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韩上电器有限公司 “2018.2.7”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近日,滁州韩上电器有限公司 “2018.2.7”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市政府批复同意,现根据有关要求公布如下:


2018年2月7日12时18分左右,滁州韩上电器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因叉车侧翻,砸伤车上乘员,造成1人死亡的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第18条、第19条规定,滁州市人民政府授权滁州市安全监管局组织成立由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孔祥宁任组长,市经开区管委会、市监察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相关人员组成的滁州韩上电器有限公司“2018.2.7”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在有关部门、单位的积极配合下,调查组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核实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分析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形成了《滁州韩上电器有限公司“2018.2.7”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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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情况


单位情况:滁州韩上电器有限公司,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从浙江招商引资来的企业,成立于2010年10月11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xxxx340xxxxB(1-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安徽省滁州市xxx工业园xxx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孟xx,注册资本:壹亿伍仟贰佰万元整。经营范围:家用电器及配件、塑料制品、模具的研发、制造、加工、销售;家电产品的安装、维修及售后服务等。公司2010年入园,2014年建成投产,主要生产洗衣机、冰箱等。公司占地约400多亩,建筑面积约13万平方米,现有职工600多人,有模具、注塑、冰箱、洗衣机等四个生产车间。公司设有研发部、计划部、品质部、财务部、管理部等部门。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孟xx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魏x、分管行政兼管理部部长吴xx担任,公司具体安全生产工作由管理部负责。


死者情况:陶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34230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xx区xx镇xx村xx组xx号,2016年5月24日进入韩上电器有限公司,工作岗位:注塑车间上料工。


2
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2018年2月7日中午12时18分左右,正是中午吃饭时间,公司注塑车间加料工陶xx,需要拉点原料到他的工作区域,因专职叉车工正在休息,陶xx就自行到B班(注塑车间分A班和B班)班长张x处索要备用的叉车钥匙,张x明知陶xx无特殊工种操作证,仍然把备用的叉车钥匙交给陶xx。陶xx拿到叉车钥匙后,明知同车间修边工马xx无特殊工种操作证,仍请其帮忙开叉车到仓库叉料,马xx同意了,旁边的工友夏xx还叮嘱马存龙开慢点。因为马xx不知到哪个仓库、叉什么原料,陶xx拔掉叉车充电电源后,就坐到叉车左侧,带马xx到仓库去。马xx开动叉车起步后,准备从车间出门右拐弯,因车速过快,叉车前叉插入车间大门门板,将陶xx挤压在叉车和门框之间,右大腿受伤。现场工人夏xx、吕xx发现后,立即跑过去救援。吕xx将陶xx扶起,夏xx叫闻讯赶来的拌料工戚xx将叉车后退一点,然后与吕xx一起扶着伤者。班长张涛x到电话后,从车间办公室赶来,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将情况报告给车间主任李xx。随后,张x与随后赶到的同在注塑车间的陶广兵妻子李xx芳、女儿陶x,掐人中将处于昏迷状态的陶xx弄醒。12点40左右,120救护车赶到,众人将伤者陶xx抬到车上,李xx和张x随车将伤者送往皖东人民医院救治。医院检查后要求家属转院治疗,约14时左右,伤者被转院到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又进行相关检查。约16时左右,医院根据病情需要,安排并协助伤者再次转院。约17时左右,伤者被转院到南京市鼓楼医院,期间伤者意识仍然清醒,进行一系列检查后,要求立即进行手术,但因医院无手术室而一直无法安排手术。晚上,院方通知伤者病情恶化病危,要求家属将伤者转院,2月8日凌晨2时左右,陶xx终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2月8日下午,公司向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报告了事故情况。接报后,开发区安监分局领导立即赶到该公司,勘查事故现场,并要求公司全力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随后,公司对家属进行抚慰工作,并商谈赔偿事务。2月9日,公司与伤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于2月10日遗体进行了火化。


3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5余万元。


4
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马xx违规无证驾驶电动叉车载人,且车速过快,造成陶xx伤亡。


(二)间接原因

1、公司管理制度、叉车操作规程等不落实;

2、生产现场管理不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问题突出;

3、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安全防范技能偏低。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企业职工安全意识淡薄,违规无证作业,现场管理不严,制度规程不落实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5
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张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340123xxxxxxxxxxxx),高中学历,滁州韩上电器有限公司注塑车间B班班长,日常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对车间班组特种设备使用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熟视无睹,不仅自己无特殊工种操作证操作特种设备,还默许其他无特殊工种操作证违章操作特种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三)、(五)、(七)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总局令第77号修改)第四十五条(一)、(二)、(三)项等规定,建议处3000元罚款。


2、李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372924xxxxxxxxxxxx),中专学历,滁州韩上电器有限公司注塑车间主任,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日常安全管理不严;安全教育培训不落实;对车间特种设备及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管理方面存在的隐患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三)、(五)、(七)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总局令第77号修改)第四十五条(一)、(二)、(三)项等规定,建议处5000元罚款。


3、吴x,男,汉族,19xx年x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342301xxxxxxxxxxxx),本科学历,滁州韩上电器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管理部部长,分管公司行政(包括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未督促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不严、不实、不细,对公司特种设备及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管理方面存在的隐患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五)、(六)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四条第(一)、(四)、(七)款的规定,建议处1.5万元的罚款。


4、孟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330227xxxxxxxxxxxx), 大学学历,滁州韩上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责任制不健全;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三)、(五)、(七)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13号)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107904元)30%的罚款,计32372元。


5、滁州韩上电器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等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执行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淡薄;隐患排查不力;特种设备管理不严,“三违”现象突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等相关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30万元罚款。


6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事故的发生,建议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韩上公司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力度,构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要深入进行特种设备排查专项行动,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2、要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特别是特殊工种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从而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杜绝职工“三违”行为。


3、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园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做到“三类人员”持证上岗;及时协调解决其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确保生产安全。

                                                                    滁州韩上电器有限公司

“2018.2.7”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

2018年3月14日 

(注:因保护隐私需要,公布的报告中已对个人信息做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