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4不锈钢冒充lCrl8Ni9Ti,导致冶金炉爆炸事故2死1重伤
江苏宜兴一家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锅炉压力环,以次充好,结果导致购买了此设备的辽宁朝阳某企业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两死一伤的悲剧。2022年3月获悉,辽宁朝阳市中院终审判决:宜兴某公司负责人任某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刑3年。
宜兴市某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与辽宁朝阳某企业就定作矿热炉压力环进行磋商。双方签订了压力环《承揽(定作)合同》,合同中约定双某锰业向宜兴市某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定作波纹管压力环3套,单价为71000元,总价款213000元,材质为lCrl8Ni9Ti。
合同签订后,任某向其材料供货商订购304不锈钢,并加工成压力环。同年8月25日发货给辽宁朝阳某企业,9月6日安装完成,次日焙烧生产。10月1日,矿热炉发生爆炸,致双某锰业推料工人两人死亡,一人重伤,共造成340余万元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后,朝阳县人民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查明压力环失效是由于制造压力环的材料304奥氏体不锈钢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晶间腐蚀而导致的。从化学成分分析结果表明,送检的压力环材质为304奥氏体不锈钢,此钢中不含有Ti元素,其抗腐蚀能力低于lCrl8Ni9Ti,且化学成分未满足304奥氏体不锈钢的标准要求。最终,事故调查组作出如下事故调查结论:
1.直接原因:认定压力环发生晶体间腐蚀破坏,直至穿透钢板漏水,水遇炉内熔融金属后发生爆炸,是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主要原因:矿热炉内2#电极把持器上的压力环抗腐蚀性差,是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3.间接原因: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是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朝阳县法院一审认定,宜兴市某冶金设备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30万元。任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赔偿朝阳某公司311万余元。
宜兴市某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不服上诉。称公司用304板材替换1Cr18Ni9Ti板材的合同及相应事实不成立,304与1Cr18Ni9Ti是不同的牌号,二者不存在高低等级、档次的比较性,宜兴市某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交付的压力环不存在以次充好。
宜兴市某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交付的压力环是非标准件,不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公司采购的304板材符合行业习惯,不具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故意。
宜兴市某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对压力环进行油压、水压等检测合格后才出厂,系合格产品。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任某则称,其只是公司的员工,不是民事赔偿的主体,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朝阳市中院终审维持了刑事部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