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二副甲板作业, 离奇摔倒身亡!…监控还原真相:饮酒!

在船上作业,往往有一定的风险,尤其是甲板上。船舶甲板空间有限、有噪音,是船上非常危险的地方,在甲板上作业的船员必须遵循安全工作规范,以确保自身安全。


不饮酒,就是其中要遵守的最最基本、最最重要的一个原则。

然而近日,英国海上事故调查处(MAIB)最新公布了2019年5月“卡里娜C”号货轮上发生的一起事故的报告。报告显示,这起事故的原因,就是船员过量饮酒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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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4日上午,“卡里娜C”号货轮正在西班牙的塞维利亚港口进行货运作业,准备启航。


当天,二副于9时30分左右到达甲板,然后便开始清除舱口围板上最后一批货物残留的灰尘,以便关闭舱口。9时44分,他爬上围板上的舱盖。与此同时,大副正朝他所在的方向移动龙门起重机,门架的进入平台将二副压在一堆盖子上,给这个210磅重的人留下了13厘米(5英寸)的间隙。二副从围板上摔了下来,头撞在人行道的护栏上。当场失去了知觉,不久后被宣布失去生命体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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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急救医生断定这名二副可能死于心脏病发作。

然而尸检结果显示,对其造成致命的钝器外伤所致的内出血。

不过,这个结果仍不具有说服力,一名专业有素的二副,怎么会在作业中放松了安全警惕呢?
 
最终,船上的摄像头揭示了事故的真相:当天是这名二副生日,他喝了不少酒。毒理学报告也显示他血液中有“大量”酒精。正是酒精的作用,让他失去了对外界情况的判断能力。

MAIB经调查后, 得出如下结论:



•二副的判断和风险感知可能因酒精和疲劳而受损;


•二副和大副没有就他们的行踪进行沟通;


•船舶的安全意识薄弱;


•船公司关于禁止毒品和酒精的要求没有贯彻落实到位。



无独有偶,2019年3月,同一船队的另一艘船发也生了几乎相同的龙门起重机事故。此后,该公司加强了其安全和合规性措施,包括在违反安全政策的情况下,频繁进行随机测试和对船长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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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甲板是危险的地方,如果事故当天的船员遵守既定的安全工作规范,作业前不饮酒,完全可以避免这种事故。一定要警钟长鸣,在船上做到不饮酒,尤其是在甲板作业过程中,要注意自身安全。


以下是我国关于船舶酒驾的一些条款规定,请务必记牢:
0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船员不得酗酒。值班人员在值班前四小时内禁止饮酒,且值班期间血液酒精浓度(BAC)不高于0.05%或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mg/L。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十五条规定:
严禁船员酗酒,值班船员在值班前4小时内及值班期间禁止饮酒,且值班期间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不得超过0.05%或者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mg/L。
0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船员在船上值班期间,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发生事故的,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0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船员在船在岗期间饮酒,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05《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
渡运时,渡船船员、渡工不得酒后驾驶,如果违反本条规定,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0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
201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规定:
海船船员水上交通安全类违法记分分值标准,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在船上值班期间,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对当事船员记15分;内河船舶船员水上交通安全类违法记分分值标准,在船在岗期间饮酒,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对饮酒者记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