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5.14”燕郊精工园御来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液化气泄漏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5月14日7:00左右,燕郊高新区精工工业园区内三河市御来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因液化气泄漏发生爆炸事故,现场有8人受伤,其中6人伤势较轻,2人伤势较重,直接经济损失约30万元。事故发生后,伤者已送往医院得到妥善救治,经医院初步诊断,伤者无生命危险。

事故发生后,河北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以赴,做好救治伤员的工作,要举一反三,燃气管道的排查工作要细而又细,要实行严格的排查责任制。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经三河市人民政府批准,2018年5月21日成立了由市政府副市长马美宇任组长、燕郊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李红卫、市安监局局长杨建武同志任副组长,由安监局、公安局、质监局、工商和食药监局、总工会、商务局、住建局、发改局、燕郊高新区、消防大队等部门参加的“5.14”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三河市监察委派员参加,同时聘请专家参与,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勘验、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调阅有关材料文件、与相关责任人谈话等大量调查取证工作,查清了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区分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安全防范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企业名称:三河市御来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秀清;成立时间:2015年1月15日;经营地址: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迎宾路西神威北路北侧燕郊精工工业园一期13号厂房;经营范围:正餐服务、快餐服务(凭证经营);餐饮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企业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2015年3月30日至2018年3月29日,员工人数13人,经营场地面积96平方米。
该公司采用管道输送液化石油气作为厨房气源,共有液化气瓶6个,布置在厨房操作间外部。6个液化气瓶系自行购买,均为正规厂家生产,且均在标签有效期内。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8年5月14日7时左右,该公司8名员工贺红玲、孙国芬、刘天祥、李景涛、董凤云、苏丽娟、陶海朋、郭凤琴8人进入房间后,闻到有液化气味道,均未动用明火。李景涛(伤者之一)在即将打开第二扇窗户通风时,发生爆炸。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将受伤人员送医救治,没有向相关部门及时报告事故情况。5月14日14:40分左右,我市市委、市政府接公安局情况报告,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上报廊坊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接报后韩占山书记立即做出批示:请市公安局、市安监局立即查明事故原因,市卫计局组织医院全力救治伤员,燕郊高新区做好家属安抚稳控工作,市委宣传部做好网络舆情监控。刘连杰市长立即带领相关人员赶赴医院和现场,看望受伤人员,安排救治和事故处置工作。
(三)事故报告情况。
2018年5月14日16时20分,接110指挥中心电话后,三河市安监局立即派员迅速赶往现场核查;后经现场核实,事发后企业负责人赶赴医院处置伤者救治,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控制,没有及时向燕郊高新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安监部门报告,造成迟报。待公安机关履行完程序后,三河市安监局执法人员立即与企业负责人见面,将事故情况核实后,于5月15日17时20分向廊坊市安监局书面报告了该事故有关情况。
三、事故发生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三河市御来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餐饮操作间内液化石油气管道泄漏,遇火源(或电火花)引发爆炸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该公司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意识淡薄,液化气使用不当。企业在日常工作中,液化气使用时只关闭室内阀门断气,而不关闭室外液化气供气钢瓶阀门。涉事企业《餐饮服务许可证》过期,属无证经营行为;事发后未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属迟报事故行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没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日常忽视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形成液化气泄漏,导致此次爆炸事故。
2、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
1)商务局。具体负责行业管理,在工作中,未按照上级的工作部署抓好落实,工作指导不力、监管不到位。在全市“百日攻坚”行动中,对商贸流通企业的隐患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没有做到“四个全覆盖”的要求,没有对御来香公司进行隐患排查,对“5.14”爆炸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
2)燕郊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对属地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未对该公司液化气不规范使用情况提出整改防范意见,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不严、抓得不实。在燕郊高新区“百日攻坚”行动中,落实工作职责不力,没有按照方案要求对入区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济发展局作为燕郊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在日常监管中履职不力,没有对御来香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对“5.14”爆炸事故负有一定责任。
3)燕郊高新区安监大队。在日常监管中,对该公司安全检查不到位。在燕郊高新区“百日攻坚”行动中,落实工作职责不力,没有按照方案要求协助经济发展局对入区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作为燕郊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在日常监管中履职不力,没有协助经济发展局对御来香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对“5.14”爆炸事故负有一定责任。
4)市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河市御来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2015年3月30日至2018年3月29日,现已过期;且长期存在证档不符的情况,在日常监管中,未发现该公司存在该违法行为。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三河市“5.14”燕郊精工园御来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液化气泄漏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依法处理人员。
1.高学义,男,三河市御来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者,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未制定、实施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本单位员工进行相关知识教育,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11条第2项、第18条第1项规定,由三河市安监局对其处2017年年收入60%-80%、30%的罚款,合并处其2017年年收入90%的罚款,计32400元。
(二)建议给予组织处理的责任人员。
2.陈振,男,市商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在全市“百日攻坚”行动中,落实工作职责不力,作为“百日攻坚”行动中负责商贸流通企业隐患排查的负责人和检查工作带队人员,对此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给予市商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陈振党内警告处分。
3.康晓晨,男,燕郊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副局长,在燕郊高新区“百日攻坚”行动中,落实工作职责不力,康晓晨作为燕郊高新区经济发展局“百日攻坚”行动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对此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给予燕郊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副局长康晓晨党内警告处分。
4.王帅,男,迎宾北路食药监所所长,御来香公司长期存在证档不符问题,迎宾北路食药监所在日常监管中履职不力,没有发现该公司存在的证档不符问题,王帅作为迎宾北路食药监所所长,对此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给予市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迎宾北路食药监所负责人王帅党内警告处分。
5.季贵伍,男,燕郊高新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安全监察四中队队长,在燕郊高新区 “百日攻坚”行动中,落实工作职责不力,季贵伍作为安全监察四中队队长,对此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为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协助单位,违纪情节轻微,建议依据《廊坊市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规定,对燕郊高新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四中队队长季贵伍进行诫勉谈话。
6.荣建军,男,市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主任科员、党组成员。御来香公司长期存在证档不符问题,荣建军作为分管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副局长,对此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廊坊市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规定,对市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主任科员、党组成员荣建军进行诫勉谈话。
7.赵越,男,燕郊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局长,在燕郊高新区“百日攻坚”行动中,落实工作职责不力,作为经济发展局局长,对此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廊坊市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规定,对燕郊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局长赵越进行诫勉谈话。
8.谭文标,男,燕郊高新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队长,在燕郊高新区“百日攻坚”行动中,落实工作职责不力,谭文标作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队长,对此负有领导责任。鉴于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为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协助单位,违纪情节轻微,建议依据《廊坊市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规定,对燕郊高新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队长谭文标进行批评教育。
9.王伟,男,市商务局发展改革股工作人员,在全市“百日攻坚”行动中,落实工作职责不力,作为“百日攻坚”行动的检查人员,对此负有一定责任。建议依据《廊坊市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规定,对市商务局发展改革股工作人员王伟进行批评教育。
10.张瑞友,男,市商务局发展改革股工作人员,在全市“百日攻坚”行动中,落实工作职责不力,作为“百日攻坚”行动的检查人员,对此负有一定责任。建议依据《廊坊市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规定,对市商务局发展改革股工作人员张瑞友进行批评教育。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及监管建议。
三河市御来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14条第1款规定,建议由三河市安监局对其处23万元的罚款。鉴于该公司《餐饮服务许可证》过期,燕郊高新区、商务、工商和食药监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该企业的监督,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五、事故整改及防范措施
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事故调查组提出如下建议:
(一)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生产经营环节特别是危险环节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安全教育和遵守劳动纪律培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要求作业,增强从业人员反违章意识,在作业中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要把“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贯彻到生产工序的始终,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二)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现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员工在生产作业现场作业时,坚持不安全不生产,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发生,全面提高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作业技能。
(三)落实有关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三河市各主管部门及各镇区村街,特别是燕郊高新区管委会,要立即开展液化气液化气专项检查与治理,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大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力度,及时排查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和存在的各种安全问题,强化安全措施,及时消除各类隐患,解决存在的问题,堵塞安全漏洞,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河市“5.14”燕郊精工园御来香餐饮服务

有限公司液化气泄漏爆炸事故调查组

201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