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松北区利民开发区永达路的华耀龙湾三期二标段“6.28”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发布

2020年6月28日19点50分,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利民开发区永达路的华耀龙湾三期二标段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近日事故调查报告发布

事故经过:2020年6月28日晚,19时50分左右,塔吊司机刘显龙从塔吊上向下爬时接听电话,当他爬到第8节时,突然失足坠落,坠落过程中身体撞到塔吊钢结构中间的十字钢梁,一直坠落到塔吊底部的十字钢梁上,刘显龙头东脚西仰面躺在十字梁上,头部和腿部有伤出血,有呼吸无意识,身上的两部手机掉在12号塔吊底部的水坑内。坠落高度约20米。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塔吊司机刘显龙安全意识淡薄,施工过程中未戴安全帽,雨后塔吊爬梯湿滑,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下塔吊时接听电话,导致刘显龙从塔吊离地面20米处失足坠落受伤,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黑龙江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民生分公司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未尽到各自在安全管理上的职责,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塔吊司机上下塔吊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能杜绝工人作业过程中使用手机行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刘显龙未戴安全帽吊运作业行为。


哈尔滨市6.28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原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发生工程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黑龙江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民生分公司(简称某劳务公司),经营范围:为总公司承揽业务。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二)事故发生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华耀龙湾三期C12、C13号楼及部分地库

建设单位:哈尔滨某置业有限公司

总包单位:黑龙江省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分包单位:黑龙江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民生分公司

监理单位:黑龙江省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工程地点:哈尔滨市松北区利民开发区永达路北、萧红大街西

承包范围:塔吊运行、保养、维护、施工图纸范围内(含设计变更范围)所有基础人工挖槽、清槽、破桩头、回填土、基础垫层、砖模、基础抹灰、正负零以下防水保护层、砼、砌筑(含砖护墙、值筋)、地下室外墙挤塑板、地库地面、地库及屋面顶板找平及防水保护层(除刚性外所有工作)、铺挤塑(保温)板、铺钢丝网片、炉渣找坡、清楼、现场文明施工等。

合同工期: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10月20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6月28日晚,在哈尔滨市松北区利民开发区永达路的华耀龙湾三期二标段施工现场,有四捆钢筋堆放在基坑内的降水管上。晚18时左右下暴雨,雨水将降水管下方的土方冲走,造成降水管悬空。雨后需要用12号塔吊将钢筋吊走,当时12号塔吊专职司机杨宝昌已经下班回家,杨宝昌就联系了该工地另一标段的塔吊司机刘显龙帮忙吊运。晚19时30分左右,刘显龙爬上12号塔吊,与地面的钢筋班组工人配合吊运了四次,将钢筋移走完成吊运工作。19时50分左右,刘显龙从塔吊上向下爬时接听电话,当他爬到第8节时,突然失足坠落,坠落过程中身体撞到塔吊钢结构中间的十字钢梁,一直坠落到塔吊底部的十字钢梁上,刘显龙头东脚西仰面躺在十字梁上,头部和腿部有伤出血,有呼吸无意识,身上的两部手机掉在12号塔吊底部的水坑内。坠落高度约20米。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立刻上前施救,钢筋班组长宋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工长刘希武向上级报告了情况,工友们将刘显龙抬到公司的车上送往呼兰中医院抢救。21时30分左右,医生确认刘显龙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系黑龙江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民生分公司塔吊司机。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4.38万元(抚恤款105万元,事故罚款 29.38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塔吊司机刘显龙安全意识淡薄,施工过程中未戴安全帽,雨后塔吊爬梯湿滑,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下塔吊时接听电话,导致刘显龙从塔吊离地面20米处失足坠落受伤,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黑龙江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民生分公司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未尽到各自在安全管理上的职责,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塔吊司机上下塔吊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能杜绝工人作业过程中使用手机行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刘显龙未戴安全帽吊运作业行为。


(四)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对相关人员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等工作,认定此起事故为一起一般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对责任单位、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

黑龙江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民生分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塔吊司机上下塔吊长期存在安全隐患,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能杜绝工人作业过程中使用手机行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刘显龙未戴安全帽吊运作业行为,最终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一名工人死亡。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贰拾伍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二)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

1.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刘显龙,黑龙江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民生分公司塔吊司机。安全意识淡薄,施工过程中未戴安全帽,雨后塔吊爬梯湿滑,刘显龙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下塔吊时接听电话,导致刘显龙从塔吊离地面20米处失足坠落受伤,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该人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2.追究行政责任人员

(1)张美微,黑龙江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民生分公司法人代表,负责该公司的全面工作。对该公司员工的教育、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员工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失察,没有全面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其罚款壹万玖仟捌佰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马晗育,黑龙江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民生分公司劳务队长兼安全员,负责该工程劳务公司的生产和安全工作。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能杜绝工人作业过程中使用手机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其警告,并处罚款玖仟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3)刘希武,黑龙江省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经理,负责该工程总包单位的全面工作。未能组织加强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其警告,并处罚款伍仟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4)迟德臣,黑龙江省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负责该工程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刘显龙未戴安全帽吊运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其警告,并处罚款伍仟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5)王立波,黑龙江省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监理,负责该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塔吊司机上下塔吊长期存在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其警告,并处罚款伍仟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