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8日下午17时50分,在浙江省丽水市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发生了一起永磁起重吸盘吊载重物坠落伤人的事故。事故发生时,该公司喷漆工人陈某正在车间中进行涂漆工作,其涂漆的工件利用一只悬挂于一电动单梁起重机上的永磁起重吸盘吊起悬在空中,在陈某对工件底部进行涂漆工作时,工件突然从吸盘上滑落,在一端率先着地后发生倾翻,将躲避不及的陈某压在底下,陈某当场死亡。2.1吊载工件的永磁起重吸盘系浙江某机械公司生产,型号:QX,铭牌上标称最大起重量:5000kg,出厂日期:2011年4月。事故发生时,该起重吸盘处于工作(即操纵手柄处于“ON”)状态,离地约1.8m,外观检查无明显异常状况。2.2事故发生时永磁起重吸盘所吸附的工件为该公司所生产的产品,该工件重约2370kg,高1700mm,宽1200mm,厚200mm,为铸铁工件,表面经披灰整平后涂漆处理。该重物在永磁起重吸盘吊点上覆盖有610×610mm,厚约1.70mm的PVC软板,该PVC软板和工件上的油漆均有明显滑移痕迹,且两者吻合。经测算,事故发生时永磁起重吸盘吸附点中心距工件实际重心约110mm。2.3悬挂永磁起重吸盘的电动单梁起重机运行正常,无明显缺陷。(1)被起吊工件的厚度和表面质量将会影响永磁起重吸盘的起重能力。(2)永磁起重吸盘的起重能力受工件材质影响,对于铸件工件其起吊能力应为额定起吊能力的50%。(3)吊运工件时,应将永磁起重吸盘放置在工件的重心位置。(4)吊运过程中,在永磁起重吸盘吸持的工件下应严禁人员站立或穿越。该事故发生时,永磁起重吸盘所吊运的工件为铸件工件,永磁起重吸盘的起吊能力应为额定起重量的50%,即2500kg,实际吊载工件的重量约为2370kg,已经接近永磁起重吸盘的吊运能力。同时,因工件表面进行了涂漆处理,且在永磁起重吸盘工作面和工件间加垫了一层PVC软板,这也降低了永磁起重吸盘的吊运能力。在操作人员起吊工件时,由于永磁起重吸盘的吊点偏离了工件的重心,工件发生倾斜,与水平面呈一夹角α,此时工件受到三个力的作用,即重力G、摩擦力f和吸盘的吸附力N(如工件受力分析草图所示)。G在f相反方向上的分力G1(G1=G*sinα)随着α的增大而增大,摩擦力f的最大值为fmax =μ*(N-G2)(其中G2为G在N相反方向上的分力,G2=G*cosα),当G1大于fmax时,工件与吸盘发生相对滑移,并最终脱离吸盘而发生坠落,工件在圆弧端着地后发生倾覆,并压倒工人,导致伤人事故的发生。涂漆工人陈某在没有了解和掌握永磁起重吸盘性能情况下,没有正确规范的使用永磁起重吸盘,至使永磁起重吸盘对工件的吸重能力严重不足而造成工件下坠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同时,陈某缺乏安全防范意识,违规进入工件下方进行涂漆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永磁吸盘又名磁力吸盘或永磁起重器,是机械厂、模具厂、锻造厂、炼钢厂、造船厂等等使用钢材场所的必备搬运工具,可以大大提高块状、圆柱状板材,不规则导磁性钢铁材料的搬运效率。但在永磁吸盘的制造和使用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不少的缺陷,这些缺陷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永磁吸盘的发展,同时也在永磁吸盘的使用过程中留下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缺少有效的制造标准。到目前为止,《永磁吸盘》JB/T 3149-2005仅规定了机床用永磁吸盘的型式和参数、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规则以及标志和包装,对普通搬运用永磁吸盘的制造和检测没有明确的规定,制造厂家缺乏相应的制造依据和出厂检测依据。(2)中、小型永磁吸盘制造厂家出厂检测能力不完善。永磁吸盘出厂检验需要在专用检测平台上进行,平台的建设场地、投入较大,许多中、小型永磁吸盘制造厂家没有自建检测平台的能力,导致很多产品未经检测即出厂。(3)永磁吸盘的制造和检测缺乏监督管理。永磁吸盘作为吊运导磁性材料的专用吊具,其安全性和实际吊运能力关乎使用的安全,但目前我国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中,没有将其纳入强制检验的范围。一般起重机械检验也仅仅针对起重机械本身的部件进行检测,对于悬挂其上的吸盘则没有要求,所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一般不对吸盘的安全性和吊运能力进行检验、检测。(4)永磁吸盘的使用要求较高,操作者较难熟练掌握。使用环境的温度、工件表面的平整度、工件表面有无非导磁性覆盖层、吊点是否工件重心等等都将影响永磁吸盘的起吊能力,但由于吸盘使用人员较杂,文化程度较低,往往在使用过程中会忽视以上影响因素,致使吸盘起吊能力下降,引发事故。综上所述,永磁吸盘虽然在很多场合能够给我们的生产带来便利,但我们依然需要在其制造、检测、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加强监督管理,才能避免类似流血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