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煤华荣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代池坝煤矿(以下简称“代池坝煤矿”)31135回风巷掘进工作面698m~703m段发生1起顶板事故
2022年5月6日9时51分,四川川煤华荣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代池坝煤矿(以下简称“代池坝煤矿”)31135回风巷掘进工作面698m~703m段发生1起顶板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49.92万元。
接报事故后,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局长黄玉治,四川省政府省长黄强、副省长罗强先后作出指示批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应急管理厅有关领导,广元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以及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川煤集团”)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煤矿,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至2022年5月7日20时20分,2名被困人员被救出(已遇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2022年5月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会同应急管理厅、广元市人民政府及广元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人社局、总工会等部门,成立了四川川煤华荣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代池坝煤矿“5·6”顶板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受省纪委监委委托,广元市纪委监委会同省纪委监委派驻川煤集团纪检监察组同步成立了四川川煤华荣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代池坝煤矿“5·6”顶板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开展审查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技术认定及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四川川煤华荣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川煤华荣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荣能源公司”)是川煤集团于2020年12月在原四川川煤华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基础上,整合原五大煤炭子公司核心资产和业务,重整形成的煤炭主业公司,属国有企业,在全省分片派驻5个安全生产管理中心,代表公司履行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职能。
广旺安全生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广旺中心”)作为华荣能源公司管理职能延伸,负责广旺片区包括代池坝煤矿在内的9个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广旺中心配备班子成员3名,经理张克文,副经理、总工程师何智(分管生产技术),安全专班副组长黄正平(分管安全);设置了安全监管部、生产技术部、通风防突部、综合协调部4个部门。
(二)代池坝煤矿
代池坝煤矿位于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普济镇,隶属华荣能源公司,生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45万吨/年,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达二级。
矿井法定开采范围由26个拐点坐标圈闭,开采深度+820m至+235m,开采面积4.4522km2。许可开采5、7、8、9、11、12、13号煤层,目前开采11、13号两层煤,煤层平均厚度分别为4.37m、1.8m(均含夹矸),倾角40°~55°。矿井主要灾害为:高瓦斯,水文地质类型中等,煤尘无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倾向性不易自燃。
矿井采用平硐+斜井综合开拓,4个进风井和1个回风井。现开采水平+320m,划分五个采区,301、302、306采区已开采结束,303、304采区正在开采。现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31134、31344采煤工作面)、1个回撤工作面(31345采煤工作面)和3个掘进工作面(31135回风巷、305平巷、+235m水仓掘进工作面)。矿井实行“三·八”制作业,核定最大班入井作业人数200人。
矿井采用中央分列抽出式通风、斜井串车提升、一级排水,建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图像视频监控系统、应急广播系统等。
(三)代池坝煤矿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代池坝煤矿现有在册职工777人。配备矿领导7名:党委书记何晏,矿长贾正奎,纪委书记赵劲松,总工程师曾洪伟,分管生产副矿长何林波,分管安全副矿长袁祥清,分管机电副矿长邓学军,其中,贾正奎于2021年12月30日任矿长,计划2022年2月28日参训重新取得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因疫情影响培训推迟,其他均持有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设置有安监处、生产技术科、机运科、地测科、通防科、调度室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了综采队、综掘队、机电队、运输队、通风队、抽采队等11个基层队;配备了采掘、机电、通风、地测专业技术人员70名,各类特种作业人员263名。
(四)复工复产情况
2022年春节,代池坝煤矿1月30日至2月1日放假,2月2日—4日检修,2月4日通过华荣能源公司验收,2月5日恢复生产。
二、事故区域现场勘查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勘查情况
1.垮冒区情况
事故发生在31135回风巷掘进工作面698m~703m段。事故区域巷道宽度4.2m,顶板冒落空间呈不规则形态,冒顶最大高度3.6m、长度5m,垮冒煤矸约85m3,堆积巷道长度9.2m。垮落煤矸呈粉状、小块状,最大煤岩块体积约0.2m3。冒落区内煤层近似直立,可见上帮有2根锚杆悬于煤岩中,1根锚索脱落,下帮有3根锚索悬于煤岩中,锚杆方位与煤岩层夹角较小。事故地点有1台综合掘进机,长9.4m,刨头距离工作面迎头3.4m。事故救援报告载明:遇难者(李映明)位于综掘机尾部,综掘机与巷道下帮之间;遇难者(金荣志)位于综掘机上面,两人相距2.1m。
2.31135回风巷布置情况
31135回风巷布置在+320m水平303采区+388m区段石门以西的11号煤层中,为半煤岩巷,沿11号煤层走向布置。11号煤层为复合煤层,煤岩层产状平均为186°∠47°,平均厚度4.37m,煤层结构复杂,含夹矸3-5层(厚2.93 m),纯煤平均厚度1.44m,普氏系数f值为2;直接顶为灰黑色薄层状泥质粉砂岩,一般厚度9.46m,普氏系数f值为4;伪顶为灰黑色薄层状泥岩含大量煤屑,一般厚度0.3m,普氏系数f值为3;直接底为灰黑色薄层状泥质粉砂岩,一般厚度3~3.5m,普氏系数f值为4。31135回风巷设计长800m,三心拱断面,设计墙高1.8m,拱高1.4m,宽4.1m,巷道断面11.75 m2。2021年10月开始施工,采用综合掘进机掘进,已掘进710m。
3.31135回风巷支护设计及矿压观测情况
31135回风巷掘进作业规程中,支护设计采用锚杆+锚索+金属网支护,锚索眼深6.0m,呈五花眼布置,锚索间距3.6m,排距4.0m;锚杆眼深2.0m,每圈施工11根锚杆,锚杆间距为0.9m,排距为1.0m。作业规程要求:锚杆锚入稳定岩层深度为0.5m,锚索锚入稳定岩层的深度不低于2.05m;掘进过程中如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停掘,向相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31135回风巷每隔100m安装了一组顶板离层观测仪,专家现场抽查发现,煤矿未按照《煤矿巷道锚杆支护技术规范》(GB/T35056-2018)第6.5.1.3条①的要求,实际孔内观测点数为2个,且拉线未收紧,安装错误,不能反映顶板离层情况。
①《煤矿巷道锚杆支护技术规范》(GB/T35056-2018)第6.5.1.3条:巷道顶板围岩深部位移观测范围不小于巷道跨度的1.5倍,孔内观测点数不少于4个。
4.过构造安全技术措施情况
31135回风巷掘进到681m处揭露一逆断层(f1),断距0.4m,煤层产状发生了变化,煤层倾角从原来的47°变成了57°,矿井编制的《关于31135回风巷过构造的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过构造期间锚杆间排距缩小至0.8m×0.8m,每排锚索施工3根,锚索间排距缩小至1.6m×1.6m。施工单位必须与矿调度室及生产业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请示、汇报。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1.31135回风巷支护设计存在缺陷
通过调查及技术分析,31135回风巷煤层正常时,煤层倾角47°,煤厚(含夹矸)4.37m,按作业规程中支护设计,每排有3根锚杆(顶部靠上帮位置)无法锚入稳定岩层,并且靠上帮的1根锚索锚入稳定岩层的长度低于设计值(2.05m),无法达到预期支护效果。
2.过构造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差
通过调查及技术分析,由于断层处煤(岩)层倾角增加到57°,虽然加密了支护,也增加了锚索数量,但由于倾角变大,顶部锚杆大部分已经无法锚到煤层顶底板岩层中,3根锚索已经有1根锚索无法锚到煤层顶板岩层中,另外1根锚索锚入煤层顶板岩层的长度低于设计值(2.05m),因此仅靠改变支护密度所起到的加强支护作用是有限的。
巷道掘进到698m~703m段时,由于巷道上覆存在未发现的隐伏地质构造,巷道上覆煤(岩)层倾角陡增到80°以上。通过调查及技术分析,顶部锚杆只有2根锚杆能锚到煤层顶底板岩层中,3根锚索中只有1根锚索能锚到煤层顶底板岩层中。
3.巷道垮冒段现场施工质量把关不严
经调查取证,事故垮冒区巷道于5月4日早、中、晚3个班施工,施工长度分别是1.6m、1.6m、2.4m,并在各自施工段采用锚杆、锚索分别打设2排、2排、3排支护。由中班在上帮侧施工的1根锚索在巷道垮冒时脱出,掉落在巷道底板上,另有5根锚索处于悬吊状态。
4.31135回风巷处于集中应力范围,增加了支护难度
31135回风巷位于已形成的3933机巷(9号煤层)、31233(12号煤层)机巷之间,底板高于两巷底板1.55m,距31233机巷边对边6.5m,距3933机巷边对边6.83m。31135回风巷处于31233机巷、3933机巷集中应力范围,两边的集中应力叠加,再加上31135回风巷开挖后自身周边形成的集中应力,增加了巷道支护难度。《31135回风巷掘进地质说明书》中的“四邻关系”中对31135回风巷与相邻的31233机巷、3933机巷位置关系未作说明。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5月6日早班,矿井共有157名作业人员入井,带班矿级领导杨红(地测副总工程师兼地测科长)。6时20分,掘进一队队长何双辉组织31135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早班作业人员(共计10人)召开班前会。6时55分左右作业人员入井,7时40分左右到达31135回风巷掘进工作面。何双辉等人检查了工作面安全和煤仓安全情况后,皮带机司机唐开银开动皮带输送机,综掘机司机雷兵开动综掘机,其他人员则进行材料准备、清理巷道等作业。综掘机掘进了2m多后,停机并后退2m多,何双辉等6人就进入迎头进行支护作业。此时,通风队支部书记李映明、副队长金荣志两人到达该掘进工作面,准备将综掘机后方的防尘喷雾设施移到综掘机上方。9时51分,李映明、金荣志正在安装防尘喷雾装置时,综掘机上方巷道顶板突然垮冒,将2人掩埋。冒落点以里的何双辉等6人待冒落尘雾消散并观察一会后,从巷道下帮未垮冒部分间隙撤出,经清点发现少了李映明和金荣志两人,呼叫无应答。9时55分,何双辉用31135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电话向矿调度室报告了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报告情况
调度室值班人员史长明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调度室值班主任沈晓兵汇报,沈晓兵立即报告调度值班矿领导袁祥清。袁祥清接报后,约上午10时分别向矿党委书记何晏、矿长贾正奎报告,并电话通知矿救护队出动救援。贾正奎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安排井下其他作业地点停工撤人,安排附近作业人员赶往事故现场参与抢险救援。因事故情况不明,贾正奎随后带领袁祥清和生技科、安监处有关人员一起入井赶赴事故现场核查,党委书记何晏在地面调度室组织抢险救援。
12时28分,贾正奎查看现场情况后安排调度室将情况向上汇报。12时40分,矿调度员将相关情况向广旺中心调度室汇报。安全副总工程师张延良分别于12时44分、12时46分电话向广元市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监察执法三处汇报了事故情况。此时距矿长贾正奎接到事故信息时间2小时44分,超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上报时限1小时44分,属迟报事故。
接报事故后,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局长黄玉治,四川省政府省长黄强、副省长罗强先后作出指示批示。广元市成立了吴勇副市长任指挥长的事故救援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应急管理厅有关领导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救援指挥部先后调动80名矿山救护队员,组织260名采掘工人,按照制定的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经过34小时29分钟全力施救,于2022年5月7日20时20分,2名遇难人员被运送出井。21时20分,救援指挥部宣布救援工作结束。5月10日善后工作处理完毕,矿区社会秩序稳定。
(三)应急救援评估
接到事故报告后,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响应快速,相关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指导协调救援工作。煤矿及上级企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成立了救援指挥部,迅速调动救援力量全力施救。在救援过程中,制定的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措施科学有效,没有造成次生伤害和事故扩大,做到了安全救援。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经调查,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49.92万元。
(二)死者基本情况及司法鉴定意见
李映明,男,49岁,中共党员,代池坝煤矿通风队党支部书记,专科学历,四川泸县人,身份证号:510821********6359,本矿工龄27年。
金荣志,男,50岁,中共党员,代池坝煤矿通风队副队长,中技学历,重庆万盛人,身份证号:510821********6334,本矿工龄27年。
经广元利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人均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31135回风巷掘进工作面698m~703m段受隐伏地质构造影响,巷道上覆煤(岩)层倾角陡增到80°以上,围岩破碎,支护方式不可靠,2022年5月4日中班施工的巷道顶部和上帮2根锚索未锚固到稳定岩层,上帮侧锚索受力脱出,支护失效,巷道顶部煤岩层失稳、突然垮冒,造成事故。
(二)间接原因
1.技术管理不到位。一是作业规程支护设计存在缺陷,对急倾斜、厚煤层、大断面巷道及相邻巷道集中应力的影响,支护方式研究论证不足,选择的支护方式不可靠。二是过构造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差,未考虑倾角变化对支护效果的影响,未及时调整支护方式及支护参数。三是对规程、措施的审批把关不严,跟踪检查不到位。
2.现场管理不到位。一是现场跟班队干对事故段巷道支护施工质量监督不力,对煤岩层发生变化后,顶部和上帮锚索及部分锚杆无法锚入稳定岩层的情况,未按作业规程及过构造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及时汇报和督促整改,支护质量验收把关不严。二是31135回风巷顶板离层监测仪安装不正确,不能反映顶板离层情况,失去了对已施工巷道支护合理性分析和调整的机会。
3.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存在差距。一是未严格执行事故隐患记录报告制度,31135掘进工作面开工以来,现场施工人员和跟班管理人员发现部分锚杆、锚索未打设在稳定岩层中后,未及时向调度室和生产业务部门汇报。二是地质灾害普查制度不完善,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不全面,对隐伏地质构造缺乏有效探查手段。三是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执行不严格,没有及时排查消除支护设计缺陷和未按作业规程施工等事故隐患。
4.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不到位。对31135回风巷相邻巷道应力叠加影响以及揭露的地质构造产生的安全风险重视不够。31135回风巷掘进过程中揭露断层后,对倾角增大、煤层松软、围岩破碎等异常情况未组织进行专门风险研判,采取的管控措施不可靠。
5.安全培训不到位。对作业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现场安全操作培训和检查考核不够,作业人员风险意识和标准意识不强,对规程、措施不熟悉、执行差,对作业现场异常情况未按规定汇报和处置。
6.相关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广旺中心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严格落实驻矿管理工作专班工作规定,对煤矿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不深不细;广元市应急管理局履行煤矿日常安全监管以及煤矿安全监管专班职责不够,督促广旺中心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杨成,中共党员,生产技术科主办科员,分管掘进技术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编制的《关于31135回风巷过构造的安全技术措施》未深入现场、未根据变化情况调整支护方式及锚索施工参数,锚杆、锚索打设在稳定岩层的长度不能达到安全要求;未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应急管理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第二十条第一款②的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③的规定,建议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510821********6352)。
(2)侯心赵,中共党员,掘进一队副队长兼材料核算员,协助队长制定规章制度,2022年5月4日中班跟班队干负责当班安全和质量监督。未认真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对5月4日中班未按规定将锚杆、锚索锚固在稳定岩层中的隐患问题,未督促整改,也未按规定汇报,质量验收把关不严格,锚索受力脱出引发事故,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应急管理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510821********6335)。
②《应急管理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第二十条第一款: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事故调查组或者负责火灾调查的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中发现有关责任人员履职方面的相关材料,已移交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对有关人员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和对有关单位处理,建议由组织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的纪委监委作出。
3.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谌小兵,中共党员,代池坝煤矿掘进一队技术员,负责掘进一队技术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31135回风巷事故段遇构造变化的安全风险重视不够,未及时发现并报告作业规程支护设计存在的缺陷,未及时排查整治锚杆、锚索锚固在稳定岩层长度不能达到设计规定的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④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⑤的规定,建议处罚款壹万陆仟元(¥16,000.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510802********1236)。
④《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
⑤《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造成伤亡事故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应负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二)发生一次死亡1-2人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何斌,代池坝煤矿掘进一队党支部书记,负责职工政治思想、教育培训等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31135回风巷事故段遇到构造变化安全风险重视不够,现场跟班期间对发现的异常情况没有及时汇报,对本队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罚款壹万陆仟元(¥16,000.00)。
(3)何双辉,中共党员,代池坝煤矿掘进一队队长、负责掘进一队全面工作,事故当班跟班队干。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31135回风巷事故段遇到构造变化安全风险重视不够;现场跟班期间对发现的异常情况没有及时汇报;未及时排查整治锚杆、锚索锚固在稳定岩层长度不能达到设计规定的隐患;对5月3日~5日跟班队干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失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罚款壹万捌仟元(¥18,000.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510821********633X)。
(4)杨红,中共党员,代池坝煤矿地测副总工程师兼地测科科长,负责矿井地质测量及防治水工作,事故当班入井带班矿级领导。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提交的31135地质说明书未反映周边巷道情况,对31135回风巷事故段遇到构造变化安全风险重视不够,没有跟踪观测、研究其延展趋势并进一步查清地质构造及变化情况,没有对断层影响情况进行分析研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罚款壹万捌仟元(¥18,000.00)。
(5)罗明国,中共党员,代池坝煤矿安监处副科长,分管掘进、职业卫生,负责持续改进标准化专业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31135回风巷事故段遇到构造变化安全风险重视不够;监督检查不力,未及时发现和消除31135回风巷掘进支护设计缺陷、锚杆锚索锚固在稳定岩层长度不够、顶板离层仪安设错误等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罚款壹万肆仟元(¥14,000.00)。
(6)李晓东,代池坝煤矿安全监察处副处长,主持安全监察处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31135回风巷事故段遇到构造变化安全风险重视不够;未及时发现和消除31135回风巷掘进支护设计缺陷、锚杆锚索锚固在稳定岩层长度不够、顶板离层仪安设错误等隐患,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罚款壹万肆仟元(¥14,000.00)。
(7)陈长江,中共党员,代池坝煤矿采掘副总工程师兼生产技术科科长,负责生产技术科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技术管理职责,对31135回风巷事故段遇到构造变化安全风险重视不够;对31135回风巷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和过构造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不严,未及时发现和纠正支护设计缺陷、锚杆锚索锚固在稳定岩层长度不够、顶板离层仪安设错误等问题;未落实现场技术指导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处罚款壹万陆仟元(¥16,000.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654126********4717)。
(8)何林波,代池坝煤矿党委委员,分管生产副矿长,负责全矿生产组织、生产计划与考核等工作,分管生产技术科。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31135回风巷事故段遇到构造变化安全风险重视不够;组织落实作业规程和过构造的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对支护设计缺陷、现场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失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处罚款壹万捌仟元(¥18,000.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510212********3530)。
(9)袁祥清,中共党员,代池坝煤矿分管安全副矿长,负责全矿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分管职工培训。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31135回风巷事故段遇到构造变化安全风险重视不够;未及时发现和消除支护设计存在缺陷、锚杆锚索锚固在稳定岩层长度不够、施工质量验收把关不严、顶板离层监测仪安装错误等隐患;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处罚款壹万陆仟元(¥16,000.00)。
(10)曾洪伟,代池坝煤矿党委委员,总工程师,负责矿井技术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31135回风巷掘进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以及过构造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把关不严,对31135回风巷事故段遇到构造变化安全风险重视不够,未组织开展专项辨识评估和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对支护设计缺陷、现场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失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处罚款壹万捌仟元(¥18,000.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510821********1335)。
(11)何晏,代池坝煤矿党委书记,主持矿党委全面工作,分管培训、安全文化建设等工作。未认真履行《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建立健全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两个根本”工作要求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安全生产业务部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督促检查不力,职工教育培训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⑥、第二十一条⑦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⑧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壹拾壹万贰仟叁佰元(¥112,300.00)。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2)贾正奎,代池坝煤矿党委副书记、矿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建立健全双重预防机制和“两个根本”工作要求不到位,组织制定的事故隐患记录报告制度、地质灾害普查制度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技术管理及现场管理等工作督促检查不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⑨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建议按上一年收入的100%进行处罚,共计处罚款壹拾伍万捌仟壹佰元(¥158,100.00)。
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3)苟军,中共党员,华荣公司广旺安管中心安监部副部长,联系采、掘专业,负责对中心片区各矿进行监督检查。对煤矿技术管理和顶板管理重视不够,对代池坝煤矿地质构造变化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不到位、技术管理不到位、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执行差等问题监督检查不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处罚款壹万元(¥10,000.00)。
(14)庞兵,中共党员,华荣公司广旺安管中心生产技术部副部长,协助部长负责中心片区煤矿掘进管理等工作。对《31135回风巷掘作业规程》《关于31135回风巷过构造的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到代池坝煤矿开展驻矿专班工作时,对31135回风巷过断层的安全风险重视不够,未进行重点督促检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处罚款壹万元(¥10,000.00)。
(二)对事故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代池坝煤矿,双重预防机制不健全,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⑩的规定,建议对代池坝煤矿处罚款玖拾叁万元(¥930,000.00)。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20〕16号)规定,建议由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主管部门将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由二级降为三级。
⑩《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川煤集团、华荣能源公司、广旺安全中心、代池坝煤矿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两个至上”,落实“两个根本”,切实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川煤集团、华荣能源公司要切实担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提升监督管理水平,加强对所属煤矿的日常监管力度,要紧盯重大风险,狠抓隐患排查整治,坚决杜绝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华荣能源公司要组织对所属各矿急倾斜、厚煤层、松软岩层、大断面的掘进工作面及已形成的巷道进行全面的清理排查,对支护方式的合理性、安全性进行充分论证,对不安全、不可靠的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治,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代池坝煤矿要制定防范隐伏构造安全风险的制度措施,对31135回风巷支护方式可靠性进行评估论证,制定可靠安全技术措施,全面排查整治存在的安全隐患。
(二)进一步加强技术管理。华荣能源公司要进一步加强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充实和加强各级技术力量,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技术人员,健全考核和奖惩制度。代池坝煤矿要强化地质保障工作,充实煤矿地质专业技术力量,增加装备和技术手段,认真开展矿井地质观测、编录以及预测预报工作,完善并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严格审查技术文件、施工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特别是多专业合作的工程,深入分析讨论,严格会审制度。巷道布置及支护设计必须充分研究相应地质资料,现场调查核实,弄清煤岩层赋存情况、周围巷道布置情况,优化巷道布置和支护方式。要加强巷道变形观测和顶板离层监测,明确专人收集分析监测数据,加强支护效果分析研究,不断改进和提高支护安全性可靠性。
(三)强化规程措施执行。代池坝煤矿要建立健全现场施工与技术管理协调促进机制,现场施工发现异常变化、出现与规程措施不相符要及时报告,技术管理部门必须深入现场查明情况及时修订完善规程措施;要强化生产作业队伍、一线职工按章作业意识,单项工程开工前,必须认真学习规程措施、组织现场实操培训考核,保障规程措施贯彻执行到位;要加强对规程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带班领导、跟班队干、安全专班人员必须熟悉井下作业地点规程措施,把执行情况作为必检必查内容,严肃查处违规违章行为。
(四)强化风险研判管控。代池坝煤矿要进一步重视和做实风险研判管控工作,健全安全风险研判管控制度,把集中风险研判、每日风险研判、专项风险研判有机结合起来,做到覆盖全面、研判准确,把风险研判作为编制设计、规程、措施的前置条件和主要依据,认真组织制定和落实管控措施,定期组织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和管控效果分析,让风险研判管控成为防范事故的有效手段,防止出现“想不到、管不到”问题,杜绝应付了是、走过场。
(五)进一步理顺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川煤集团、华荣能源公司要进一步完善各层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业务保安制度,推进实施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制管理,健全“职责清晰、层层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华荣能源公司、代池坝煤矿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各层级、各部门履职尽责考核标准,强化对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广旺中心要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效能,加强驻矿管理专班管理,避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上狠下功夫。
(六)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广旺中心、代池坝煤矿要采取多种形式根据现场安全工作需要做好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分层级、分工种安全培训,单项工程开工前必须认真学习规程措施、组织实操培训考核,切实提高职工安全风险意识和按章作业意识。对该事故要制作警示教育专题片,全覆盖开展事故警示教育,严肃查处“三违”行为,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要加强应急处置预案的学习培训和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煤矿发生事故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严禁迟报、谎报、漏报、瞒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