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死亡事故,安环部部长、车间主任等6人被追责
2020年 12月26日下午17:52分,在位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西城经济开发区的十堰福堰钢铁有限公司成品库10吨起重机(行车)平台,发生一起一般起重伤害事故,导致1人死亡。截至目前,直接经济损失达132万元(不包含事故处罚)。事故调查报告发布。
事故发生经过
12月26日下午17点52分,十堰福堰钢铁有限公司成品库白班组装卸工人王振娃、高勋贵将钢筋捆好后挂在起重机设备(行车)吊钩上,起重机设备(行车)操作员张宏菊准备起吊时发现起重机起重小车上定滑轮钢丝绳脱槽,张宏菊正准备给值班主管杨文平打电话安排维修人员过来检修,王振娃自行上行车平台(行车平台离地面高度为10.56米),拆除电动机传动轴上的防护罩进行检查,并让高勋贵在下面把钢丝绳往上提,自己勾拉钢丝绳使其归位。
王振娃在拨动钢丝绳回位后,未将电动机传动轴上的防护罩安装归位,便示意行车工张宏菊启动起升机构,行车工稍稍启动了起升机构等待王振娃反馈。约17时58分,张宏菊听到地面装卸工高勋贵喊地上有血,立即关闭设备电源,上行车平台查看情况,发现王振娃俯身倒在电动机传动轴和主卷扬卷筒之间且已昏迷,手套和血迹坠落地面。
事故直接原因
王振娃安全意识淡薄,在不具备起重机械设备检维修资质的情况下,违规进入行车上小车平台进行检维修,并违章指挥行车操作工张宏菊启动起升机构,导致其所穿中长棉衣左侧下摆被行车小车高速旋转的传动轴上的螺丝挂住并被转轴带倒,头部和左前臂快速撞上主卷扬卷筒,俯身倒在电动机传动轴和主卷扬卷筒之间,其后又导致左胸部和头部受到机械挤压和撞击,送医救治无效后死亡。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王振娃,安全意识淡薄,不具备起重机械设备检维修资质且未着工作服的情况下,违规进入起重机械上小车平台进行检修,并违章指挥起重机操作人员启动起重机起升机构,导致其被电动机传动轴带倒,左胸部和头部受到机械挤压和撞击,送医救治无效死亡,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王天平,男,十堰福堰钢铁有限公司总经理、“福堰钢铁公司安委会”主任,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未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张湾区应急管理局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3. 建议事故单位追究责任的人员
(1)郑玉莺,男,十堰福堰钢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有效督促公司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下级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不到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力,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纠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2)徐宗前,男,中共党员,十堰福堰钢铁有限公司安环部部长、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公司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轧钢车间起重安全作业监督检查不细致,导致未持有效特种设备操作证的人员从事起重机械设备操作的严重违规现象长期存在,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3)陈宝宾,男,十堰福堰钢铁有限公司轧钢车间主任、福堰钢铁公司安委会成员,负责轧钢车间设施设备、人员协调、生产流程、工作安排、生产安全等职责,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有效督促现场起重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执行起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排未持有效特种设备操作证的人员从事起重机械设备操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4)杨文平,男,十堰福堰钢铁有限公司轧钢车间值班主管,负责轧钢车间的安全调度指挥。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有效监督、检查现场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有关起重安全作业法规及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5)张宏菊,女,十堰福堰钢铁有限公司天车工,负责26#当班行车的操作。在行车出现故障后,虽然对违规进入起重机械上小车平台进行检修的王振娃进行了劝阻,但是未严格执行起重机械设备操作规程,在王振娃违规进行检修作业时仍然盲目听从指挥操作行车,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附件:起重机械安全知识
起重伤害事故是指在进行各种起重作业(包括吊运、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重物(包括吊具、吊重或吊臂)坠落、夹挤、物体打击、起重机倾翻、触电等事故。
起重伤害事故形式:
1)重物坠落
吊具或吊装容器损坏、物件捆绑不牢、挂钩不当、电磁吸盘突然失电、起升机构的零件故(特别是制动器失灵,钢丝绳断裂)等都会引发重物坠落。处于高位置的物体具有势能,当坠落时,势能迅速转化为动能,上吨重的吊载意外坠落,或起重机的金属结构件破坏、坠落,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2)起重机失稳倾翻
起重机失稳有两种类型:一是由于操作不当(例如超载、臂架变幅或旋转过快等)、支腿未找平或地基沉陷等原因使倾翻力矩增大,导致起重机倾翻;二是由于坡度或风载荷作用,使起重机沿路面或轨道滑动,导致脱轨翻倒。
3)挤压
起重机轨道两侧缺乏良好的安全通道或与建筑结构之间缺少足够的安全距离,使运行或回转的金属结构机体对人员造成夹挤伤害;运行机构的操作失误或制动器失灵引起溜车,造成碾压伤害等。
4)高处跌落
人员在离地面大于2m的高度进行起重机的安装、拆卸、检查、维修或操作等作业时,从高处跌落造成的伤害。
5)触电
起重机在输电线附近作业时,其任何组成部分或吊物与高压带电体距离过近,感应带电或触碰带电物体,都可以引发触电伤害。
6)其他伤害
其他伤害是指人体与运动零部件接触引起的绞、碾、戳等伤害;液压起重机的液压元件破坏造成高压液体的喷射伤害;飞出物件的打击伤害;装卸高温液体金属、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危险品,由于坠落或包装捆绑不牢破损引起的伤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