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锦江区 “四海逸家”项目工程“2011·12·03”起重伤害事故》的批复
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四川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与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四川众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事故调查组关于《锦江区“四海逸家” 项目工程“2011·12·03”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工作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程序合法。
二、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的分析和认定。
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事故直接原因是:起升机构钢丝绳防脱装置失效、起升钢丝绳在未按规定穿绕的情况下使用,导致起升钢丝绳脱离卷筒并与轴承座及卷筒轴多次缠绕,致使起升钢丝绳在运行过程中断裂。事故间接原因是:四川与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塔机检查、维修、保养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塔机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的划分、认定和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一)相关人员责任
1.徐华东,与进建机租赁公司“四海逸家”项目塔机机长。违规操作,起升钢丝绳未按规定穿绕,钢丝绳防脱装置一端联接螺栓未安装,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由所在单位予以相应处理。
2.吴仲伟,与进建机租赁公司业务经理。履职不到位,对塔机安全管理、督促检查不力,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8000元。
(二)相关单位责任
与进建机租赁公司对塔机检查、维修、保养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塔机存在的安全隐患,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30000元。
四、同意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
为认真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事故单位要举一反三,强化管理,切实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一)与进建机租赁公司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格落实设备使用、检查、维修、保养制度,确保设备完好和安全使用,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四川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认真履行总包监管职责,加大对分包单位的管束力度,加强施工设备的安全检查,督促分包单位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杜绝以包代管。
(三)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和生产设备安全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能力。
五、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应当在四川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与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四川众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内公开宣布,并依据整改要求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市安监局执行,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其他行政处理由市建委和所在单位依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