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9”瀚盛花园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区政府:
2016年12月29日11时30分许,香蜜湖路与北环大道交汇东南处瀚盛花园发生一宗事故,造成1人死亡。2017年1月5日,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福田区政府批准成立了“12•29”瀚盛花园死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福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林志平任组长,区安监局、区监察局、区住建局、福田公安分局、区总工会派员参加,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发时间:2016年12月29日11时30分许;
(二)事发地点:香蜜湖路与北环大道交汇东南处瀚盛花园6栋26层(天台);
(三)事故类别:高处坠落;
(四)伤亡情况:死亡1人(阎要平,男,42岁,湖南省武冈市人);
(五)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深圳市赤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1月20日,注册地址系深圳市南山区赤湾四路C2栋,法定代表人系陈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084641500。
深圳市赤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瀚盛花园管理处,成立于2007年12月07日,营业场所在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路与北环大道交汇东南处瀚盛花园生活馆二楼,负责人系杨维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67188832XG。
三、事故经过
2016年12月29日上午,深圳市赤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瀚盛花园管理处项目经理阎要平带队(共8人)进行安全巡查。11时20分许,巡查队伍到达瀚盛花园6栋26楼(天台),阎要平自行从北侧铁梯爬过女儿墙,在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沿飘台逆时针巡查至西南侧太阳能热水器附近,不慎发生坠落(从26楼坠落至地面,坠落高度约80米)。
四、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场人员陈云杜、王帅锋分别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瀚盛花园管理处副经理周向辉向公司总经理电话报告事故情况,同时安排人员保护事发现场。11时40分左右,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经抢救确认阎要平死亡。
2016年12月29日11时55分,接福田区总值班室通知,福田区安监局、香蜜湖街道办等部门立即派出调查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责令深圳市赤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事故善后小组,安抚死者家属,同时开展瀚盛小区内的隐患排查,积极配合区政府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五、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人的不安全行为:阎要平安全意识不足,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翻越“女儿墙”并沿飘台行走活动。
(二)间接原因:
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阎要平作为深圳市赤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瀚盛花园管理处项目经理,未能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导致事故发生,暴露了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
2、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瀚盛花园6栋26楼天台在女儿墙安装固定爬梯,管理处对此现象未能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物业管理处管理不到位且工作人员安全意识不足,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所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六、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对事故原因的分析,调查组提出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如下:
(一)事故责任单位:深圳市赤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瀚盛花园管理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物业管理处的主要负责人未能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存在漏洞,未能及时消除物业服务范围内存在的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三十八条第一款,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安监局依法对该单位进行处理。
(二)事故责任人:阎要平安全意识不足,其翻越“女儿墙”并沿飘台行走,未按法律规章及公司制度要求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对阎要平不予处罚。
(三)相关职能部门:区住建局制定相关工作方案滞后,工作落实不认真的问题,且对辖区物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领域培训的覆盖面较小。建议区监察局根据上述情况对相关职能部门及人员进行处理。
七、整改措施
(一)从业人员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本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其安全生产义务;
(二)深圳市赤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切实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三)区住建局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好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加强队伍教育,提高工作人员责任心。
“12•29”瀚盛花园死亡事故调查组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