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5”福田村福星路80-3号楼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16年10月5日10时56分许,福田村福星路80-3号楼(福合楼)一楼发生一宗事故,造成1人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福田区政府于2016年10月12日批准成立了“10•05” 福田村福星路80-3号楼死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福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罗希德任组长,区安监局、区监察局、区住建局、福田公安分局、区总工会派员参加,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同时还聘请电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发时间:2016年10月5日10时56分许; 

  (二)事发地点:福田村福星路80-3号楼一楼(原椰岛造型店); 

  (三)事故类别:触电; 

  (四)伤亡情况:死亡1人,韦荣助,男,广西人; 

  (五)直接经济损失:103万元。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深圳荣祥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7月26日,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星路福永楼3楼A区,法定代表人为陈川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91725795W。 

  福田村福星路80-3号楼(福合楼)的产权单位系深圳市福田环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该楼宇于2016年6月22日经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深圳)有限公司鉴定,认定该楼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将其危险等级定为D级(即整幢危房)。2016年9月21日,深圳市福田环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荣祥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福合楼室内装饰装修拆除工程合同,并于9月26日进场施工。 

  三、事故经过 

  2016年10月5日10时56分许,深圳荣祥建设有限公司聘请的工人凌维瑶、韦荣助二人在福田村福星路80-3号楼(福合楼)一楼原椰岛造型店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拆除作业时,韦荣助不慎触电,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原因分析(详见附件:专家组调查分析报告)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物的不安全状态:事发现场的三相电缆线未做断电处理,韦荣助的身体碰触到电缆线负载端裸露的线头,导致触电。(二)间接原因 

  深圳荣祥建设有限公司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1、在进行室内装饰拆除作业前,未能彻底排查作业场所内的隐患,未能对所有用电线路进行断电; 

  2、施工作业前,对于作业现场裸露的电缆线头未验电,也未对裸露的线头做绝缘处理。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所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对事故原因的分析,调查组提出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如下: 

  (一)事故责任单位 

  深圳荣祥建设有限公司,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安监局依法对该单位进行处理。 

  (二)事故责任人 

  陈川荣,系深圳荣祥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能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能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能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区安监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六、整改措施 

  (一)施工单位要做好施工前期的准备工作,特别是施工前期作业现场的隐患排查工作;同时,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结合行业特点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二)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进行全面交底,与施工单位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三)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各类施工安全的监管,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附件:专家组调查分析报告。 

   “10•05” 福田村福星路80-3号楼死亡事故调查组 

  (福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代章) 

  201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