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试生产、违规操作致3死!

3月5日上午,高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被告人孙某、金某宗、李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年和十个月。

  图片

  图片

张掖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的企业,坐落于高台县盐池工业园,被告人孙某、金某宗、李某分别系该公司污水处理厂负责人、安保部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进行车间厂房和设备改造后,在相关隐患问题未彻底整改的情况下,违法组织试生产。2020年9月14日,工作人员未按照规范操作规程作业,夜班工人万某莲等3人在未穿戴安全防护用具的情况下冒险进入危险场所,因吸入高浓度硫化氢等有毒混合气体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

  图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金某宗、李某作为对企业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和管理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在生产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3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三名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且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安全无小事,责任大于天。该案件给从事安全工作的人们警醒:安全只有起点,没有终点,要珍爱生命,牢固树立安全思想,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感,从而有效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