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茅台镇元和酒厂扩建技改项目“4·11”一般塔式起重机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4月11日10点57分,仁怀市茅台镇元和酒厂扩建技改项目4#塔式起重机调试过程中发生坍塌,导致正在塔吊操作室作业的1名工人随坍塌的塔式起重机坠落。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17.2万元。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之规定,遵义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仁怀市无忧酒业技改工程“4·11”一般塔式起重机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进行提级调查。事故调查组分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同时,设立专家组,聘请机电、工程建设、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询问、技术鉴定、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和原因,查清了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元和酒厂技改项目基本情况
(一)工程总体概况
仁怀市茅台镇元和酒厂是仁怀市无忧酒业合作企业,双方目前共同出资成立运营“元和酒”系列品牌的仁怀市无忧酒业分公司(目前正在办理相关手续)。茅台镇元和酒厂年产2000吨酱香型白酒扩建技改项(以下简称“元和酒厂技改项目”)建设资金由无忧酒业投入,建设用地由仁怀市茅台镇元和酒厂投入,项目建设方为仁怀市茅台镇元和酒厂。建设项目位于仁怀市茅台镇椿树村龙台坝组,仁怀市茅台镇元和酒厂授权元和酒厂技改项目部全权负责元和酒厂技改项目建设相关工作,负责人为李某刚。
茅台镇元和酒厂扩建技改项目全景
2022年1月19日,仁怀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出具《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元和酒厂年产2000吨酱香型白酒扩建技改项目方案审查意见》;2022年2月9日,仁怀市工业和商务局出具茅台镇元和酒厂《贵州省企业投资备案证明》(项目编码:2202-520382-07-02-974322),项目总投资:68000万元;2022年2月15日,仁怀市自然资源局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2022)003号},用地面积:109035.4M2,建设规模:197989.4M2;2022年3月25日,仁怀市自然资源局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52000020号),建设规模:89565.27M2;2022年3月31日,仁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5203822203310001-SX-001);建设规模:77642.01M2,合同价格:3500万元,合同工期:2022年3月30日至2023年12月30日。工程于2022年4月1日正式开工建设。
(二)项目建设相关情况
2022年2月15日,元和酒厂技改项目部与四川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鸿林建设公司”)签订元和酒厂技改项目施工承包合同;2022年3月2日,仁怀市茅台镇元和酒厂与贵阳新宇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新宇监理公司”)签订元和酒厂技改项目委托监理合同。
(三)项目安全监管情况
茅台镇元和酒厂派出技改项目部,任命李某刚为业主代表、林某蛟为安全负责人;四川鸿林建设公司、贵阳新宇监理公司均向元和酒厂技改项目派出项目部,设置了安全管理相应部门、人员;贵州开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开祥建筑公司”)派出由李某华组织的塔吊安装队伍未设置安全管理相应部门、人员。
2022年4月3日,仁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指导服务站(仁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事业单位)对元和酒厂技改项目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下达整改指令。同日,贵阳新宇监理公司向四川鸿林建设公司下达工程暂停令。4月9日,仁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指导服务站对元和酒厂技改项目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认为未达到整改要求,责令四川鸿林建设公司继续停工整改。事故发生时该项目仍处于停工整改阶段。
二、元和酒厂技改项目塔式起重机安装情况
(一)生产经营情况
2022年2月22日,四川鸿林建设公司与贵州越跃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越跃设备公司”)签订了《塔机租赁合同》(无合同编号),《塔式起重机基础施工合同》,与贵州开祥建筑公司签订了《塔式起重机安装委托合同》。
该建设项目内计划共安装9台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吊”),2022年3月10日至3月19日期间,李某华组织安装队伍已完成6台塔吊安装。事故发生时内部编号为4#(事故塔吊)、5#塔吊正在安装调试,8#塔吊尚未安装。项目建设工地内现有的8台塔吊中,其中5台的产权单位为贵州越跃设备公司,3台的产权单位为贵州达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达邹租赁公司”)。贵州达邹租赁公司口头委托贵州越跃设备公司以贵州越跃设备公司名义与四川鸿林建设公司签订相关租赁合同并实施管理。
2022年3月13日,贵州开祥建筑公司与贵州越跃设备公司对4#塔吊出具《安装自检报告》。2022年3月19日,遵义市渝凡达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以下简称“遵义渝凡达检测中心”)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对1#、2#、3#、4#、6#、7#、9#塔吊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了整改建议。截至事故发生时,遵义渝凡达检测中心尚未出具《塔式起重机检验报告》;四川鸿林建设公司、贵州开祥建筑公司尚未向仁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的《房屋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告知书》。
(二)事故塔吊相关数据
4#塔吊生产厂家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型号:WA6515-8B型160T·M,设备编号:1012T002211803,出厂日期:2022年3月9日;产权单位:贵州达邹租赁公司,备案号:黔ZY-T01507;备案机关: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时间:2022年3月28日;标准节数:16节;起重臂长:65米;最大起重量:8吨;事故发生时塔吊安装高度:44.8米(基础顶面至塔吊大臂下弦)。
(三)现场核查情况
事故现场4#塔吊基础节从立柱根部折断并整体向南侧坍塌,平衡臂压垮已建成的1#、2#制酒生产车间屋顶后掉到发酵池中,塔吊驾驶室悬
在空中离地面约5米高度的空中。施工现场无视频监控设备。
事故塔吊倒塌现场
(四)事故当日天气情况
4月11日,仁怀市气温16-29摄氏度,多云,东南风3级。
三、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一)工程建设方:茅台镇元和酒厂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李某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736620368F,工商注册号:520382000043732,类型:普通合伙企业,合伙期限自:1999年04月02日,核准日期:2016年05月19日,经营范围:白酒制造。
(二)工程监理方:贵州新宇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周某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214474754T,工商注册号为520100000049084,注册资本为1341.95万人民币,营业期限自:1994年6月25日,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朱路2号,经营范围包括:工程监理;工程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招标代理;停车服务;物业管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号:E152000608;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有效期:至2024年7月29日。
(三)工程总承包方:四川鸿林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汪某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822211050403G,工商注册号:513123000000064,注册资本:13000万人民币,营业期限自2002年01月12日至长期,住所:四川省雅安市经县蒙兴路团结街1号,经营范围::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消防设施工程施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医疗服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151020933,有效期:2022年12月31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安全生产许可证:(川)JZ安许证字〔2005〕000810,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5日;
(四)事故塔吊设备产权单位:
1.贵州达邹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邹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E4MCN7U;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17年06月21日;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核准日期:2017年06月21日;营业期限自:2017年06月21日;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衡阳路新熙路F栋3-3-1号经营范围:建筑机械设备销售、租赁、安装及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贵州越跃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阳某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JC3FA6M,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20年04月01日,注册本: 200.000000万人民币,核准日期:2020年04月21日,营业期限自:2020年04月01日;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桂花桥街道安创美域中央19幢401;经营范围:机械设备、起重设备安装拆卸、租赁、销售、维修及保养;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五)塔吊租赁单位:贵州越跃设备公司。
相关情况见(四)2。
(六)塔吊安装单位:贵州开祥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龚某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085678311R,注册号:520324000144844,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13年12月19日,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核准日期:2020年06月19日,营业期限自:2013年12月19日营业期限至:2033年12月18日,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瑞濠村,经营范围: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销售、安装、维修;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四、安装调试事故塔吊相关人员情况
1.袁某彬,男,群众,贵州越跃设备公司驻元和酒厂技改项目现场负责人。没有与贵州越跃设备公司签订用工合同,没有贵州越跃公司委托授权,其与贵州越跃设备公司法人阳隧贵口头协议代其管理建设工地。代表公司处理塔吊租赁相关事务,以贵州越跃设备公司名义与四川鸿林建设公司签订了元和酒厂技改项目建设中两台塔吊的租赁合同。
2.周某清,男,群众,遵义渝凡达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受贵州开祥建设公司委托,代表其在遵义市范围开展塔吊安装的业务联系、合同签署及履行等工作。以贵州开祥建设公司名义与四川鸿林建设公司签订了元和酒厂技改项目建设中塔吊安装合同,负责场内塔吊的安装调试工作。
3.李某华,男,群众,自由职业者,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证号:黔ZY052020000098,操作类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有效期至2022年8月。贵州开祥建筑公司在元和酒厂技改项目塔吊安拆现场负责人,组织塔吊安装队伍完成了施工现场8台塔吊的安装工作,其本人也是塔吊安装人员之一。本次事故发生时从事5#塔吊调试工作,安排曾祥龙从事4#塔吊调试工作。
4.曾某龙,男,群众,自由职业者,持生产经营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证,证号:黔建安(2020)0002208【02】,发证日期:2020年10月14日。曾某龙是李某华组织的元和酒厂扩建技改项目的塔吊安装队伍中的人员之一。本次事故发生时从事4#塔吊调试工作。
5.杨某,男,群众,自由职业者,贵州越跃设备公司在元和酒厂扩建技改项目的临时用工,接受袁某斌管理,负责管理塔吊司机和信号工。本次事故发生时其按李某华安排更换好4#塔吊操作室破损的玻璃后,曾某龙请其配合从事4#塔吊调试过程中水准仪数据的查看、值守工作。
6.肖某,男,群众,自由职业者,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证号:黔ZY042016000064,操作类别: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有效期至2022年12月。4月1日上午9点,接杨某电话通知到施工现场协助调试塔吊,事故发生时其位于塔吊司机室中,随坍塌的塔吊坠落。
以上人员除李某华外,均不是四川鸿林建设公司、贵州开祥建筑公司准备提交仁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房屋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告知书》上“现场管理、专业、作业人员情况”表内的人员。
五、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2年4月9日,杨某将“塔吊垂直度偏差数据”发送给袁某彬,袁某彬通过微信将塔吊测量数据(含塔吊垂直度偏差数据)发送给李某华,要求其组织人员对塔吊进行调试。4月10日9时许,李某华、陈某均、曾某龙、杨某到达施工现场开展5#塔吊安装工作。4月11日10点30分许,李某华、曾某龙、杨某和肖某到施工现场开展塔吊的垂直度调整工作,李某华、陈某均调试5#塔吊,李某华安排曾某龙、杨某更换4#塔吊操作室玻璃并调试4#塔吊垂直度。4#塔吊调试期间,杨某负责看水平仪,曾某龙负责调试,肖某在塔吊驾驶室操作塔吊。期间,贵州新宇监理公司元和酒厂技改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杨某青巡查经过,未按《工程暂停令》(20220403号)责令立即停止塔吊安装调试并监督人员出场,未认真查验现场作业人员证件。
现场垫板放置实境
作业人员曾某龙、杨某和肖某调整前将4#塔吊的起重臂旋转向正北方向,平衡臂向正南方向。塔吊共4组地脚螺丝,每组4颗螺丝,每个螺丝2个螺母。采用水平仪检测4#塔吊4个角地脚螺丝位置基础的标高。经检查发现北面的2组基础标高比南面要低10mm多,塔吊整体向北倾斜约120mm,需要在北面的2组基础上加钢垫板调整。曾某龙将北面的2组地脚螺丝的16颗螺母中的14颗螺母拆卸掉,只留了2颗螺母。然后杨某用手机联系塔吊司机肖某将小车回收(往南),让塔吊往南面倾斜便于往塔吊底座下加钢垫板。
事故塔吊底部断裂
10:57分,当小车回收约2米左右时(往南),导致塔吊配重不均衡,4#塔吊整体开始向南面倾斜,事故塔吊底部断裂,倒向塔吊南侧元和酒厂原有生产车间,造成两栋生产车间屋面两榀木屋架损坏,塔吊起重臂、平衡臂损坏,配重砸入窖池中,操作室悬空无损坏,事故现场无人员伤亡。
(二)事故信息报告、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1.事故信息报告、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元和酒厂技改项目部立即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安排55T吊车用吊篮将塔吊司机肖某从驾驶室救出并送往仁怀市人民医院检查。同时,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核查人员伤亡情况。李某刚于11:15分将事故情况电话告知无忧酒业总经理邬某高。邬某高赶到现场了解人员伤亡情况后于12点左右电话上报事故情况到仁怀市茅台镇人民政府。
12:20分茅台镇人民政府,茅台镇城建办、综合行政执法局四中队、公安派出所,仁怀市住建局、应急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相继到场开展事故处置。处置结束后组织各参建单位召开现场会议,下达《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
4月12日上午遵义市住建局、应急局、综合执法局相关领导率领专家组至现场勘查并组织召开现场分析会议。下午省住建厅质检总站谢文辉带领专家组成员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后,同遵义市相关部门再次召开建设单位、监理、施工单位、施工设备单位等相关部门参加事故分析专题会议,指出安全隐患需要治理和整改,在确保安全前提下排查隐患迅速整改,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2.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塔吊操作员肖某被立即送往医院进行全面体检,结果正常,事故发生后已回家休养。事故塔吊按要求由元和酒厂技改项目部组织专业拆除队伍于4月11日下午17:15分开始进行拆除。
本次事故应急反应迅速,处置得当,相关善后处置工作及时,未引发群体性事件和舆论炒作。
六、地方政府和行业部门履职情况
仁怀市人民政府 今年以来,仁怀市市委、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建筑施工领域安全工作会议6次、安委会全体(扩大)会议4次,政府分管领导带队检查建筑施工领域安全工作40次。成立了以市委书记为组长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在全市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截止4月16日,共查处无证、证照不全、证照过期企业101家次,超许可证经营17家次,关闭非法生产经营21家,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3家,吊销证照3家,停业整顿128家,行政处罚1462.4万元,联合惩戒3家次,行政(刑事)拘留28人。
仁怀市应急管理局 充分发挥市安委办牵头抓总和统筹协调作用,认真组织全市各级各部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认真开展综合督查检查,狠抓责任落实。截至目前,印发安办或安委会文件43份,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20余次。对11家安全工作不到位的企业实行挂安全生产“黄牌”管理,并在媒体公开曝光;对存在重大隐患的1家酒企实行挂牌督办,进一步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同时,紧盯建筑施工领域,扎实开展综合监管工作。今年以来,共组织检查企业10余次,查出隐患40余条,已整改22条,已全部督促整改完善。
仁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按照仁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仁怀市住建领域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分别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带队,全局业务骨干加上3名聘请的第三方专家,形成3个专项检查小组对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开展专项检查。2022年1月1日至3月18日,共派出检查人员263人次,检查项目168次,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3份、限期整改通知书34份,检查出隐患176条,已整改176条。同时,扎实开展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市场行为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今年以来共立案查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法违规建设案件7个,已执行行政处罚共计236.17万元。
元和酒厂技改项目开工后,仁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指导服务站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并下达了停工整改通知。期间,对四川鸿林建设公司上报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部分问题未整改完成,要求元和酒厂技改项目继续停工整改。事故发生时该项目仍处于停工整改阶段。
仁怀市市场监管局 2022年3月10日仁怀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仁怀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暨“百日攻坚”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仁特设专委发[2022]1号)对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行业特种设备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由仁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行业使用单位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二是和各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茅台镇党委、政府 组织召开党委会、镇长办公会、建筑施工安全专题会等会议10余次,制定印发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对辖区建筑施工安全工作进行了安排和部署,明确工作任务、措施、责任、要求等。认真研判建筑施工领域安全风险,组织人员对所有施工项目实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截止目前,共检查项目27个,查出一般隐患15条,已全部督促整改完善。其中,组织人员检查元和酒业施工项目2次,检查时均处于停工状态。
七、事故发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塔吊安拆调试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不具备塔吊安装、拆卸的相关资质,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实施塔吊安装作业,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茅台镇元和酒厂,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指导不力;4月3日仁怀市住建部门下发的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后没有督促施工场地内全面停工整改。
2.四川鸿林建设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机构缺失,未严格按相关规定对元和酒厂技改项目《塔式起重机施工组织安拆装方案》进行审核;对贵州开祥公司尚未向仁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塔吊安装工程告知程序即组织塔吊进场安装现象督促不力;对塔吊安拆人员是否人证相符未进行审核查验,且现场技术交底、安全监管缺位;4月3日仁怀市住建部门下发的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后没有全面停工整改。
3.贵州开祥建筑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采取事后利润分成方式,委托遵义渝凡达检测公司职工周应清为贵州开祥建筑公司承揽业务,并私刻仿造一枚公司印章交周某清管理使用;未向元和酒厂技改项目塔吊安装现场派出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全过程监管,对塔吊安装调试人员安全岗前教育、技术交底4、安全监管5缺失;对周某清在不具备技术相关资质的情况下编制《塔吊安装拆卸方案》、《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出具了《安装自检报告》,以贵州开祥建筑公司名义下达《塔机安装任务任命书》任命李某华为项目负责人,龚某强为现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等违法违规现象不查;未向仁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塔吊安装工程告知程序;未严格执行4月3日仁怀市住建部门下发的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后没有全面停工整改。停工整改指令。
4.贵州新宇监理公司,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严格按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规定》对塔吊安装方案、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审查,对元和酒厂技改项目塔吊的安装调试现场旁站监理不到位,对塔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现象不查;未严格执行停工整改指令。
5.仁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对辖区在建项目安全生产巡检巡查有疏漏,对下级人民政府建筑行业指导督促力度不足。
6.仁怀市茅台镇人民政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对辖区在建项目安全生产巡检巡查有疏漏,事故应急救援意识不足。
八、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仁怀市茅台镇元和酒厂扩建技改项目“4·11”一般塔式起重机坍塌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九、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8人
1.舒某,男,中共党员,贵州新宇监理公司总经理。未认真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对监理项目部监理人员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理项目部没有及时发现和及时制止安全隐患问题,对该起事故发生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杨某青,男,群众,贵州新宇监理公司元和酒厂技改项目监理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元和酒厂技改项目停工整改期间现场安全监管、巡查不到位,在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六条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建议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予其不良记录三个月处理。
3.龚某强,男,群众,贵州开祥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遵义渝凡达检测公司职工周应清为贵州开祥建筑公司承揽业务,并私刻仿造一枚公司印章交周应清管理使用,未向元和酒厂技改项目塔吊安装现场派出技术、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全过程监管,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五条之规定,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其私刻公司印章行为涉嫌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建议移交正安县司法机关处理。
4.周某清,男,遵义渝凡达检测公司职工,机电高级工程师,受贵州开祥建筑公司委托承揽、组织塔吊安装业务。在元和酒厂技改项目塔吊安装工程项目中,其与四川鸿林建设公司签订了《塔式起重机安装委托合同》,编制了《塔吊安装拆卸方案》、《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出具了《安装自检报告》,以贵州开祥公司名义下达《塔机安装任务任命书》任命李某华为项目负责人,龚某强为现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制作了《塔机安装安全技术交底》编制了元和酒厂技改项目《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告知书》,以上文件资料均为周某清授意他人代签编制人、技术负责人、审批人签名,其中涉及到的人员均不知晓;委托李某华临时拼凑安装队伍,且未实施相应技术交底、安全生产岗前教育和安全生产现场监管。以上行为导致现场塔吊安拆工人人证不符,塔吊安装作业混乱,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六条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5.李某华,男,群众,受周某清委托负责元和酒厂技改项目塔吊安装工作。在元和酒厂技改项目停工整改期间组织塔吊安装作业,未按照安装告知书上具备塔吊安拆资质的人员组织塔吊安装调试工作,导致无证人员曾某龙在调试4#塔吊时,违章操作、野蛮施工,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六条之规定吊销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6.曾某龙,男,群众,自由职业人员,受李某华临时聘请参加元和酒厂技改项目塔吊安装工作。在4#塔吊调试过程中,无证上岗,违章操作、野蛮施工,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六条之规定吊销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资格证》。
7.李某建,男,群众,四川鸿林建设公司元和酒厂技改项目部经理。在元和酒厂技改项目停工整改期间现场安全监管安排部署不到位,放任塔吊安装公司进场实施塔吊安装作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六条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建议责成四川鸿林建设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8.罗某彭错,男,群众,四川鸿林建设公司元和酒厂技改项目部安全员。在元和酒厂技改项目停工整改期间现场安全监管、巡查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六条之规定吊销其《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单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证件号码:513336199401152010);建议责成四川鸿林建设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二)建议移交纪委监委处理的人员5人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地方国企人员(见附件1)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线索,已移交遵义市纪委市监委,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由遵义市纪委市监委提出。
十、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4家
1.茅台镇元和酒厂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其实施30万元的行政处罚。
2.贵州新宇监理公司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其实施35万元的行政处罚。
3.四川鸿林建设公司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其实施50万元的行政处罚。
4.贵州开祥建筑公司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其实施8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建议责成做出书面检查的地方政府和部门3家
1.仁怀市人民政府,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责成其向遵义市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2.仁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责成其向仁怀市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3.仁怀市茅台镇人民政府,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属地监管责任,建议责成其向仁怀市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十一、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要切实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好对施工项目的管理,督促指导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杜绝手续不全,安全、技术管理人员未到位的情况下盲目组织施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筑起重设备租赁、安装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禁以包代管、以租代管、违规租赁、违规安装、违规组织施工;要认真落实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指令,强化对施工项目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把关,杜绝违法违规作业行为。
(二)加大行政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建设领域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重点集中打击和整治建设单位不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的行为和施工单位弄虚作假、转包工程、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建筑起重设备不按要求安装维保的行为。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责令企业及时整改,直至责令停工。
特种设备监管监察部门要履行好特种设备综合监管职能,发挥好特种设备及经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综合管理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齐抓共管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监管主体责任到位。
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党委、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协调、解决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认真督办重大安全隐患,及时解决建设施工中相关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依法依规及时办理项目建设、施工备案手续。要督促企业加强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安全管理,有效提升全民安全常识和安全意识。
附件:1.移交遵义市纪委监委涉案国家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线索(略)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略)
仁怀市无忧酒业技改工程“4·11”一般塔式起重机坍塌事故调查组
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