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油库发生一起油罐车充装过程闪爆致人死亡的事故通报︱涉事企业总经理等6人被追刑责
近日,广东茂名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一起油库闪爆事故调查报告。2021年4月11日23时36分许,在高州市金墩勇昌贸易有限公司油库内发生一起油罐车充装油品过程中闪爆起火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48万元。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桂K39218重型罐式货车到达中油世源公司租赁的金墩勇昌公司油库装运油品前运载过汽油,但该车槽罐未进行清洗和安全处理,桂K39218重型罐式货车槽罐内充满了油气(汽油)-空气混合物。桂K39218重型罐式货车在中油世源公司租赁的金墩勇昌公司油库充装油品时,司机丁某成使用一根PVC管进行接驳装油,插入槽罐的PVC管表面积聚了大量电荷,且该车辆在油品充装前没有进行接地连接消除静电导致产生的大量电荷无法及时消除,最后静电放电产生电火花进而引发罐内的油气(汽油)-空气混合物闪爆燃烧。
(二)间接原因
1.桂K39218重型罐式货车的实际所有人、控制人郭某熙未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的经营范围承运货物,对雇佣工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事故车辆的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缺乏检查,未能及时消除事故车辆槽罐未清洗合格等事故隐患,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中油世源公司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油品装卸作业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能保证员工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车辆未静电接地等事故隐患,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3.志辉公司违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与郭某熙签订车辆挂靠协议让桂K39218重型罐式货车挂靠经营,同时对事故车辆及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流于形式,未能及时掌握、确认事故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的最新情况,未对事故车辆当班司机和押运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车辆桂K39218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和处理情况,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车辆超经营范围承运货物、槽罐未清洗合格等事故隐患,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
追究刑责人员:
1.丁某成,事故车辆桂K39218重型罐式货车的当班驾驶员,违反安全作业标准,未对事故车辆槽罐进行清洗和安全处理并经检验合格便改装其它散装液体化学品,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郭某熙,事故车辆(桂K39218重型罐式货车)的实际控制人和所有人,违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挂靠经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雇佣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资质的司机和押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的经营范围承运货物,对事故车辆的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缺乏检查,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高州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吴某芬,中油世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组织制定本单位油品装卸作业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缺乏督促、检查,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高州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苏某元,中油世源公司当班装卸工,未遵守安全作业规范,未对事故车辆进行静电接地,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高州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5.梁某杰,中油世源公司当班装卸工,未遵守安全作业规范,未对事故车辆进行静电接地,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高州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6.王某辉,志辉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尽管已经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和实施,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计划,但是对违反国家规定挂靠本单位经营的事故车辆安全生产工作缺乏监督、检查,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高州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行政处罚人员:
7.张某旺,志辉公司安全科科长,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对违反国家规定挂靠本单位经营的事故车辆安全生产工作缺乏监督、检查,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纠正事故车辆从业人员的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高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8.周某燕,志辉公司专职安全员,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对违反国家规定挂靠本单位经营的事故车辆安全生产工作缺乏监督、检查,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纠正事故车辆从业人员的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高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茂名高州市金墩勇昌公司“4·11”闪爆事故调查报告全文
2021年4月11日23时36分许,在高州市金墩勇昌贸易有限公司油库内发生一起油罐车充装油品过程中闪爆起火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48万元。
事故发生后,茂名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袁古洁作出批示,要求彻底查明火灾原因,要举一反三,对全市所有加油企业、加油站、危化品运输企业进行地毯式清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要坚决进行整改,进一步压实企业和各地的安全生产责任,严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4月30日,茂名市政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和《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对茂名高州市金墩勇昌公司“4·11”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挂牌督办的函》(粤安办函〔2021〕53号)要求,提升一级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倪壁盛任组长,高州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有关人员为成员的茂名高州市金墩勇昌公司“4·11”闪爆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同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事故调查组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原因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组经分析认定:茂名高州市金墩勇昌公司“4·11”闪爆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桂K39218重型罐式货车,登记所有人:广西玉林市志辉危货运输有限公司,住址: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民主北路208号岭南都会商品交易中心E4幢60号,该车投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车辆损失险、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19年4月25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4月,保险有效期至2021年9月21日,车辆使用性质:危化品运输,核定载质量:13870千克。该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桂交运管玉字450901533326),经营许可证号:450900000009,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3类(汽油)),吨位:13.870吨,车辆尺寸:长10130毫米、宽2500毫米、高3580毫米。事故发生前该车的行驶轨迹:2021年4月11日18时10分许桂K39218重型罐式货车从高州市石鼓镇塘底坡村附近出发,18时15分许驶进国道G207,往省道S291方向行驶,18时18分许进入省道S291,往茂名方向行驶,19时00分许驶入油城二路,驶往大山岭村附近,19时15分许驶入大山岭村附近并停留。在2021年4月11日19时50分许驶入环市西路,往西部快线方向,20时00分许驶入西部快线,往高水路方向,20时30分许驶入高水路,往电白大道西方向,20时35分许驶入电白大道西,往包茂大道南方向,20时45分许驶入包茂大道南,往包茂大道南方向,21时00分许驶入迎宾大道,往南山塘村方向,21时10分许驶入南山塘村附近,并停留。直至22时00分许驶入迎宾大道,往包茂高速方向,22时15分许驶入包茂高速,往汕湛高速方向,22时30分许驶入汕湛高速,往高水公路方向,22时40分许驶入高水公路,往省道S291高州石鼓镇方向,23时05分许到达州村附近(事故发生位置)。桂K39218重型罐式货车自2021年4月11日18时10分许出发,至事故发生时间2021年4月11日23时36分许,累计行驶超过137公里。
经调查,郭某熙于2019年4月以按揭方式出资购买桂K39218重型罐式货车并将该车登记在广西玉林市志辉危货运输有限公司名下,郭某熙又于2019年4月29日与广西玉林市志辉危货运输有限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合同》(桂K39218重型罐式货车挂靠期限从2019年4月1日起至2027年3月31日),广西玉林市志辉危货运输有限公司登记备案的桂K39218重型罐式货车驾驶员为郭某熙、押运员为温某钢。2021年2月起,郭某熙雇佣丁某成、朱某锋为其工作。
(二)事故有关企业情况
1.中油世源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世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3411619029,法定代表人:吴某芬,成立日期:2015年08月12日,住所: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三堂中心街5-7号,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营业期限:2015年08月12日至2025年08月11日,登记机关: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汽油、柴油[闭杯闪点≤60℃]、煤油、石油原油、煤焦油、溶剂油[闭杯闪点≤60℃]、石脑油、煤焦沥青、甲醇、乙醇[无水]、甲苯、1,2-二甲苯、1,3-二甲苯、1,4-二甲苯、粗苯、苯、甲烷、丙烷、异丁烷、正丁烷、乙烷、甲基叔丁基醚的无储存经营。石油制品及化工产品、燃料油〔限闭杯闪点〉60℃〕(以上项目不含危险化学品,不含许可经营项目,不允许自设仓储和运输)销售;道路沥青、润滑油、钢材、木材、煤炭、仪器仪表、电线电缆、矿产品、阀门、办公用品、汽车及配件、计算机软硬件、建材、五金交电、机械设备、建筑装饰装修材料销售;经济信息咨询(不得从事教育培训及办学);计算机软件开发;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国际贸易、转口贸易;国内一般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中油世源公司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大保安经字[2019]0151,经营方式:无储存经营,有效期限为2019年7月15日至2022年7月14日。
2.高州市金墩勇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墩勇昌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1690464004G,法定代表人:陈某铭,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09年06月11日,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营业期限:长期,登记机关: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高州市石鼓镇金墩工业园,经营范围:批发:甲苯(甲基苯)、正戊烷(碳五)、环戊烷、石脑油(溶剂油)、苯(纯苯)、粗苯(混合苯)、煤焦油、洗油(亮光油)、二甲苯异构体混合物、苯乙烯[抑制了的]、苯酚(酚)、杂酚(粗酚)(无仓储),(有效期至2021年10月22日);储存、销售:润滑油、重油、沥青、燃料油、循环油、工业用白油、蜡油、凝析油;加工(调和):润滑油(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石油制品、化工产品、塑料制品、橡胶制品、包装材料及制品、五金产品、建筑材料、非金属矿及制品、金属材料、金属制品、机械零件、家用电器、建筑陶瓷制品、针纺织品、农产品、汽车及其零配件、机械设备,柴油[闭环闪点大于60摄氏度](以上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物品);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住房租赁,汽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金墩勇昌公司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粤高安监管经[2018]005,经营方式:贸易经营,有效期限为2018年10月23日至2021年10月22日。
3.广西玉林市志辉危货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辉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L7XCD63,法定代表人:王某辉,成立日期:2017年06月20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营业期限:2017年06月20日至2067年06月19日,登记机关: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中港路206号中药材市场二期19幢29-30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二手车、汽车及其配件的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志辉公司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桂交运管许可玉字450900000009号,证件有效期:2021年2月8日至2022年2月23日,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液化石油气)、2类2项(氧气)、3类(汽油、柴油)、8类(硫酸、盐酸、次氯酸钠(漂白水))、氢氧化钠))。
(三)事故有关人员情况
1.吴某芬,男,汉族,40岁,中油世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管理工作。
2.苏某元,男,42岁,中油世源公司装卸工,负责油品装卸工作。
3.梁某杰,男,21岁,中油世源公司装卸工,负责油品装卸工作。
4.王某辉,男,39岁,志辉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5.张某旺,男,25岁,志辉公司安全科科长,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
6.周某燕,女,37岁,志辉公司专职安全员,在公司安全科科长直接领导下管理公司安全生产日常工作。
7.郭某熙,男,37岁,事故车辆(桂K39218重型罐式货车)的实际所有人、控制人。
8.朱某锋,男,20岁,是郭某熙所雇佣的工人,持有危货押运员证,事发时为桂K39218重型罐式货车的随车押运员。
9.丁某成,男,34岁,是郭某熙所雇佣的工人,持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危货驾驶员、危货押运员),事发时为桂K39218重型罐式货车的驾驶员,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10.陈某铭,男,34岁,金墩勇昌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四)油品化验检测情况
经调查,事故发生时桂K39218重型罐式货车所充装的是金墩勇昌公司油库1号储油罐内的油品。事故调查组对金墩勇昌公司油库1号储油罐内的油品进行取样并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分类,鉴定结果为:该油品样品的闭杯闪点为95.0℃,不属于易燃液体。
(五)涉事油库及租赁情况
经调查,金墩勇昌公司油库共有6个储油罐(其中:700m³立罐4个,1800m³立罐2个),储油罐间有管道相互连通,但每个储油罐间的连通管道有阀门隔断,事发时,车辆在2号装卸台进行充装作业,1、2号装卸台均为1号储罐的装卸口,事发前储罐间的连通管道的阻隔阀门均处于关闭状态,事发车辆充装的油品为1储罐的油品。
2020年12月8日,中油世源公司与金墩勇昌公司签订油库租赁合同,中油世源公司租赁金墩勇昌公司油库共6个储油罐使用,租赁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
(六)事故发生当天气象情况
事故发生当天23-24时,高州市石鼓镇、茂南区金塘镇的温度为22.2℃—22.9℃,相对湿度为86%,该时段内没有闪电对地面活动情况。
(七)有关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1.高州市应急管理局。《高州市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了高州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监管股负责辖区内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高州市应急管理局危化品监管股自2019年以来能根据市政府批复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重点监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同时,高州市应急管理局危化品监管股2020年度根据上级部门的布置和工作安排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全覆盖检查,制作现场检查记录971份,先后两次(2020年3月27日、2020年5月27日)对金墩勇昌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现场检查时,金墩勇昌公司油库处于停产状态,并未充装油品,检查未发现金墩勇昌公司存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高州市应急管理局已履行了法定监管职责。
2.高州市石鼓镇。2020年,石鼓镇制定了《石鼓镇2020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依照检查计划完成相关监督检查,但对辖区内已成立多年的(2009年成立)金墩勇昌公司并不知情,未组织执法人员对金墩勇昌公司进行巡查和监督检查,监管存在真空,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底数不清。虽然金墩勇昌公司油库地处金塘镇与石鼓镇交界争议地带,但金墩勇昌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和危化品经营(不带储存设施)许可证均为高州市相关部门核发,高州市相关部门和镇街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3.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0年,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按照《玉林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体检”行动方案的通知》(玉市交综合〔2020〕35号)要求,对志辉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督促该公司完成整改本次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2021年3月,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志辉公司落实2020年度安全生产“大体检”行动整改工作情况进行复核检查,亦督促该公司完成整改本次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已基本履行法定职责。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前有关情况
2021年4月11日18时10分许,根据郭某熙的安排,丁某成驾驶桂K39218重型罐式货车(朱某锋为当班随车的押运员)从高州市石鼓镇塘底坡村附近出发。
19时15分许,到达茂南区新坡镇茂名全星石化有限公司装载汽油。
21时10分许,到达电白区林头镇茂名市中元运输有限公司停车场并卸载汽油。
22时00分许,离开停车场直接前往高州市石鼓镇和茂南区金塘镇交界处的金墩勇昌公司油库。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4月11日23时05分许,桂K39218重型罐式货车到达金墩勇昌公司油库,押运员朱某锋到该公司办公室休息。
23时12分许,桂K39218重型罐式货车过地磅。
23时19分许,桂K39218重型罐式货车停定在油库1号储油罐和2号储油罐之间的油品装卸点,接着司机丁某成下车,然后爬上该车槽罐顶部,打开了槽罐顶盖。
23时29分许,中油世源公司当班装卸工苏某元把一根PVC管递给站在桂K39218重型罐式货车槽罐顶部的丁某成,接着丁某成把PVC管从槽罐罐口插入该车槽罐,再把鹤管接到PVC管中,然后他一直扶住鹤管。
23时30分许,苏某元进入储罐区打开1号储油罐总阀,接着离开储罐区去到操作台启动离心泵,然后打开计量表后面的阀门,1号储油罐的油品开始注入桂K39218重型罐式货车的槽罐内。
23时36分许,桂K39218重型罐式货车槽罐罐口发生闪爆,随后槽罐内油品喷溅而出并起火燃烧,火势蔓延。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发生火灾后,苏某元迅速关闭离心泵和1号储油罐总阀门,中油世源公司当班装卸工梁某杰和其他现场人员立即拿来干粉灭火器展开救火,并打电话报火警。
2021年4月11日23时41分许,茂名市消防教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火警后,立即调派5个消防救援站共12辆消防车、54名指战员赶往现场扑救。
4月12日00时22分许,现场明火被扑灭。与此同时,茂名市应急管理局有关负责领导和工作人员赶到事故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00时25分许,高州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以及应急管理、公安、120急救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相继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02时30分许,消防救援人员在清理事故现场时发现1名被困人员,经现场医护人员确认已无生命体征。
05时00分许,遇难者遗体(事后确认该遇难者为丁某成)被运离事故现场,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完毕。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茂名市、高州市两级党委、政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卫生急救等部门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信息发布及时,善后工作有序,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过程中没有发生二次事故。应急处置评估为良好。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48万元。死亡人员情况如下:
丁某成,男,汉族,34岁,事发时为桂K39218重型罐式货车的驾驶员,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桂K39218重型罐式货车到达中油世源公司租赁的金墩勇昌公司油库装运油品前运载过汽油,但该车槽罐未进行清洗和安全处理,桂K39218重型罐式货车槽罐内充满了油气(汽油)-空气混合物。桂K39218重型罐式货车在中油世源公司租赁的金墩勇昌公司油库充装油品时,司机丁某成使用一根PVC管进行接驳装油,插入槽罐的PVC管表面积聚了大量电荷,且该车辆在油品充装前没有进行接地连接消除静电导致产生的大量电荷无法及时消除,最后静电放电产生电火花进而引发罐内的油气(汽油)-空气混合物闪爆燃烧。
(二)间接原因
1.桂K39218重型罐式货车的实际所有人、控制人郭某熙未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的经营范围承运货物,对雇佣工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事故车辆的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缺乏检查,未能及时消除事故车辆槽罐未清洗合格等事故隐患,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中油世源公司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油品装卸作业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能保证员工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车辆未静电接地等事故隐患,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3.志辉公司违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与郭某熙签订车辆挂靠协议让桂K39218重型罐式货车挂靠经营,同时对事故车辆及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流于形式,未能及时掌握、确认事故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的最新情况,未对事故车辆当班司机和押运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车辆桂K39218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和处理情况,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车辆超经营范围承运货物、槽罐未清洗合格等事故隐患,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中油世源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油品装卸作业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能保证员工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车辆未静电接地等事故隐患,未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和处理情况,导致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高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志辉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允许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对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车辆桂K39218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和处理情况,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高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二)事故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丁某成,事故车辆桂K39218重型罐式货车的当班驾驶员,违反安全作业标准,未对事故车辆槽罐进行清洗和安全处理并经检验合格便改装其它散装液体化学品,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郭某熙,事故车辆(桂K39218重型罐式货车)的实际控制人和所有人,违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挂靠经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雇佣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资质的司机和押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的经营范围承运货物,对事故车辆的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缺乏检查,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高州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吴某芬,中油世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组织制定本单位油品装卸作业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缺乏督促、检查,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高州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苏某元,中油世源公司当班装卸工,未遵守安全作业规范,未对事故车辆进行静电接地,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高州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5.梁某杰,中油世源公司当班装卸工,未遵守安全作业规范,未对事故车辆进行静电接地,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高州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6.王某辉,志辉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尽管已经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和实施,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计划,但是对违反国家规定挂靠本单位经营的事故车辆安全生产工作缺乏监督、检查,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高州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7.张某旺,志辉公司安全科科长,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对违反国家规定挂靠本单位经营的事故车辆安全生产工作缺乏监督、检查,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纠正事故车辆从业人员的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高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8.周某燕,志辉公司专职安全员,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对违反国家规定挂靠本单位经营的事故车辆安全生产工作缺乏监督、检查,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纠正事故车辆从业人员的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高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三)其他建议
1.茂名全星石化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汽油,涉嫌刑事犯罪,建议茂名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高州市石鼓镇对辖区内已成立多年的(2009年成立)金墩勇昌公司并不知情,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底数不清,未组织执法人员对金墩勇昌公司进行巡查和监督检查。建议中共高州市委责成中共石鼓镇党委作出书面检查,高州市人民政府责成石鼓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由高州市委责令石鼓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镇领导作出书面检查。
3.金墩勇昌公司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中油世源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未对承租单位中油世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建议高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六、事故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一)加强装卸作业环节安全管控。各涉液体化学品装卸企业全面加强装卸车辆装卸车前检查确认、装卸过程监督以及装卸后安全检查。一要强化车辆入场前安全检查,针对装卸货物、司机、押运员多次与单子运单不一致,不服从企业安全管理规定违规作业、弄虚作假、偷盗油品,不守法经营等严重失信行为的车辆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严把车辆入口关。二要强化装卸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装卸作业人员、装卸车辆司机必须严格按照“谁的作业场所谁负责、谁的设施设备谁操作”要求进行作业活动,并经装卸安全管理人员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可靠及其监控或指挥下进行作业。三要强化装卸车辆离场安全检查,装卸作业完毕后车辆启动前要确保所有装卸设备拆除归位,装载车辆离开前要随车配送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安全标签并由随车司机签收,否则不得离场。四要强化极端天气下装作业安全管理,在强对流天气、台风、雷电、极端高温天气下禁止装卸作业活动;在环境温度超过35℃时,实施错峰充装,避免高温天气下进行装卸作业活动。五要强化充装作业前查验安全管理,液体化学品装卸企业装车前应查验车辆准运范围与拟装物质相一致情况;装卸作业应严格按照《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作业。
(二)强化危货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各级道路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含外地籍在我市运营车辆所属企业,下同)如实填报电子运单,发现未如实填报电子运单的依法严厉查处;要督促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切实加强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从严查处不符合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要求的运输车辆装载、运输危险货物以及超运输车辆许可范围辆装载、运输危险货物等非法违法行为;要督促运输企业切实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管理,从严查处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以及冒名顶替驾驶运输车辆、押运危险货物的非法违法行为;要严把从业资格准入关,对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相应从业资格证进行全面核查,严肃查处无资质从业人员并追究其所在企业(单位)责任;要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培训和考试大纲,全面实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
(三)持续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成品油和危险化学品等行为。各地一要按照《2021年第十二次市政府党组(扩大)会议纪要》(茂府党〔2021〕16号)要求,成立由分管公安的政府领导担任专班主任,专班办公室设在公安部门的整治工作专班,同时,各地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露头就打、动态清零,严厉打击非法调制、勾兑油品,非法经营成品油和危险化学品等行为。二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出租后的安全管理,特别对经营的物料理化特性临近闭杯闪点60℃分界线,同时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为贸易经营的液体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属地监管部门应将其纳入重点对象,加大的日常监管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
(四)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全市各地应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以此次事故和其他典型安全事故为案例,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加强对有关人员安全生产业务培训,集中组织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