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穿风衣作业被旋转设备缠住惨死
2021年6月28日,清江浦区安委办印发清安办〔2021〕27号文件,对清江浦区潮都望庄A地块“2·2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处理情况进行了通报。
一、事故回顾
2021年2月23日下午2时40分左右,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唐人街大道与武黄路交叉口北处的潮都望庄项目A地块一标段,在管井降水打井过程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70万元。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清江浦区潮都望庄A地块“2·2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三、直接原因
打井操作工王文锦,安全生产意识较差,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未按《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 184-2009 备案号J964-2009)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旋转部件的设备旁作业时穿蓝色风衣,又在没有停电停机的情况下,离开液压阀操作区域向钻杆工作区,在钻杆转动时,缠住蓝色风衣,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四、间接原因
1、高学军作为淮安市恒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己未按《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 184-2009 备案号J964-2009)正确使用劳动防护服,也未向作业工人配全劳动防护用品,并且没有停电停机的情况下,擅自离开操作岗位,使用的打井机设备是“三无”产品。
2、淮安市恒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按《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 184-2009 备案号J964-2009)向操作人员发放劳动防护工作服,使用的打井设备是“三无”产品,无安全防护措施,同时公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3、总包单位江苏晟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打井降水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恒金公司进行施工,签订承包合同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协议中仅在双方责任中约定“4.乙方施工中出现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未对打井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未按《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 184-2009 备案号J964-2009)穿劳动防护服的打井作业人员进行管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打井设备未进行安全监督管理,未对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未能及时消除施工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监理单位浙江中悦在平时安全监理工作中,发现施工现场有未按《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 184-2009 备案号J964-2009)正确使用劳动防护服的打井作业人员违规现象不能及时按规定加以制止;对施工现场使用的“三无”打井设备产品,无安全防护措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未予制止。
5、淮安绿鸿置业有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江苏晟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施工,但未对江苏晟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也未对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未及时督促其加以整改。
五、事故认定责任及处理结果
1、淮安市恒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区应急管理局处以35万元的行政处罚。
2、江苏晟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区应急管理局处以23.75万元的行政处罚。
3、淮安绿鸿置业有限公司,区应急管理局处以2.5万元的行政处罚。
4、浙江中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区住建局处以30万元的行政处罚。
5、高学军,淮安市恒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立案调查。
6、朱文高,江苏晟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区应急管理局处以2.916万元的行政处罚。
7、薛芹,江苏晟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区住建局处以20万元的罚款并提请省住建厅依法暂扣项目负责人薛芹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年,在安全生产合格证暂扣期内,不得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期满后须参加省住建厅组织的“三类人员”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8、伏田甜,江苏晟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安全员,区住建局处以0.5万元罚款,提请省住建厅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年,在安全生产合格证暂扣期内,不得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期满后须参加省住建厅组织的“三类人员”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9、胡志良,浙江中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区住建局处以0.5万元的罚款。
10、区住建局提请省住建厅对备案监理员陈志福、应见兵暂扣1年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在证书暂扣期内,不得从事工程监理工作,期满后须参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从事工程监理工作。
11、区纪委监委对区住建局建管中心副主任孙俊海立案,副局长杨小兵、区建管中心主任陈永祥进行问责。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