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东街道外滩湾腾瑞中心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
2021年7月11日15时许,桥东街道外滩湾腾瑞中心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7月13日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区总工会、桥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为成员的“7·11桥东外滩湾腾瑞中心工地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小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湘桥区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同日,潮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出《关于对湘桥区“7·1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挂牌督办的函》(潮安办函〔2021〕33号),按规定对该起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行挂牌督办。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及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发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腾瑞中心(综合体塔楼部分、住宅部分)
建设地点:潮州市东兴路
建设单位:广东腾瑞投资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汕头市建筑设计院
勘探单位:广东核力工程勘察院
承建单位:潮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总公司
监理单位:珠海市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机械安装单位:广州骏晨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设备产权单位: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为202399.20平方米,其中综合体塔楼为框架-核心筒结构,设地下室2层、上部层数40层、面积约94068.14平方米;住宅及商铺部分为框架-框剪结构,共3幢,其中住宅2幢、设2层地下室,上部层数1-32层,建筑面积约为108331.06平方米。
目前工程进度:工程总进度95%,其中塔楼已经完成交付甲方进行内部装修,住宅基本完成剩余部分零星修整,商铺屋面及立面幕墙正在施工预计8月底完成,现场尚存3部塔吊,其中3号塔吊在拆卸过程中发生事故。
(二)相关单位概况
1、广州骏晨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788911140X,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从安,成立日期2006年5月22日,地址在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南路26号B510房。
广州骏晨建筑机械有限公司2019年5月与潮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总公司签订《建筑机械安装、顶升、拆卸合同》、《安全管理协议》、《塔吊维修、保养合同》后,指派潮汕片区负责人许芳连负责桥东外滩湾腾瑞中心工地塔吊的安装、拆卸和维保工作。
2、潮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总公司
注册号9144510019817112X3,类型是集体所有制,法定代表人蔡俊明,成立于1989年9月6日,注册地址是潮州市环城西路10号。
潮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总公司于2014年承建了桥东外滩湾腾瑞中心工程项目。
3、珠海市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92636N,商事主体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楹润,成立于1995年7月25日,地址是珠海市香洲沿河东路323号四楼。
珠海市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2014年受广东腾瑞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对腾瑞中心工程实体中的土建部分进行监管。
(三)设备基本情况
腾瑞中心(外滩湾)2号楼3号塔吊
设备名称:塔式起重机
产地(品牌):广西建工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型号:QTZ100(QTZ6015)
备案编号:粤BC-T00546
出厂编号:061702
原安装6道附着,于2021年7月11日拆除最顶一道附着及一个标准节,目前剩余5道附着;现场塔吊降节后塔臂距离最近一道附着距离为≤22米(即塔身附着悬高为22米),而且塔臂高于建筑物高度,吊钩也回收至最顶端,其它紧固件已派员检查完毕。参照该型号塔吊说明书,查台风季节特级防御区各项指标,要求第三道附着及以上的附着悬高≤26米,现场塔吊降节后附着悬高为≤22米,并且能够在安全范围内360°自由旋转,符合《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防御台风安全技术指引(试行)》及塔机补充使用说明书(广东)要求。
(三)死者情况
余川,广州骏晨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塔吊装拆工人,男,身份证号码:510525199006160335,四川省泸州人,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操作类别: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证号:粤A052020000408T。
(四)事故发生的时间
事故发生的时间为2021年7月11日15时43分。
(五)事故发生的地点
桥东街道东兴南路东侧、东山路北侧腾瑞中心住宅2号楼3号塔吊。
(六)事故类别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认定为是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七)事故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余川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现场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7月11日上午9时许,广州骏晨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塔吊装拆班组(组长陈有、司磅左忠、装拆工王贝贝、余川及地面杂工贾洪文)到达桥东腾瑞中心工地后,广东腾瑞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市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潮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总公司和广州骏晨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人员对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湘桥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也巡查抽查到该工地,工作人员遂参加安全技术交底并制作检查记录。安全技术交底后,塔吊装拆班组便开始对腾瑞中心住宅2号楼3号塔吊实施拆卸,当天上午完成了塔吊最顶一道“附着”的拆除作业。午饭后塔吊装拆班组再次返回塔顶开始塔吊第一标准节的拆除作业。至15时许,当塔吊装拆班组在31楼高度(距离地面约100米)的作业平台上拆除塔吊第一标准节铁构件的时候,余川违反操作规程,未按要求佩戴安全绳;未等铁构件脱离,提前打开作业平台的护栏;未等塔吊内套架顶升到位钢缆绷紧,就用锤子强行猛敲螺丝,使得铁构件脱离时耳板上固定的钢缆发生脱钩,随即被翻转掉落的铁构件推离作业平台,与铁构件一同坠落到1楼地面,当场死亡,坠落死亡时间为15时43分。
(二)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拨打120及110,随后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并确认余川已当场死亡,经法医现场勘验,死者符合高坠死亡特征。各部门现场处置及时、有效,未发生二次事故,相关稳控工作随即迅速开展,7月14日,广州骏晨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补偿协议,事故善后工作结束,事故处理过程没有发生群体性事件和不良舆论影响。
三、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经调查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违章冒险作业。死者余川安全意识淡薄,在未佩戴安全绳的情况下,爬上距地面约100米高的塔吊顶端进行拆卸作业;未等标准节铁构件脱离就提前打开作业平台的护栏;未等塔吊内套架顶升到位就强行猛敲螺丝等一系列违规操作,最终导致其坠落地面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王贝贝在作业过程中发现钢缆挂钩的安全装置有变形,但过于自信,没有将情况上报,也无作任何处理,导致后面余川砸开螺丝的时候出现铁构件脱钩的情况 ;作业过程中陈有、王贝贝、左忠三人知晓余川没有佩戴安全绳、提前打开作业平台护栏、强行猛敲螺丝,但却都没有及时进行制止。
2.安全管理人员未正确履职:监理员詹鸿文在塔吊拆卸作业中无按要求旁站并制作旁站记录,对作业人员的违规行为一无所知;安全员吴光歧在整个塔吊拆卸作业过程中一直都呆在地面进行警戒工作,完全没有检查高空作业人员的情况,没有及时发现余川的违规行为并进行制止和纠正;塔吊装拆班组的班组长陈有在发现余川没有佩戴安全绳就进行高处作业时,虽有进行口头提醒,却没有坚持原则制止其冒险作业。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湘桥区“7·11”桥东外滩湾腾瑞中心工地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违章冒险作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未正确履职等因素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单位及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广州骏晨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作为塔吊装拆维保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其安全管理人员未正确履职,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建议由区住建局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珠海市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作为腾瑞中心项目监理单位,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未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监理、未及时纠正作业人员违规操作及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住建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潮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总公司,基本上能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事故不是因该公司自身存在明显不安全因素造成的,建议由区住建局对其进行行政约谈。
(四)广东腾瑞投资有限公司,基本上能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事故不是因该公司自身存在明显不安全因素造成的,建议由区住建局对其进行行政约谈。
(五)桥东街道办事处,负有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经湘桥区政府检查组对桥东街道进行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检查,证实桥东街道有对腾瑞中心工程项目进行日常检查并跟踪落实整改措施,有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尽职免责的原则,建议不予追究。
(六)潮州市湘桥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事故发生前有按照规定对该项高处作业进行备案及资质审查;事发当日巡查参加安全技术交底时有做好相关记录;日常有对腾瑞中心工程项目进行例行检查并跟踪落实整改措施;有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尽职免责的原则,建议不予追究。
(七)余川,男,身份证号码:510525199006160335,作为塔吊装拆班组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未按规定佩戴安全绳进行高处作业;未等标准节铁构件脱离就提前打开作业平台的护栏;未等塔吊内套架顶升到位就强行猛敲螺丝等一系列违规操作,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本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鉴于余川本人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
(八)陈从安,男,身份证号码:***,广州骏晨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在腾瑞中心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项目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尤其是专职安全员未正确履职,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九)许芳连,男,身份证号码:***,作为广州骏晨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潮汕片区经理,未落实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住建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十)吴光歧,男,身份证号码:***,广州骏晨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安全员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高处作业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区住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十一)陈有,男,身份证号码:***,作为塔吊装拆班组的班组长,在作业过程中对作业环境、机械设备疏于观察,未及时制止和纠正余川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建议由广州骏晨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给予批评教育,并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十二)王贝贝,男,身份证号码:***,作为塔吊装拆班组的工人,在作业过程中发现钢缆挂钩安全装置变形这一事故隐患,却未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导致塔吊标准节铁构件在余川的一系列违规操作之后发生脱钩现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广州骏晨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给予批评教育,并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十三)陈斌,男,身份证号码:***,作为珠海市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腾瑞中心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导致现场人手不足,未能及时纠正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人员违规作业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住建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十四)詹鸿文,男,身份证号码:***,作为珠海市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腾瑞中心项目监理员,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实施旁站,未能及时纠正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人员违规作业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住建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广州骏晨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配齐配强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必须认真开展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职责;要加强对高处作业现场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要认真落实对项目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从业人员按安全管理规定作业。
2、珠海市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要加强技术管理、安全管理、合同履约管理,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责任;要配齐人手,严格履行现场监理职责。
(二)落实行业和属地监管责任
区住建局要深入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突出高处临边作业事故防范;要强化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要督促指导事故单位制定方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工作落实到位。桥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内高危行业巡查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
(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区住建局结合当前防疫要求,组织全区在建工地相关单位通过线上或线下召开“7·11”高处坠落事故案例分析会,通报本次事故发生经过,详细分析本次事故原因以及本次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督促各相关单位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对照查摆问题,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全面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文章来源:湘桥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