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业公司精煤场地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
2022年1月19日,某煤业公司精煤场地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5万元。
调查发现:该公司铲车在为货车装车过程中,将闫某碾压致死。事故发生时,闫某身着工作服、安全帽,但未穿戴反光背心、肩灯。
有关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后认为,该煤业公司及总经理冯某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给予行政处罚。事故调查组还依法认定铲车司机、场地管理员、专职安全管理员等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并提出处理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分别对事故发生单位某煤业公司和事故责任人员冯某处以30万元和72000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本案中,该煤业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对原煤、中煤、精煤场地进行风险辨识,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反光背心、肩灯,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一般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应急管理部门应依据本条对该煤业公司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公司总经理冯某,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因此,应急管理部门应依据本条规定对冯某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