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11·22”燃气爆炸事故
事故基本情况
玉泉区民和花园小区于2002年建成交付使用,供暖、燃气、给水等配套设施同期建设。其中,燃气工程于2002年8月竣工,工程管理单位为呼市煤气化总公司工程处;监理单位为包头诚信达监理公司呼市项目部;设计单位为呼和浩特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施工单位为包钢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市燃气管道工程第二项目部。 依据《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6.1.2条规定,“燃气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少于30年”,发生断裂的DN200中压B级灰口铸铁燃气管道已运行19年。
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1月22日7时34分40秒左右,玉泉区民和花园小区3号楼北侧混凝土人行路面下埋深2.5米处,呈东向西布置的DN200中压B级天然气灰口铸铁管道发生环向断裂,泄漏的天然气在输送压力的作用下,迅速窜入离其最近的热力管沟并快速蔓延,通过3号楼一单元1楼的热力管沟检查井入口迅速进入楼道内,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随着天然气不断涌入,楼道内爆炸性混合气体快速达到爆炸极限范围(天然气爆炸极限范围为5%~15%)。 7时35分13秒,一楼电子LED灯箱在工作中(启动、停止LED灯珠过程或驱动显示日期时间过程和发射接收信号过程中)产生静电放电,造成爆炸。
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2人重伤,12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868万元。
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呼和浩特市地处我国北方地区,在入冬季节土壤表层冻结,表层下含水量大的土壤随温度的持续下降逐步冻结膨胀。事发燃气管道埋深2.5米,管道周围土壤含水量较大,事发前气象部门发布寒潮蓝色预警,土壤受到气温骤降影响冻结膨胀,同时因为3号楼北侧为水泥硬化路面,相对强度较土壤高,故土壤冻胀产生的力向下传导,对燃气管道形成向下的应力,同时在临近管道断裂处,燃气管道侧上方的管沟分散了局部土壤应力,使得燃气管道承受的土壤应力呈“弯曲应力”特征,导致铸铁管道受“弯曲应力”而发生环向断裂。泄漏的天然气在输送压力的作用下,迅速窜入离其最近的热力管沟并快速蔓延,通过3号楼一单元1楼的热力管沟检查井入口迅速进入楼道内,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随着天然气不断涌入,楼道内爆炸性混合气体快速达到爆炸极限范围(天然气爆炸极限范围为5%~15%)。遇一楼电子LED灯箱在工作中(启动、停止LED灯珠过程或驱动显示日期时间过程和发射接收信号过程中)产生静电放电,造成爆炸。 (二)间接原因 1.呼和浩特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经调查,民和花园小区建设项目中的燃气管道竣工验收时间为2002年8月17日,当时使用的DN200中压B级管道材质为灰口铸铁。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1993)5.3.1规定“中压B和低压燃气管道,宜采用钢管或机械接口铸铁管”。铸铁管按材质不同分为灰口铸铁管和球墨铸铁管,但由于灰口铸铁管强度和韧性较低,没有伸长性,不能承受较高的内压和外负荷,容易破裂。因此在2002年6月26日公告修订、200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1993(2002年版)5.3.1规定:“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宜采用聚乙烯管、机械接口球墨铸铁管、钢管或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2004年3月18日建设部第218号公告发布了《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的第30项(市政通用管材——限制)规定:“灰口铸铁管材、管件不得用于城镇供水、燃气等市政管道系统”,该规定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综上所述,在国家逐步淘汰燃气用灰口铸铁管件,尤其是湖北省十堰市“6·13”燃气爆炸事故后,呼市中燃公司在老旧管网更新改造方面没有增加预算,投入严重不足,未及时将全市范围内灰口铸铁管全部更换完毕。 2.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为呼和浩特市燃气行业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对国家标准规范学习不到位,对呼市中燃公司落实生产安全主体责任督促不到位。 3.呼和浩特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承担市住建局安排的燃气行业安全检查职能,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运行多年的灰口铸铁管道未及时督促燃气企业及时更换。 4.玉泉区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区住建局依法履行对燃气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不到位。 5.玉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玉泉区范围内燃气管道运行的安全检查职责履行不到位,未落实玉泉区人民政府制定颁布的《玉泉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有关要求。 为认真总结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防范措施: (一)建议呼和浩特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要加大力度摸排类似材质管道的数量、接口、使用年限等,推动老旧燃气管网改造,对现阶段仍在使用的管网布置、使用情况、管道材质等内容进行风险评估,将存在重大使用风险的天然气管道列入优先改造计划;加大对此类管道沿线检测频次,明确检查周期、编制检查方案,落实责任人,采取钻孔检漏等方法,加强此类重点部位的排查,严防整改期间发生同类事故;强化技防措施,在人员密集场所、危险性较高、容易发生群死群伤的重点区域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二)全市燃气企业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要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配齐配强巡检装备和管线监控设备设施,提升信息化安全监管水平;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部位,要进行专项治理,限期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三)行业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覆盖、无遗漏的责任体系,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治,切实将各类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做到职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夯实安全发展根基。要举一反三,加大本行政区域内及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