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际橡塑“8.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8月1日,天台县洪畴镇第三工业区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6万元。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天政函〔2021〕104号的规定,牵头组织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人社局、洪畴镇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以及事故责任进行了调查和分析,形成以下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浙江天际橡塑有限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93;法定代表人:张新发(实际控股人为戴均满);营业期限:2014年09月24日—2034年09月23日;经营范围:铁路专用设备及器材配件、橡塑制品、塑料制品、交通设施、输送机械制造、加工、销售;橡胶原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住所:天台县洪畴镇第三工业区。

二、事故发生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8月1日12时许,陈基洪、童品鳌、刘婉秋三人使用行车,将输送带芯卷安装在未固定的备用三角架上进行作业(卷轴为大型机轴,与三脚架不匹配)。带芯卷安装完毕后,童品鳌与刘婉秋回到各自岗位继续工作,陈基洪在小成型机卷尾工作。13时50分许,制动控制盘被输送带垫布卡住,小成型机的动力将未固定的备用三角架拉倒,机轴砸中陈基洪头部(右侧)。至此,事故发生。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13时51分,车间主任童品鳌让员工许尚亮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自己通知公司董事张新发,部门经理陈立兵、汤七芬(实际控股人妻子)。汤七芬赶到车间时,张新发已经出发至洪畴镇卫生院接医生,14时05分许,卫生院医生到达现场对陈基洪进行急救。14时15分,120 急救车到达现场,14时38分,陈基洪被送至天台县人民医院。到人民医院后汤七芬电话告知公司实际控股人戴均满事故情况(两者夫妻关系),戴均满得知后马上驱车从上海赶回天台。15时20分许,天台县人民医院宣布陈基洪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6万元。死者:陈基洪,男,332625**********11。

三、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陈基洪操作成型机时未按照《成型作业指导书》中相关规定,使用不匹配的机轴,安装在未固定的备用三角架上进行作业,导致三角架倾倒,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浙江天际橡塑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2、浙江天际橡塑有限公司实际控股人戴均满,未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综上所述,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陈基洪,浙江天际橡塑有限公司成型机机尾操作员,未按照《成型作业指导书》规定,使用不匹配小成型的大型机轴,安装在未固定的备用三角架上进行作业,导致三角架倾倒,是事故的主要责任者,鉴于其已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2、浙江天际橡塑有限公司实际控股人戴均满,未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负领导责任,建议县应急管理局给予戴均满相应的行政处罚。

3、浙江天际橡塑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对本次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县应急管理局给予浙江天际橡塑有限公司相应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浙江天际橡塑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落实防范措:一是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尤其是对新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二是要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提高生产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三是要加大对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管力度,杜绝员工的三违现象,确保安全生产。

(二)洪畴镇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安全生产工作,要层层落实责任,加强事故警示教育,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各乡镇(街道)要做到举一反三,加强对本辖区

内企业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确保企业生产安全平稳有序推进。

“8.1”事故调查组

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