员立即电话汇报分包单位、总包单位以及共和风电相关负责人,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将两人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性质

 

一般电力建设安全责任事故。

 

四、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分包单位劳务工马某某、张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在拆卸测风塔过程中,违规操作,致使测风塔失稳,两人随塔坠落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分包单位分包单位项目部施工组织不力,安全管理缺失。未成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拆卸测风塔作业过程中,该公司项目部安排不具备高空作业资格和技能的人员进行高空作业。该公司项目部未严格按照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批的“测风塔拆除工程施工方案”进行作业。在改变施工方案前未向总承包方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汇报。未了解测风塔结构盲目作业。现场勘察不细致,未能发现测风塔底部采用锥型铰接结构连接。该公司项目部未对作业人员进行高空作业、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无相关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记录。

2.施工总承包单位总包单位项目部安全管理缺失,盲目抢工期。未能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根据“测风塔拆除工程施工方案”,项目部安监部经理应全面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在测风塔实际拆卸过程中,其未曾去过现场进行管理。“测风塔拆除工程施工方案”未通过建设单位审批,便要求分包公司进行拆卸作业,盲目抢工期。未对从业人员高空作业持证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使不具备高空作业资格和技能的人员进行高空作业。在编制“测风塔拆除工程施工方案”前,未进行现场勘查,未及时与建设单位沟通了解测风塔结构。

3.监理单位监理公司对工程现场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工程现场存在的管理性违章、习惯性违章现象并提出整改,提前消除事故隐患。总监曾多次去测风塔拆卸现场,在拆卸作业过程中,未制止马某某、张某某的违章作业行为。总监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未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设置情况进行审核,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未对马某某、张某某的高空作业持证情况进行审查。对总承包、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审核不严。未尽到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的责任,安全旁站监督形同虚设。

4.共和风电项目部存在监管漏洞,监管不力。针对EPC总承包模式疏于监管,对分包单位资质和作业人员资格没有严格审核,未能深入现场监管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未对现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以包代管”问题突出,现场安全管理严重失控。

 

五、处罚情况

 

根据《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第十七条,处罚如下:

(一)扣罚青海分公司本部事故上年工资总额1%,扣罚青海新能源分公司事故上年工资总额3%。

(二)给予时任青海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通报批评,并给予经济处罚3万元。

(三)给予青海分公司副总经理警告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3.1万元。

(四)给予时任青海分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经济处罚1.2万元/人。

(五)给予青海分公司基建部副主任(主持工作)记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1万元。

(六)给予青海新能源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记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21万元。

(七)给予青海新能源分公司副总经理记大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17.85万元。

(八)给予青海新能源分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经济处罚7.65万元/人。

责成青海分公司对青海新能源分公司相关人员给予处罚,报集团公司备案。

责成青海新能源分公司按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处罚,对共和风电项目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报青海分公司备案。

 

六、重点要求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充分吸取事故教训,从深层次认真分析原因,查找不足,举一反三,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加强作业现场安全风险管控。项目建设单位要对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到岗履职、工程分包情况及安全措施落实、现场安全管理进行经常性检查,督促参建单位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程和规范。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监护和旁站监理,严格执行“无监护、不开工”要求。严格落实作业现场安全交底、现场站班会、安全监护等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做到“施工方案编制审查到位,施工作业计划管理到位,作业和管控人员确保到位,施工现场管理监护到位,现场安全责任落实到位”,消除管理盲区,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三)集中检查基建现场分包单位资质,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严禁违法转包、以包代管等情况。全面清查各单位安全保障体系及监督体系运转情况,现场专职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质情况和到位情况。

充分发挥项目建设单位的主体作用,针对EPC总承包模式特点和风险,从严从紧督促外包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加大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强化各级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提高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四)全面实施建设工程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做到基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系统化。新开工的火电、水电、新能源项目要做好基建现场安全风险管控系统应用工作,各产业、区域公司要做好监督、指导、协调
工作。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认真开展基建现场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施工作业过程管控,确保作业风险管控措施、施工组织和技术措施有效落实,将各项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到具体环节、具体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