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停机就敢检修!作业人员当场被爆炸气浪掀飞…1死2伤!
事故回顾
时间:2020年8月31日
地点:安徽
事件:爆炸事故
伤亡情况:1死2伤
事故 经过
8月31日上午8时,皖维公司醇解车间现场作业人员交接班(当日乙班为白班)。车间工段长张*在得知Ⅶ列醇解机电流在0:43出现一次异常波动后,安排维修副工段长林*到现场检查,并告知当班的乙班班长韩**,同时要求韩**到Ⅶ列醇解机处检查皮带铆钉、螺栓、链条、档子等是否存在问题。
随后韩鹏远带领乙班副班长孙**一同前往五楼Ⅶ列醇解机处进行检查。韩**和孙**到达五楼装置处,发现维修副主任林*已将Ⅶ列醇解机后端西侧人孔拆开。于是韩**与孙**对Ⅶ列醇解机的后端进行检查,未发现异常。随即又一同前往Ⅶ列醇解机前端观察盖处,韩**将观察盖掀起,孙**停留在此处持续察看。韩**则赶至后端人孔处再次观察有无异样。
此时,张*在醇解机前端东侧拆除人孔视镜,安排韩**将拆除的视镜进行清洗,并要求重新做一个垫片。随后韩**便携带拆下的视镜下至四楼做垫片。此时,张*和林*停留Ⅶ列在醇解机后端西侧人孔处继续观察。9时15分左右,Ⅶ列醇解机发生爆炸,在醇解机前端(南侧)察看的孙**被气浪从醇解机上掀下跌落受伤,在西侧人孔处观察的张*和林*被烧伤。
网络配图
事故 原因
(一)直接原因
Ⅶ醇解机出现电流异常波动后,在检维修作业前,未进行停机处理,作业人员就接连将醇解机前后端人孔打开,导致空气进入醇解机内与甲醇气相混合达到爆炸极限,同时醇解机内部的链条与支撑的导轨摩擦打火引起爆炸,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皖维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现Ⅶ醇解机出现电流异常波动后,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未制定安全处置方案,违反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规定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5.6.3.1的规定;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事故 性质
经调查认定,巢湖市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31”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