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处理厂“3.25”车辆倾覆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转载-鹰眼研究

2017年3月25日11时30分左右,市环卫处所属生活垃圾处理厂(位于市开发区北杨寨行管区前付村)垃圾填埋区,一辆垃圾清运车在进行倾倒作业时,翻入垃圾倾倒池内,车辆倾覆,该车驾驶员死亡。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高度重视,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成立了市生活垃圾处理厂“3.25”车辆倾覆亡人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展开调查。调查组通过勘查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宿州市恩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信物业)成立于2008年2月15日,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8月27日在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6709365538(1-1),法定代表人:夏雷,注册资本:329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物业管理、保洁服务等。

2.市生活垃圾处理厂(以下简称:垃圾处理厂)为市城市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处下属副科级差补事业单位,主要职能为城区各类垃圾的消纳处理。该厂2003年6月项目立项,2006年3月一期开工建设,2008年4月投入运行;2013年项目二期等厂区建设全部完成。总库容340万平方米,总占地356亩。

(二)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李**,男,43岁,身份证号:342201197412**,家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汴河办事处唐河村东李庄组37号。驾驶证档案编号:34130111**,准驾车型:C1,发证机关:市公安交警支队车管所,有效期至2025年6月19日。为恩信物业员工,无牌号垃圾清运车驾驶员,事故中死亡。

2.夏**,男,51岁,宿州市人,恩信物业法定代表人。

3.朱**,男,44岁,宿州市人,垃圾处理厂副厂长(主持工作)。

4.姚**,男,53岁,宿州市人,垃圾处理厂堆体管理区班组长,当日当班巡场人员。

(三)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车辆基本信息:无牌号垃圾清运车为程力威牌,型号:CLW5080ZYS4,出厂日期为2014年2月。车辆属于市高新区管委会所有,恩信物业租用。

2.车辆技术鉴定情况:根据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关于无号牌专项作业车技术鉴定意见书(皖司龙鑫[2017]痕鉴字第177号),经对车辆相关部位进行痕迹检测,符合车体仰翻过程中与倾倒池口限位装置及池内土层发生碰撞所形成的形态与特征。经对车辆制动系进行检验,第一、第二车轴制动系未见异常。

(四)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1.事发时,垃圾填埋区垃圾倾倒池深约3.6米。堆体路面至倾倒池口铺设一块钢制路基箱,表面有防滑矩形条。路基箱临倾倒池口边缘有矩形限位装置,截面高度18厘米。

2.垃圾处理厂每天上班时间为上午5点至11点、下午14点至19点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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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李才在驾驶垃圾清运车进行倾倒作业时操作失误,致使车辆冲过限位装置,翻入垃圾倾倒池内。

(二)间接原因

1.恩信物业公司对驾驶人员安全管理与教育培训不到位。

2.垃圾处理厂对本厂相关管理制度宣传不到位,致使事故车辆在下班时间进入厂区倾倒垃圾。

四、事故性质及责任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查明,该事故是一起驾驶人员违章作业而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处理意见

(一)李才,在进行垃圾倾倒作业时操作失误,对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李才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对其追究责任。

(二)夏雷,恩信物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意识不强,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员工管理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负领导责任。鉴于本人在事故调查中能积极配合,深刻认识并改正错误行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安监总局令77号)第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3万元的罚款。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恩信物业公司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管理教育培训,切实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对垃圾清运车驾驶员及其他员工作业过程中的监管,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市生活垃圾处理厂要加强本厂相关管理制度的宣传与执行力度,严格执行上下班制度,规范对进厂区作业车辆和人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