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开叉车把自己压死,公司摊上了大事!
男子开叉车把自己压死,公司摊上了大事
2020年3月31日早上8时许,某磊五金厂的客户罗某由到该五金厂采购五金件。
由于罗某由的货车无法载货爬坡,罗某由将货车停在厂区外的平缓路段,某磊五金厂安排了白某鹏驾驶叉车将货物搬运到罗某由的货车上。
8时40分左右,白某鹏装完货物后倒车回厂,叉车打滑失衡,将驾驶员白某鹏压住,白某鹏经抢救无效死亡
员工驾驶叉车不合法 五金厂被处罚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某磊五金厂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及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叉车,安排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白某鹏驾驶叉车,没有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没有对白某鹏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没有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某磊五金厂予以行政处罚。
某磊五金厂面临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类似情形
如果你是老板
如果你没有叉车操作证
请不要随便驾驶叉车
出现了事故
可能就要你赔得倾家荡产!
如果你是员工
没有叉车操作证
请不要认为叉车谁开都可以!
发生事故的时候
你可能要面临巨额的赔偿
几年的牢狱之灾
甚至失去宝贵生命
无证叉车司机发生事故 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判刑
另外,今年6月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这样一则案例。
2016年,年仅26岁的小董在某公司找到一份工作——开叉车运货。
2017年1月9日18时许,小董像往常一样到公司内车间东北角运货,因货物堆放较高,小董便违规操作叉车并利用货叉进行登高作业。因失误操作,小董胸部被挤压在叉车门架与护顶架右前支座之间动弹不得,后经救援后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由该公司的梁某负主要责任。
董并未取得叉车驾驶证,而梁某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案涉叉车为公司所有,该车不仅未定期检验,甚至未办理使用登记。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鉴于梁某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抢救、配合调查、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且有自首情节,最终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无证操作叉车致工友意外身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刑
据人民网报道,近日,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宗重大责任事故案,被告人张某洲、叶某雄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由两人所在公司平远县某某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再生能源公司)赔付被害人家属76.5万元。
2018年4月,被告人张某洲受被告人叶某雄的雇请,到平远县某再生能源公司务工。同年6月,该公司开始正式生产生物颗粒燃料,张某洲负责控制、操作生产颗粒燃料的机器。6月19日晚7时许,叶某雄安排张某洲与工人杨某香、闫某林从事生产、打包颗粒成品工作,由杨某香负责给粉碎机上料,张某洲负责控制操作颗粒机,闫某林负责打包。
叶某雄在明知张某洲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情况下,还在车间内教授张某洲如何操作叉车配合闫某林使用大塑料袋进行打包成品。20日凌晨1时多,闫某林与杨某香自行调换工作岗位,由杨某香到料仓口配合张某洲进行大塑料袋打包成品工作。凌晨3时多,张某洲操作一部未依法依规检验且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红色杭州牌CPCXX叉车作业时,因车速过快,没有留意到杨某香所处的具体位置,将叉车的左货叉前端叉到杨某香的右侧腹部,造成杨某香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叶某强与闫某林等人将杨某香送到梅州市人民医院救治,杨某香经抢救无效于当日7时死亡。7时48分,叶某雄打电话报警称杨某香在送夜宵时被叉车撞倒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类似情形
梅州市质量和技术监督局对“6·20”某再生能源公司叉车事故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叉车驾驶员张某洲对该事故负直接责任;某再生能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某雄应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
案发后,某再生能源公司赔付死者家属各种费用共计76.5万元,死者家属对被告人张某洲、叶某雄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洲、叶某雄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法惩处。案发后,事发公司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对二被告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叶某雄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叶某雄在报警时谎称被害人是在送夜宵时被叉车撞倒,未如实陈述,不符合自首的相关规定,故其行为不应认定为自首。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特种作业上岗要求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叉车属于重型机械,需要有资质、具备一定安全知识及操作技能的人员才可进行操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盘点无证开叉车那些荒唐事故
太荒唐!领导违章指挥无证工人驾驶叉车,将自己撞死!
2019年3月7日,江苏省宜兴市达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徐某等11名工人在广西金鲤水泥有限公司对布袋收尘灰斗进行耐磨施工时,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近日事故调查报告发布。
此次事故中,施工队长徐某违反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安排无驾驶叉车资格的工人驾驶叉车违规开展作业,工人因驾驶操控不当致使车辆失控后碰撞到徐某,致徐某死亡!
叉车闹剧事故不断出现
实在是荒唐!
再来看一下前段时间的事故
真是集齐了三大荒唐事故
领导开叉车撞死员工
员工开叉车撞死领导
领导指挥员工开叉车撞死自己
前段时间,广东某机械厂内一车间副主任李某,得知装配线上急需半成品装配,见车间内的两名叉车驾驶员还没来上班,不具备叉车驾驶资格的李某擅自驾驶CPQ3型叉车,从存放物地向装配线叉运半成品。
当搬运到第六次时,在一弯道处叉车迎面将横穿马路的本车间两员工撞倒。现场恰好被该厂总装叉车司机孙某看到,孙某急忙大喊停车,肇事者李某这才发现,慌忙停车,但为时已晚!事故致两名员工抢救无效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