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哲创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4月5日16时20分许,位于西安市国际港务区柳新路以北、迎宾大道以东的观澜项目(三期全运酒店)施工现场,一名工人从酒店18层临边高处坠落至裙楼屋面(第4层),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83.7万元(不包含事故处罚金额)。

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总工会和国际港务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西安市人民政府国际港务区“4·5”一般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并聘请相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分析了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项目及相关单位情况

(一)项目情况

观澜项目(三期全运酒店)位于西安市国际港务区柳新路以北、迎宾大道以东,项目紧邻西安奥体中心,总建筑面积58232.88平方米,规划净用地面积152731平方米,建筑功能为五星级酒店。项目于2020年11月10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时开始施工建设。项目建设内容为7#酒店、公厕及其附属商业、配套公建、地下室等,地上21层,地下2层。截至事故发生时项目主体已全面封顶,爬架已拆除,正在进行幕墙龙骨安装、封修板安装等工作,已施工至4至17层。

(二)事故发生相关单位情况

1.项目建设单位:西安雅意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意房地产公司),成立于2018年11月20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高某东。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酒店开发与建设,酒店管理,住宿服务;餐饮服务;会议会展服务;洗衣服务;日用百货零售,卷烟、雪茄烟零售;商务信息服务;停车场管理;自有房屋租赁;市场营销策划、活动演出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陈某为西安全运村(酒店)项目负责人。

2.项目施工单位: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建第五建设公司),成立于1984年9月4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冯某。经营范围:土木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建设工程设计,装饰装修、园林古建筑、消防、钢结构、公路、水利水电、市政、路桥、环保、建筑幕墙、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的施工,特种设备、机电设备安装,建筑机械及设施料租赁,建筑构件、设备、材料的生产和销售,承包国(境)外土木建筑工程和境内外资工程,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房屋中介和自有房屋租赁,技术经济咨询服务和人员培训,机具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5月15日,陕建第五建设公司中标观澜项目(三期全运酒店)工程施工项目。2020年6月15日,陕建第五建设公司与雅意房地产公司签订西安全运村观澜项目酒店地块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为位于西安市国际港务区柳新路以北、迎宾大道以东的观澜项目(三期全运酒店)。工程承包范围为西安全运村观澜项目酒店地块施工总承包工程,总建筑面积约58232.88平方米,包含7#楼酒店、公厕及其附属商业、配套公建、地下室等发包人所提供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安装、精装修工程及室外附属电力、管网、景观绿化等工程的施工总承包。项目建筑高度93.65米,单体最高点高度99.9米,地上层数为21层,地下为2层。石某娟为陕建第五建设公司观澜项目(三期全运酒店)项目经理。

3.幕墙施工单位:中哲创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哲创建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29日,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某芳。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智能家居、智慧建筑系统、智能及绿色节能幕墙、光电幕墙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建筑幕墙、室内外装饰、铝合金门窗、钢结构的设计及工程施工;机电设备(除专控)、建筑材料、装饰五金等的批发零售及其他无须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11月23日,中哲创建公司中标雅意房地产公司的酒店/综合体地块幕墙及铝合金工程项目。2021年1月1日,中哲创建公司与雅意房地产公司签订观澜项目幕墙及铝合金工程合同(酒店主楼标段),承包内容为铝合金门窗及幕墙安装。罗某书为中哲创建公司观澜项目(三期全运酒店)塔楼标段幕墙及铝合金工程项目经理。

4.劳务单位:陕西奥翔天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翔天越实业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20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任某瑞。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环保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智能机器人的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检验检测服务;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公路管理与养护;建设工程监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技术进出口;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2020年11月10日,奥翔天越实业公司与陕建第五建设公司签订西安全运村观澜项目酒店地块土建建安总承包工程建设工程主体劳务分包合同,分包范围包括西安全运村观澜项目酒店地块土建建安总承包工程—主体劳务。余某为奥翔天越实业公司西安全运村观澜项目酒店地块项目部项目经理。

5.监理单位:陕西省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工程监理公司),成立于1995年2月28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某。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机电安装、化工石油、市政、农林工程监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程招标代理;货物、服务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依法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4月15日,工程监理公司中标观澜项目—全运酒店(DK1)监理工程项目。2020年5月14日,工程监理公司与雅意房地产公司签订西安全运村项目雅意公司酒店地块(DK1)监理工程合同,范围为西安全运村观澜项目监理工程一标段(酒店业态)。杨某为工程监理公司观澜项目—全运酒店(DK1)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

6.塔吊租赁单位:西安君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臣工程机械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16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朱某军。经营范围:工程机械、建筑设备的销售及租赁;五金交电、建筑装饰材料的销售;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以上经营范围除国家专控及前置许可项目)。

2020年9月7日,君臣工程机械公司与陕建第五建设公司签订西安全运村观澜项目酒店地块土建建安总承包建设工程塔吊租赁合同。租赁设备:普通塔式起重机。

(三)有关调查情况

经调查,雅意房地产公司与中哲创建公司签订的《观澜项目幕墙及铝合金工程合同(酒店主楼标段)》中约定由中哲创建公司负责自行搭设硬质水平防护措施。

因幕墙施工需要,中哲创建公司的现场负责人林某龙在未报告项目经理罗某书的情况下,于2021年3月初直接联系到了奥翔天越实业公司外架班组长柯某乾,约定以49000元的费用由其班组为中哲创建公司搭设(包括拆除)18层楼硬质水平防护。柯某乾承揽此项工作后,未将相关情况告知奥翔天越实业公司项目经理余某。

3月11日,18层楼硬质水平防护由柯某乾班组开始搭设,至3月13日搭设完成。4月1日,林某龙通过转账的方式将49000元支付给了柯某乾。4月3日,林某龙发微信给柯某乾,商议由及其班组人员对18层楼硬质水平防护进行拆除。

(四)安全协议签订情况

1.雅意房地产公司与陕建第五建设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中明确由雅意房地产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隐患有权进行批评、教育、纠正。陕建第五建设公司在施工总承包工程范围内,全面承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领导、管理责任,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组织、检查、监督、教育、培训等相关事项;对第三方在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的,除依法由第三方承担责任外,均由陕建第五建设公司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2.雅意房地产公司与中哲创建公司合同中明确中哲创建公司要强化安全意识,抓好安全生产,杜绝一切事故;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任何设备、人身安全事故均应自行负责,与总包(陕建第五建设公司)和甲方(雅意房地产公司)无关。

3.陕建第五建设公司与君臣工程机械公司安全协议书中约定君臣工程机械公司接受承租人(陕建第五建设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操作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严格落实“十不吊”制度。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1年4月5日,奥翔天越实业公司工人张某、柯某贵、邹某余、邱某智、赵某爱、邱某宝等人在班组长柯某乾安排下从事三期全运酒店18层楼硬质水平防护(该防护已于4月4日拆除)拆除后剩余建筑物料的整理吊运,因柯某乾当天未在项目现场,便电话安排张某临时负责组织此次建筑物料吊运工作。

图片

图1 酒店18层楼西南侧吊运建筑物料现场还原

16时左右,柯某贵找到正在酒店19层指挥扣件吊装作业的司索信号工杜某霞,让其前往酒店18层指挥吊装钢管等物料。

16时20分左右,柯某贵等人将楼层内成捆的钢管(管长6米)进行绑扎准备予以吊运。在未设置使用卸料平台的情况下,塔吊司索信号工杜某霞指挥塔吊司机石某和工人柯某贵等人将吊钩斜拉入18层楼内进行钢管吊运。因斜拉、斜吊建筑材料,吊运钢管重物的钢丝绳碰挂到未拆除完的酒店西南侧临边防护栏杆后,致使吊运中的钢管在纵向惯性作用下,牵引工人柯某贵与酒店西南侧临边的防护栏杆(作业人员安全带悬挂防护栏杆),一同从第18层楼层内临边位置坠落至裙房(第4层)屋面。

图片

图2 酒店4层楼屋面事故现场

(二)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陕建第五建设公司生产经理李某辉接到奥翔天越实业公司安全员程某报告后,便赶到现场,自己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7时左右,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确认事故中受伤人员已经死亡。事故救援过程中未造成其他附带损失。

(三)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评估情况

死者家属邹某余(同为现场作业工人)在陕建第五建设公司现场工作人员的协助下于事故发生后拨打了110电话。18时,新筑派出所将事故情况报国际港务区管委会。19时50分,市公安局及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将事故情况报至市政府总值班室。本次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和处置有序,未发生次生事故;整体舆情平稳,未引发群体性社会事件,社会秩序稳定。

三、伤亡人员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

柯某贵,男,生前系奥翔天越实业公司普工,在事故中死亡。善后事宜已经处理完毕。

(二)直接经济损失

经调查,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83.7万元(不包含事故处罚金额)。

四、现场勘查及有关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

2021年4月6日,专家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询问了施工单位和有关人员,查阅了相关笔录和资料。具体情况如下:

1.查询情况:经现场询问,事故发生时,从业人员正在进行第18层室内建筑物料整理吊运和垃圾清理工作。

2.事故现场情况:高处坠落发生于酒店第18层,图纸标注东西3-6轴线交南北W-U轴线之间楼内,事发前该临边安全防护栏杆已局部被拆除。经现场询问,事故发生时,从业人员将安全带系于酒店西南侧未被完全拆除的临边防护栏杆上。因未设置使用卸料平台,从业人员在楼层内将绑扎成捆的钢管(管长6米)临边进行吊运。因斜拉、斜吊建筑物料,吊运钢管重物的钢丝绳碰挂到未拆除完的酒店西南侧临边防护栏杆,致使吊运中的钢管在纵向惯性作用下,牵引从业人员与酒店西南侧临边的防护栏杆(作业人员安全带悬挂于防护栏杆),一同从第18层楼层内临边位置坠落至裙房(4层)屋面。

——————————————————————

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4.1.1 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二)其他情况

1.2021年3月16日,因幕墙施工单位在幕墙安装方案和吊篮专项方案未报验审批签章、未组织专家论证的情况下违规施工,工程监理公司观澜项目(三期全运酒店)项目监理部向陕建第五建设公司、中哲创建公司等单位下发了工程暂停令。但直至事故发生时,相关施工一直在持续进行。

2.2021年4月2日,监理例会上指出,18层以上楼内仍存在大量建筑材料未清理,要求总包单位及各分包严禁采用塔吊直接由楼内吊装材料,必须设置卸料平台并报监理部验收合格后方可实施。

3.经调查,中哲创建公司观澜项目(三期全运酒店)项目经理罗某书长期不在岗履职。

4.君臣工程机械公司与陕建第五建设公司在建设工程塔吊租赁合同中约定,由君臣工程机械公司对设备操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塔吊司索信号工杜某霞违章指挥,塔吊司机石某违章操作,工人柯某贵安全带悬挂于临边防护栏杆,悬挂位置不正确,致使吊运钢管重物的钢丝绳碰挂到未拆除完的酒店西南侧临边防护栏杆后,在纵向惯性作用下,牵引工人柯某贵与酒店西南侧临边的防护栏杆(作业人员安全带悬挂防护栏杆),一同从第18层楼层内临边位置坠落至裙房(4层)屋面,导致事故发生。

——————————————————————

2.《西安全运村观澜项目酒店地块土建建安总承包建设工程塔吊租赁合同》第八条 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8.2.4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配备管理人员2名,设备操作人员2名,信号工,上述所有人员的工资均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乙方应负责对上述人员组织管理,制定安全措施,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在不违反操作规程的前提下,服从甲方人员的指挥,按时作业,保证甲方的施工需要。

3.《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3.0.13吊起的构件应确保在起重机吊杆顶的正下方,严禁采用斜拉、斜吊,严禁起吊埋于地下或粘结在地上的构件。

4.《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3.0.4起重作业人员必须穿防滑鞋、戴安全帽,高处作业应佩挂安全带,并应系挂可靠,高挂低用。

(二)间接原因

1.中哲创建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履职;在幕墙安装方案和吊篮专项方案未报验审批签章并未组织方案专家论证的情况下违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流于形式,未按规定对入场工人开展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

2.奥翔天越实业公司未能结合施工作业场所状况、特点、工序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教育流于形式;对司索信号工人的违章指挥行为未能进行有效制止。

3.君臣工程机械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没有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4.陕建第五建设公司未按照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

5.工程监理公司监理职责履行不力,对施工单位施工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情况审查不严;监理巡视流于形式,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违规吊装作业情况未能予以有效制止,也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6.雅意房地产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未对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管理,未对各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到岗情况进行核查;对监理例会提出的问题隐患,未能按要求督促相关单位整改到位;未切实督促有关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中哲创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1人)

柯某贵,生前系奥翔天越实业公司普工。安全带悬挂于临边防护栏杆,悬挂位置不正确。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鉴于柯某贵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的人员(2人)

1.杜某霞,系奥翔天越实业公司司索信号工。违章指挥,斜拉、斜吊建筑物料。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杜某霞的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2.石某,系君臣工程机械公司塔吊司机。违章操作塔吊,斜拉、斜吊建筑物料。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石某的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3家)

1.中哲创建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履职;在幕墙安装方案和吊篮专项方案在未报验审批签章并未组织方案专家论证的情况下违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流于形式,未按规定对入场工人开展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中哲创建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四十六条第一款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相应的行政处罚。

2.奥翔天越实业公司未能结合施工作业场所状况、特点、工序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教育流于形式;对司索信号工人的违章指挥行为未能进行有效制止。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

——————————————————————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7.《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8.《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9.《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奥翔天越实业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相应的行政处罚。

3.君臣工程机械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没有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见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

君臣工程机械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相应的行政处罚。

——————————————————————

10.《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1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1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四)建议予以处罚的个人(1人)

罗某书,系中哲创建公司观澜项目项目经理。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长期不在岗履职;对幕墙安装方案和吊篮专项方案在未报验审批签章并未组织方案专家论证的情况下,违规施工的问题失察;对入场工人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的问题失察。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罗某书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罗某书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

13.《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建议企业内部处理的人员(6人)

1.林某龙,系中哲创建公司观澜项目现场负责。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建议中哲创建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给予林某龙相应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2.余某,系奥翔天越实业公司观澜项目项目经理。对入场工人未能结合施工作业场所状况、特点、工序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和三级安全教育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建议奥翔天越实业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给予余某相应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3.柯某乾,系奥翔天越实业公司外架班组长。对班组人员日常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建议奥翔天越实业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给予柯某乾相应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4.朱某军,系君臣工程机械公司法人代表。管理职责履行不力,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建议君臣工程机械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给予朱某军相应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5.杨某,系工程监理公司观澜项目项目总监。监理职责履行不力,对施工单位施工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情况审查不严;监理巡视流于形式,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违规吊装作业情况未能予以有效制止,也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建议工程监理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给予杨某相应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陈某,系雅意房地产公司项目负责人。未对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管理,未对各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到岗情况进行核查;对监理例会提出的问题隐患,未能按要求督促相关单位整改到位;未切实督促有关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建议雅意房地产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给予陈某相应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六)建议移送处理的单位(3家)

1.陕建第五建设公司未按照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

建议移交国际港务区交通和住房建设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其进一步的行政处理。

——————————————————————

14.《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2.工程监理公司监理职责履行不力,对施工单位施工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情况审查不严;监理巡视流于形式,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违规吊装作业情况未能予以有效制止,也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建议移交国际港务区交通和住房建设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其进一步的行政处理。

3.雅意房地产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未对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管理,未对各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到岗情况进行核查;对监理例会提出的问题隐患,未能按要求督促相关单位整改到位;未切实督促有关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

建议移交国际港务区交通和住房建设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其进一步的行政处理。

——————————————————————

1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5.2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1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中哲创建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人员要全面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积极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严防违章施工,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奥翔天越实业公司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履行培训教育职责,确保作业人员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提高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加强对作业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准确掌握作业现场安全生产动态,及时纠正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确保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三)君臣工程机械公司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四)陕建五建公司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切实提高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风险意识和操作技能,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工程监理公司要严格按照监理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认真细致排查有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加强对施工工人安全教育培训、技术交底等落实情况的审查;督促监理人员认真履行“四控三管一协调”的监理职责,强化监理巡视检查,及时消除施工现场的各类安全隐患。

(六)雅意房地产公司要认真汲取此次事故教训,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严格落实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认真核查各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到岗情况;定期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教育,全面提升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切实有效杜绝事故发生。

(七)国际港务区交通和住房建设局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西安市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分析安全形势,全面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全面开展建筑施工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加强辖区内在建工程的监管,确保行业安全。

(八)国际港务区管委会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底线思维,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层层压实责任,抓实抓细安全生产工作。全面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入排查各行业、各领域、各环节安全生产隐患,强化各部门、街办安全监管职责,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