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头镇“9·27”(铲车)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9月27日,在东莞市桥头镇桥新路路段发生一宗一辆重型厢式货车与一辆铲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挂水泥搅拌机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
一、基本情况
(一)涉案车辆情况
1.粤SC3651号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东莞市鑫绮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登记住所:东莞市寮步镇凫山村沙井坑工业区莞樟路段572号,注册日期:2015年01月09日,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01月31日。品牌型号:解放牌CA5160XXYP62K1L5,车辆识别代码:LFNAFUKP5E1E42340,发动机号码:60287838,机动车状态:正常,核定载人数3人,实载人数2人,总质量:15685kg,核定载质量:7990kg,实载质量:1090 kg。
事故发生时该重型厢式货车正运载一批食品、胶条及垃圾桶等货物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物流园出发前往东莞市桥头镇桥东路南一街176号101房的东莞市桥头程德货运代理服务部。车辆购有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投保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查,该牵引车近3年有7宗违法记录,主要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4宗),已接受罚款7次,近两年无历史事故记录。
事故发生时,车辆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证号:粤交运管莞字441900002619,证件审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证件在有效期内。但经后期查询,该车道路运输证已处于“注销”状态,注销日期为2019年11月18日。
2.无号牌轮式专用机械车(铲车),所有人:熊国良,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品牌型号:虎跃牌910型装载机,发动机号码:78016151,无投保险。事故发生时该无号牌轮式专用机械车(铲车)拖挂水泥搅拌机从东莞市企石镇清湖村出发前往东莞市桥头镇石水口村一工地。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东莞市鑫绮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2494N87,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杨洁宏,成立日期:2018年08月09日,营业期限:长期,登记日期:2019年08月05日,住所: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金钱岭五街3号之二101室,经营范围:“供应链管理:道路普通货运;二手车经销。经查,该司原注册地址在东莞市寮步镇,于2019年08月05日迁至东莞市黄江镇金钱岭五街3号之二101室并领取营业执照。事故发生时,该司已取得由东莞市交通运输局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441900134446,基层交管部门为:东莞市交通运输局黄江分局,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证件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但经后期查询,该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已处于“注销”状态,注销日期为2019年11月18日。
2.东莞市桥头程德货运代理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52LGE804,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刘红菊,注册日期:2018年12月06日,住所:东莞市桥头镇桥东路南一街176号101房,经营范围:国内货运代理服务。东莞市桥头程德货运代理服务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杨洁宏,男,身份证号:***,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号。系东莞市鑫绮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廖冬,男,身份证号:***,住址:湖南省衡南县***。系东莞市桥头程德货运代理服务部实际管理者
3.刘红菊,女,身份证号:***,住址:湖南省衡南县***。系东莞市桥头程德货运代理服务部经营者。
4.廖易荣,男,驾驶证号:***,住址:湖南省衡南县***。系粤SC3651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东莞市桥头程德货运代理服务部员工,已在事故中死亡。据廖冬陈述,事故发生时廖易荣才在东莞市桥头程德货运代理服务部工作一个多月,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购买工伤保险。经交通运输部门通过广东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廖易荣已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
5.廖运军,男,住址:湖南省衡南县***,系刘红菊的丈夫,廖冬的父亲。系粤SC3651号重型厢式货车乘客,事故发生时正随车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物流园回东莞市桥头程德货运代理服务部,主要负责货物搬运、装卸,在事故中受伤。
6.熊国良,男,住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系无号牌轮式专用机械车(铲车)所有人。
7.傅顺生,男,住址:江西省宜春市***,系无号牌轮式专用机械车(铲车)驾驶员,在事故中受伤。
(四)肇事驾驶员情况
1.粤SC3651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廖易荣,性别:男,住址:湖南省衡南县***,初次领驾驶证日期:2016年06月17日,有效期至2022年06月17日,准驾车型:B2,符合驾驶重型厢式货车条件。经查,廖易荣2016年09月至2019年09月共有4次交通违法记录,分别为超速20%未达50%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3宗),已接受罚款4次。经广东正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廖易荣血液未检出乙醇成份,未酒后驾驶。廖易荣系刘红菊雇佣的司机,在东莞市桥头程德货运代理服务部工作。
2.无号牌轮式专用机械车(铲车)驾驶人:傅顺生,住址:江西省宜春市***,初次领驾驶证日期:2012年01月04日,有效期至2018年01月04日,准驾车型:F,状态;注销可恢复,不符合驾驶轮式专用机械车条件。经查,傅顺生2016年09月至2019年09月无交通违法记录。经交警部门通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得到如下鉴定结论:傅顺生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0mg/100ml,未酒后驾驶。
(五)肇事车辆粤SC3651重型厢式货车实际控制人
经调查,刘红菊与廖冬系母子关系,系肇事车辆粤SC3651重型厢式货车共同实际控制人。依据如下:
1、据廖冬陈述,一是其与刘红菊系母子关系,东莞市桥头程德货运代理服务部主要由刘红菊出资,日常经营管理、安全生产方面则由廖冬本人负责,母子俩共同经营东莞市桥头程德货运代理服务部;二是粤SC3651重型厢式货车是由刘红菊出资8万元向东莞市鑫绮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购买的二手车。购买车辆后双方签订了车辆挂靠合同,将车辆挂靠在东莞市鑫绮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没有变更车辆所有人。挂靠费用每年约为800至1000元;三是廖冬个人与东莞市鑫绮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合同,已取得其母亲刘红菊的授权;四是廖冬认为“只有车辆上东莞市鑫绮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名字才可以从事道路运输,其自己的名字不能从事道路运输”;五是事故发生时该重型厢式货车正运载一批食品、胶条及垃圾桶等货物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物流园出发前往东莞市桥头镇桥东路南一街176号101房的东莞市桥头程德货运代理服务部,货物是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物流园的“友联配送”和“晨运货运”两家公司装载(廖冬未能提供两家公司的具体、真实名称),当次运费200元已由上述两家公司现金支付,运费属东莞市桥头程德货运代理服务部所有。
2、根据杨洁宏反映的情况及其提供的车辆挂靠有关资料。杨洁宏系东莞市鑫绮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粤SC3651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证上标注的“所有人”一栏为“东莞市鑫绮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据杨洁宏陈述,杨洁宏承认自己是东莞市鑫绮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承认粤SC3651是廖冬购买的二手车,承认东莞市鑫绮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廖冬个人签订了车辆挂靠合同,每年收取费用800元,承认东莞市鑫绮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平时无参与粤SC3651的经营管理,车辆平时的经营管理由廖冬本人负责。杨洁宏提供了《车辆挂靠合同》、《告知书》、《小、中、大型货运车辆交通安全工作责任书》三份材料复印件。其中,《车辆挂靠合同》及《告知书》有东莞市鑫绮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六)车辆检验检测情况
1.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广协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粤SC3651号重型厢式货车进行技术检验,检验结果为:粤SC3651号重型厢式货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重要技术安全部件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合格)。
2.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广协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无号牌轮式专用机械车(铲车)进行技术检验,检验结果为:无号牌轮式专用机械车(铲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功能有效;照明、信号装置功能失效。
3.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事发时粤SC3651号重型厢式货车的行驶速度鉴定,鉴定结果为:粤SC3651号重型厢式货车的行驶记录仪记录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71km/h,事发路段限速60km/h。
4.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事发的碰撞形态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事发时由北向南行驶的粤SC3651号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其正面与其前方的无号牌轮式装载机所拖挂的混凝土搅拌机后侧发生碰撞,随后该搅拌机在往前运动过程中再与该装载机后侧发生碰撞可以成立。
(七)事故现场情况
1.天气情况。事发地点2019年9月27日12时32分为晴天,白天,视线清晰,能见度良好。
2.道路情况。事故路段为省道,呈南北走向,沥青路面。双向六车道,单向三车道,中央绿化带隔离,道路宽度为10.8米,各车道宽均为3.6米。
3.车辆痕迹。(1)地面见有长约2.2米的货车刹车痕,还有一条长约1.25米的刮痕。(2)粤SC3651号重型厢式货车车头受碰损坏严重,无号牌铲车的车尾拖挂部件受压弯曲变形。
(八)货物运输情况
经查,2019年9月27日9时许,廖易荣驾驶粤SC3651号重型厢式货车,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物流园出发前往东莞市桥头镇桥东路南一街176号东莞市桥头程德货运代理服务部卸货,所运送货物为食品、胶条及垃圾桶等,是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物流园的“友联配送”和“晨运货运”两家公司装载,当次运费200元已由上述两家公司现金支付,运费属东莞市桥头程德货运代理服务部所有。车辆行驶至东莞市桥头镇桥新路石竹山水园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9月27日12时32分许,廖易荣超速驾驶粤SC3651号重型厢式货车搭载乘客廖运军从石竹跨线桥红绿灯方向往桥常路方向靠中间车道行驶,当行驶至东莞市桥头镇桥新路石竹山水园路段时,其车头与同车道一辆由傅顺生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无号牌轮式专用机械车(铲车)拖挂水泥搅拌机的尾部发生碰撞,造成廖易荣送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傅顺生和廖运军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应急救援情况
2019年9月27日12时33分,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桥头大队值班室接群众报警,称在东莞市桥头镇桥新路石竹山水园路段发生一起一辆重型货车与一辆铲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司机和乘客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接报后,值班室立即通知事故值班民警出警处置。12时40分,事故值班民警周宇星、张永光出警,并于12时55分到达事故现场。周宇星、张永光到达现场后,发现事故为一辆重型货车与一辆轮式专用机械车(铲车)拖挂水泥搅拌机发生碰撞,造成双方司机和货车乘客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其中货车司机受伤严重并同时将事故上报值班大队领导。接事故报告后,胡锦辉立即带领陈勇中队长赶赴现场协调开展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各项工作。当日14时00分,事故现场清理完毕,恢复交通,交警部门暂扣肇事车辆2台、水泥搅拌机1台。
(三)应急处置评估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对该路段车流做好疏导,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四)事故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桥头镇政府高度重视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调查组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善后处理工作。死者廖易荣的尸体已于2019年9月27日运送至市殡仪馆保存防腐,于2019年10月18日在东莞市殡仪馆火化。死伤者家属情绪平稳,暂未出现过激言行。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为廖易荣,男,汉族,1994年9月1日出生。死亡原因为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肝脾破裂大出血死亡。
事故造成2人受伤,分别为:
1.傅顺生,男,汉族,1967年10月11日出生,受伤情况为多处软组织挫裂伤,无住院治疗;
2.廖运军,男,汉族,1971年6月27日出生,受伤情况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膝半月板损伤、左手背皮肤挫裂伤,在桥头人民医院治疗,于2019年11月6日出院。
根据国家标准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傅顺生和廖运军的受伤分类为轻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
由于东莞市桥头程德货运代理服务部与廖易荣家属未达成赔偿协议,事故保险赔偿尚在理赔程序当中,目前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9.5万元,分别是廖易荣丧葬费3万元、廖易荣家属生活费用1.5万元、廖运军医疗费用3.5万元和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用1.5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当事人廖易荣超速驾驶机动车在同车道行驶过程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当事人傅顺生驾驶的无号牌机动车违规牵引水泥搅拌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桥头镇“9·27”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相关单位及人员履职情况
(一)桥头镇交警大队
1、定期开展统一行动。今年以来,桥头镇交警大队集中优势警力上路执勤,采取在辖区S120、S255等省道重点路段设卡拦查与巡逻查纠相结合的方式,严查严处重型载货汽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超载、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闯红灯、违法掉头、强行超车、闯禁区等突出违c法行为。
2、加大道路巡逻管控力度。桥头镇交警大队通过科学安排勤务,结合铁骑分队工作,组建巡逻执法小分队,通过双向巡逻、循环巡逻、交叉巡逻、接力巡逻等方式,加强重型载货汽车通行重点时段的巡查,提高路面见警率、管控率、管事率和纠违率。
3、组织事故预防大宣传,开展违法大曝光。梳理涉及客货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例,重点针对重点客货运输企业负责人和驾驶员开展宣传教育,同时结合“五进”宣传工作,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让“安全带是生命带”、“乘车要系安全带”、“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等理念家喻户晓,外化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日常行为习惯。
(二)桥头交通运输分局
1、强化担当意识,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在抓安全生产工作中,桥头交通运输分局干部职工不断加强对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的学习,加深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理解,掌握安全生产工作政策,努力提高监管水平,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牢牢把握“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年初与各行业业户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分解落实安全责任,增强全行业安全意识。
2、强化源头管控,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一是积极组织开展源头隐患排查。督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自查自纠,对辖区内道路运输行业开展隐患执法排查。具体有:镇客运站监管、镇公交监管、镇公的监管、货运源头监管、维修行业监督、驾培行业监管、路产路权监管。交通分局根据年初工作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开展检查工作,并做好台账记录。二是落实违规企业约谈机制。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桥头交通运输分局今年重点约谈了被相关职能单位通报车辆存在超速、超限或其他违法行为的企业负责人53人次,对违规企业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对其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3、强化监管执法,重拳出手打非治违整治。桥头交通运输分局采取重点整治、专项整治及常态整治手段,定时检查与不定时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在日常治理工作基础上,在镇治超办的框架下,组织公安、交警、城管部门开展联合治超、严打危险品非法运输等专项整治行动,有效打击各类车辆道路运输违章行为。
4、强化宣传教育,营造安全生产良好氛围。一是注重企业源头宣传,桥头交通运输分局在开展安全检查并实行“边检查边宣传,边执法边普法”的方式向企业业户宣传交通运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条文。二是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并建立培训台账。三是深入企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今年来,在车站、公汽公司、“公的”公司、货运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4次,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三)东莞市鑫绮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鑫绮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为刘红菊的粤SC3651车辆提供挂靠服务。平时东莞市鑫绮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无对车辆及驾驶人进行管理,未尽到监管责任,但车辆的实际运营单位为东莞市桥头程德货运代理服务部,鑫绮昌公司并未参与实际运营。
(四)东莞市桥头程德货运代理服务部
东莞市桥头程德货运代理服务部未依法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未尽到合法、守法经营的义务。据廖冬陈述,东莞市桥头程德货运代理服务部有每个月对员工做1次口头安全培训,每个月用时约1小时进行1次讨论。但东莞市桥头程德货运代理服务部未能提供任何开展安全培训的佐证材料。东莞市桥头程德货运代理服务部未尽到监管责任。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2019年10月30日,桥头镇交警大队已出具编号为441913120190000178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如下:
廖易荣负事故主要责任,傅顺生负事故次要责任,廖运军无责任。
(二)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廖易荣,男,粤SC3651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因超速驾驶机动车在同车道行驶过程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三)其他处理
1、傅顺生,男,轮式专用机械车(铲车)驾驶人。因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无号牌机动车,建议由交警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桥头交警大队于2019年10月31日对傅顺生处罚款壹仟叁佰元并处行政拘留十五天。
2、东莞市桥头程德货运代理服务部,粤SC3651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建议由交通运输部门对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3、东莞市鑫绮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为粤SC3651车辆提供挂靠服务,涉嫌非法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鉴于东莞市鑫绮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在东莞市黄江镇,且事故发生时该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其基层监管部门是东莞市交通运输局黄江分局,建议将相关情况通报东莞市交通运输局黄江分局,由其对东莞市鑫绮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转让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进行调查、处理。
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其他当事方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交警和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针对治超路段以及其他各类道路的巡逻管控,加大对客车、货车、危化品车、校车等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疲劳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切实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立即采取有力措施落实整改确保隐患消除,并由职能部门按照管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和领导进行处理。严厉打击和整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切实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
(二)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交通运输、交警部门要组织人员深入辖区客货运输企业、站场与企业负责人、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责任书,推动辖区客货运输企业、站场严格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各运输企业要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签订责任书,自觉落实企业各层级人员的责任;自觉接受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之后,要建立完善日常考评和检查机制,重点是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三)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安全警示意识
政府及交警、交通等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双微平台、省、市主流报纸、电视、交通安全宣传刊物门户网站对不落实的运输企业予以曝光。要针对辖区交通违法、事故特点以及风险隐患,集中开展重点企业、重点驾驶人安全警示,通过向企业发送整改通知、短信平台、微信推送、通报事故情况及案例等方式开展对驾驶人点对点安全警示提示,提示广大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