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丨重大储罐爆炸案例合集

国内外储罐事故汇总


一、邦斯菲尔德油库大爆炸事故


时间:2005年12月11日早晨6点左右

地点:赫特福德郡贺梅尔亨普斯德城


直接原因:

912罐液位计故障卡住,导致操作工无法判断是否继续进液;

从液位计卡住,液位没有变化开始,到6:01分事故发生,中间有3个小时的时间,操作工没有和上游装置电话沟通,一直傻等液位变化;
液位计故障导致高液位报警失效,傻等的操作工失去了系统提醒的机会;
高液位开关联锁失效, 导致溢流;
罐区没有安装可燃气报警器, 导致溢流后, 没有报警;
罐区没有安装录像设备,导致溢流后, 操作工没法及时发现。


二、上海赛科石化5.12爆炸事故


时间:2018.5.12   下午15:25

地点:上海


直接原因:

打孔后的浮箱内残存苯液流出,在罐内挥发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在拆除内  浮顶储罐浮箱过程中,遇点火源发生爆炸燃烧。


间接原因:

(1)违章作业。承包商擅自使用非防爆动力锂电钻和铁质撬棍拆除浮盘。
(2)施工方案存在漏洞。在确认浮盘已无修复价值后,决定整体更换浮盘。施
工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施工方案没有进行相应的调整。
(3)施工人员佩戴空气呼吸器,没有佩戴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不能及时掌
握作业环境中可燃气体浓度变化情况。
(4)施工方案审查不严,没有发现承包商施工方案中无浮盘拆除内容的问题,导  致风险识别不充分,未识别出浮盘拆除时存在苯液挥发导致燃爆的风险。
(5)施工现场监护不到位。一是承包商现场监护人变动随意,由其他项目临时抽  调;二是未及时发现制止非防爆工具的使用,在发现浮箱有苯液后,未告知  爆燃风险,也未将异常情况上报并采取安全措施。
(6)施工环境可燃气体浓度检测不规不科学。取样点不具代表性,仅在一个  人孔附近进行可燃气体浓度检测。


三、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 “6·5”罐车泄漏重大爆炸着火事故


时间:2017年6月5日凌晨1时左右

地点:山东临沂


直接原因:

肇事罐车驾驶员长途奔波、连续作业,在午夜进行液化气卸车作业时,没有严格执行卸车规程,出现严重操作失误,致使快接接口与罐车液相卸料管未能可靠连接,在开启罐车液相球阀瞬间发生脱离,造成罐体内液化气大量泄漏。现场人员未能有效处置,泄漏后的液化气急剧气化,迅速扩散,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达到爆炸极限,遇点火源发生爆炸燃烧。液化气泄漏区域的持续燃烧,先后导致泄漏车辆罐体、装卸区内停放的其他运输车辆罐体发生爆炸。爆炸使车体、罐体分解,罐体残骸等飞溅物击中周边设施、物料管廊、液化气球罐、异辛烷储罐等,致使2个液化气球罐发生泄漏燃烧,2个异辛烷储罐发生燃烧爆炸。


间接原因:

 1、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超许可违规经营。
(2)日常安全管理混乱。
(3)疲劳驾驶失管失察。
(4)事故应急管理不到位。
(5)装卸环节安全管理缺失。
2、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不落实。
(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混乱。
(3)危化品装卸管理不到位。
(4)工程项目违法建设。
(5)事故应急管理不到位。


四、安庆万华油品有限公司4•2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时间:2017年4月2日17时许

地点:安徽安庆


直接原因:

粉碎、收集、分装作业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无除尘设施,导致可燃性粉尘积聚,使用不防爆电器产生电火花,引发可燃性粉尘爆燃。同时,由于车间布置不合规,生产组织安排不合理,无应急处置能力,导致事故扩大。


间接原因:

1.万华公司存在非法建设、非法生产以及违法将生产场所、设备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盛铭公司,并为盛铭公司非法建设、非法生产提供帮助和保护等问题。
2.盛铭公司存在租赁场所、设备从事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问题。


五、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工业园“9.20”较大爆炸事故


时间:2016年9月20日17时22分

地点:山东烟台


直接原因:

DAM管线进料手动球阀限位板损坏导致阀门未关严,且仪表操作人员没有按操作规程将DAM管线远程开关阀关闭,造成DAM误入反应系统,与系统中粗M反应生成缩聚脲和缩二脲。缩聚脲和缩二脲进入粗M缓冲罐,在高温(200℃)下催化粗M自聚反应,生成碳化二亚胺(CDI)和二氧化碳(CO2)。粗M自聚产生的高粘度聚合物以及脲类物质将粗M缓冲罐出料口、进料口、两根压力平衡管堵塞。随着聚合反应的持续发生,粗M缓冲罐内CO2量不断增多,压力逐渐升高,最终超压爆炸。


其中,DAM管线进料手动球阀存在设计及配置缺陷、限位板损坏,致使DAM误入系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该阀门为德国派润(PERRIN)特殊阀门有限公司生产,从投入使用至今开关次数不超过10次。当时尽管现场操作人员已按指令关闭阀门,但实际上该阀门球体未处于完全关闭状态;事故后现场勘察发现该阀门的限位板已损坏,调查确认该阀门限位板、阀杆的设计及配置是不正确的,是造成限位板损坏的主要原因,日常使用和维护保养没有明显失误。


间接原因:

1.工艺管理不到位。操作规程中规定停车时应关闭远程切断阀,但实际操作中将远程切断阀作为紧急切断阀使用,停车操作时仅关闭流量调节阀和现场手动切断阀;当班班长、工序主管、工艺工程师、装置经理等各级管理人员均未纠正仪表操作工未按操作规程关闭远程切断阀的行为。
2.生产异常情况处置不得当。操作人员及生产管理人员均未能及时发现系统温度、液位、流量等参数异常;在对粗M缓冲罐异常情况处置过程中,现场人员发现本次异常与以往不同,未意识到可能存在的风险,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未停止作业、撤离人员。
3.不了解脲类物质对MDI缩聚的催化机理。本次事故之前,事故单位未对脲类物质对MDI缩聚的催化机理进行过科学研究,各级人员均不知道相关反应机理,无法预见DAM误入系统导致脲类催化MDI自聚反应引发的严重后果。
企业相关人员无法预见脲类催化MDI自聚反应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是造成事故的另一主要原因。事故罐中的粗M不燃不爆无毒,能发生少量自聚,自聚是非常轻微的。本次事故之前,关于脲类物质对MDI缩聚的催化机理,国内外资料文献均未见有关报道,国内外也无类似事故。本次事故后,事故调查组委托国家聚氨酯技术研究中心对粗M自聚反应机理进行了深入反复的科学实验,实验证明DAM与MDI反应生成缩聚脲类物质,脲类物质和MDI反应生成缩二脲类物质,脲基对MDI缩聚具有催化作用,温度越高催化作用越明显。


六、江苏德桥仓储有限公司“4•22”较大火灾事故


时间:2016年4月22日9时13分左右

地点:江苏泰州


直接原因:

德桥公司组织承包商在2号交换站管道进行动火作业前,在未清理作业现场地沟内油品、未进行可燃气体分析、未对动火点下方的地沟采取覆盖、铺沙等措施进行隔离的情况下,违章动火作业,切割时产生火花引燃地沟内的可燃物。


间接原因:

1.德桥公司违规组织作业,事故初期应急处置不当。
(1)特殊作业管理不到位。动火作业相关责任人员朱金根、邵建伟、何建明、刘栋亮等人不按签发流程,不对现场作业风险进行分析、确认安全措施。在《动火作业许可证》已过期的情况下,违规组织动火作业。
(2)事故初期应急处置不当。现场初期着火后,德桥公司现场人员未在第一时间关闭周边储罐根部手动阀,未在第一时间通知中控室关闭电动截断阀,第一时间切断燃料来源,导致事故扩大。德桥公司虽然制定了综合、专项、现场处置预案,并每年组织演练,但演练没有注重实效性,没有开展职工现场处置岗位演练,提升职工第一时间应急处置能力。
(3)工程外包管理不到位。德桥公司对工程外包施工单位资质审查不严,未能发现顾炎坤以华东公司名义承接工程。对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在21日许雷等人进场作业前,巡检员顾栋对其教育流于形式,未根据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进行教育,考核采用抄写已做好的试卷的方式。邵建伟、陈亮2人曾先后检查作业现场,夏双立、陆银先后在现场监火,都未制止施工人员违章动火作业。
(4)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未按省、市文件要求组织特殊作业专项治理,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德桥公司先后因违章动火作业、火灾隐患等多次被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处以罚款。2016年3月,2号交换站曾因动火作业产生火情。
(5)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德桥公司总经理王伟忠未贯彻落实上级安监部门工作部署,在全公司组织开展特殊作业专项治理,及时启用新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对公司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督促、指导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华东公司施工现场管理缺失。
华东公司同意顾炎坤以本公司名义承揽工程,收取管理费,但不安排人到现场实施管理。4月21日、22日,许雷等3人进入德桥公司作业前,未安排人到作业现场检查、核实安全措施,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人员违章作业行为。


七、日照市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 7•16较大着火爆炸事故


时间:2015.7.16   上午7:39

地点:山东日照


直接原因:

石大科技公司在进行倒罐作业过程中,违规采取注水倒罐置换的方法,且在切水过程中无人现场值守,致使液化石油气在水排完后从排水口泄出,泄漏过程中产生的静电放电或消防水带剧烈舞动金属接口及捆绑铁丝与设备或管道撞击产生火花引起爆燃。违规倒罐、无人监守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由于厂区没有仪表风,气动阀临时改为手动操作并关闭了6#罐的根部手阀,事故发生后储罐周边火势较大,不能进入现场打开根部手阀、紧急切断阀和注水线气动阀,无法通过向6#罐注水的方式阻止液化石油气继续排出;罐顶安全阀前后手动阀关闭,瓦斯放空线总管在液化烃罐区界区处加盲板隔离,无法通过火炬系统对液化石油气进行安全泄放。重要安全防范措施无法正常使用,是导致本次事故后果扩大的主要原因。


间接原因:

(1)严重违反石油石化企业“人工切水操作不得离人”的明确规定,切水作业过程中无人在现场实时监护,排净水后液化气泄漏时未能第一时间发现和处置。
(2)企业违规将罐区在用球罐安全阀的前后手阀、球罐根部阀关闭,将低压液化气排火炬总管加盲板隔断。
(3)通过罐顶部低压液化气管线,采用倒出罐注水加压、倒入罐切水卸压的方式进行倒罐操作,存在很大安全风险,企业没有制定倒罐操作规程,未对作业过程进行预先危险性分析,没有安全作业方案,没有进行风险辨识。
(4)未按照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控,球罐区自动化控制设施不完善,仅具备远传显示功能,不能实现自动化控制;紧急切断阀因工厂停仪表风改为手动,失去安全功效。
(5)100万吨/年含硫含酸重质油综合利用装置项目,2014年10月取得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前属非法生产。
(6)操作人员未取得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操作资格证,属无证上岗。
(7)安全培训不到位,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低,操作人员刚刚从装卸站区转岗到球罐区工作,未经转岗培训,岗位技能不足。


八、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4·6”爆炸着火重大事故


时间:2015年4月6日18时56分

地点:福建漳州


直接原因:

在二甲苯装置开工引料操作过程中出现压力和流量波动,引发液击,存在焊接质量问题的管道焊口作为最薄弱处断裂。管线开裂泄漏出的物料扩散后被鼓风机吸入风道,经空气预热器后进入炉膛,被炉膛内高温引爆,此爆炸力量以及空间中泄漏物料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力量撞裂储罐,爆炸火焰引燃罐内物料,造成爆炸着火事故。即:有焊接缺陷的管线41—8“——PL 03040——A53F—H受开工引料操作波动引起的液击冲击,21号焊口断裂,


间接原因:

1.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安全观念淡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重效益、轻安全。“7·30”事故后,拒不执行省安监局下发的停产指令,违规试生产;超批准范围建设与试生产。
(2)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不到位。未落实施工过程安全管理责任,对施工过程中的分包、无证监理、无证检测等现象均未发现;工艺管道存在焊接缺陷,留下重大事故隐患。工艺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是二甲苯单元工艺操作规程不完善,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操作人员工艺操作不当产生液击。二是工艺联锁、报警管理制度不落实,解除工艺联锁未办理报批手续。三是试生产期间,事故装置长时间处于高负荷甚至超负荷状态运行。
2.施工单位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违反合同规定,未经业主同意,将项目分包给扬州市扬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质量保证体系没有有效运行,质检员对管道焊接质量把关不严,存在管道未焊透等问题。
3.分包商扬州市扬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施工管理不到位,施工现场专业工程师无证上岗,对焊接质量把关不严;焊工班长对焊工管理不严;焊工未严格按要求施焊,未进行氩弧焊打底,焊口未焊透、未熔合,焊接质量差,埋下事故隐患。
4.南京金陵石化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内部管理混乱,招收的监理工程师不具备从业资格,对施工单位分包、管道焊接质量和无损检测等把关不严。
5.岳阳巨源检测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检测机构的职责,管理混乱,招收12名无证检测人员从事芳烃装置检测工作,事故管道检测人员无证上岗,检测结果与此次事故调查中复测数据不符,涉嫌造假。


九、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

时间:2013年11月22日10时25分

地点:山东青岛


直接原因:

输油管道与排水暗渠交汇处管道腐蚀减薄、管道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及反冲到路面。原油泄漏后,现场处置人员采用液压破碎锤在暗渠盖板上打孔破碎,产生撞击火花,引发暗渠内油气爆炸。


间接原因:

1.中石化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
(1)中石化集团公司和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
(2)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对潍坊输油处、青岛站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
(3)潍坊输油处对管道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未能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4)青岛站对管道疏于管理,管道保护工作不力。
(5)事故应急救援不力,现场处置措施不当。


十、辽宁抚顺顺特化工有限公司9·14爆炸火灾事故


时间:2013年9月14日10时10分许

地点:辽宁抚顺


直接原因:

顺特公司作业人员在罐顶违章进行电焊作业产生的火花引爆了作业罐顶采样孔外溢的三甲酯蒸气,并回火至罐内,造成大罐内的爆炸性气体爆炸


间接原因:

①顺特公司缺乏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在新建装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的情况下,违法建设,违法生产;

②顺特公司安全管理混乱,风险意识不强。此次改造活动没有制定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没有认真开展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对作业现场缺乏检查,导致动火作业区内存在的三甲酯蒸气释放源没有隔断。
③改线方法(作业方式)存在问题,本可以预制好带法兰的管件后用法兰对接,但却选择了风险性最大的在罐顶动火焊接。
④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企业虽然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些内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但没有很好地落实。管理及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没有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及动火作业票证管理制度,违规作业。在罐体内存在危险物料的情况下,没按规定对距动火点不小于10米的范围内的环境进行可燃气体分析,也未按特种动火级别办理动火作业票,只是违规办理了临时用电作业票。
⑤未按规定逐步完善修订相关操作规程。无罐顶采样操作规程,导致采样后采样口原本密封的盲法兰失去阻止三甲酯蒸气外溢的作用,埋下重大事故隐患。对不频繁开启的罐顶采样口管理缺失,虽然在日常的检查中检查过其它法兰的紧固情况,但一直没有对罐顶采样口盲法兰螺栓紧固及垫片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
⑥对新工人的安全教育、考核存在漏洞。新招录的焊工虽然具有操作证,但企业对其安全教育无记录,未经考核就上岗作业。
⑦中介机构在企业标准化考评时考核把关不严,没有完全尽到为企业服务为政府把关的责任。2012年10月在对顺特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时虽然发现了企业日常施工管理漏洞很大,没有制定方案,没有认真开展危险辩识,满分10分全部扣掉,也是唯一的满分全扣项,但在归纳主要问题时没有单独列出,未能引起企业高度重视并整改,也没能为安全监管部门提供有针对性的监管重点;在考评时发现了企业的违建行为,也知道该装置只是处于设立审查阶段,不应实施建设行为,却以没有投入生产为由,没有按规定将此项分值满分100分扣除,致使企业标准化考评总分达到了三级标准化的要求。
⑧抚顺市东洲区安监局安全监察工作不到位。东洲区安监局负责对顺特公司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在对顺特公司例行检查时没有严格履行职责,没有有效制止企业违法建设和违法生产行为。


十一、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 三苯罐区“6•2”较大爆炸火灾事故


时间:2013年6月2日14时27分许

地点:大连


直接原因:

林沅公司作业人员在罐顶违规违章进行气割动火作业,切割火焰引燃泄漏的甲苯等易燃易爆气体,回火至罐内引起储罐爆炸。


间接原因:

1.中石油七建公司大连项目部在承揽939#储罐仪表维护平台更换项目后,非法分包给没有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林沅公司,以包代管、包而不管,没有对现场作业实施安全管控。
2.林沅公司未能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取得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就非法承接项目;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违章动火;未对现场作业实施有效的安全管控。
3.大连石化公司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管理及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制度执行不认真不严格,检维修管理、动火管理和承包商管理严重缺失。
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大连石化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大连石化公司反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重视不够,对大连石化公司存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和动火、承包商管理严重缺失等问题失察。
5.大连市安监局对大连石化公司反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监管执法不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存在漏洞,对大连石化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失察。


十二、中石油辽阳石化分公司6.29原油罐爆燃事故


时间:2010年6月29日16时20分左右

地点:辽阳


直接原因:

现场清罐作业时产生的油气与空气混合,形成了爆炸性气体环境,遇到非防爆照明灯具出现闪灭打火,或铁质清罐工具作业时撞击罐底产生的火花,导致发生爆燃事故。


间接原因:

①监护人员监管不力
监护人员未及时制止清罐人员使用铁质工具及普通照明灯具进行作业。
②未进行罐内可燃气体浓度再检测
据受伤人员介绍,作业人员进入罐内进行清罐作业直到事故发生前,未进行过罐内可燃气体浓度的检测。
③安全培训不足,作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清罐作业人员使用了铁质工具及普通照明灯具进行作业,作业人员从事油品作业,未能辨识出发生可燃性气体爆炸的危险。


十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1.7爆炸火灾事故


时间:2010年1月7日17时24分

地点:兰州


直接原因:

裂解碳四球罐(R202)内物料从出口管线弯头处发生泄漏并迅速扩大,泄漏的裂解碳四达到爆炸极限,遇点火源后发生空间爆炸,进而引起周边储罐泄漏、着火和爆炸。由此发现此次事故已具备燃烧的三个必要条件,即可燃物(裂解碳四)、助燃物(空气)、点火源(焚烧炉等)。又由于裂解碳四泄露形成的蒸气云(白雾)达到了该物质的爆炸极限,进而引发了爆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