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沙田镇“12.1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12月10日14点21分左右,位于东莞市港口大道(沙田段)虎门港港前路二期码头综合楼的东莞港集装箱港务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镇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镇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的规定,东莞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由镇副处级干部苏植锐任组长,应急分局、交警大队、交通分局、公安分局、党政办、经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司法分局和总工会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沙田镇“12.1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了栖霞市人民政府派人参与。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单位概况

1、东莞港集装箱港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947295674,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东莞市港口大道(沙田段)虎门港港前路二期码头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林涛,注册资本:人民币陆亿柒仟万元,成立日期:2009年9月9日,经营范围:港口经营服务;实业投资;货物进出口;装卸搬运。东莞港集装箱港务有限公司的码头堆场隶属东莞港集团,于2011年建成投产,码头堆场占地面积30万平方米,码头堆场分为内贸和外贸堆场,有F1至F8共8个堆场,每个堆场占地面积约4500平方米。

2、栖霞弘鼎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MA3EJ8027W,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迎宾路东侧南二里店村北亚东大酒店办公室两间,法定代表人:潘玉毅,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成立日期:2017年9月13日,经营范围: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公司共有员工15人,运输车辆15台(包含挂靠车辆)。办理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鲁交运管许可烟字370686214007,证件有效期至2023年5月7日,发证机关:栖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发证日期:2019年5月5日,经济性质:私有独资,经营范围:普通货运。

3、佛冈中天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6964179547,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佛冈县石角镇法政路123号,法定代表人:罗新财,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佰零壹万元,成立日期:2009年10月22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运输信息咨询,仓储服务(不含危化品)。

4、广东中外运化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9955765A,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法人独资),营业场所:广州市黄浦区荔香路10号1401房,负责人:林展宏,成立日期:2007年17月26日,经营范围:道路运输业。

(二)相关人员情况

1吕京龙,本次事故的死者,男,汉族,出生日期:1980年3月28日,住址:山东省栖霞市庄园街道杜家庄村322号,公民身份号码:X X X,系本次肇事车辆实际支配人雇请的跟车人员。吕京龙有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证号:X X X,初次领证日期:2005年3月28日,准驾车型:A2,有效期限:2011年5月11日至2021年5月11日。

2、李凯,男,汉族,出生日期:1973年11月28日,住址:山东省栖霞市商业街931号,公民身份号码:X X X,是造成本次事故的车辆的驾驶人和车辆实际支配人之一。李凯持有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证号:XXX,初次领证日期:1994年8月1日,准驾车型:A2,有效期限:2015年8月1日至2025年8月1日。持有山东省烟台市交通运输管理局核发的从业资格证,证件号:XXX,初次发证时间:2014年6月16日,有效期至2020年6月。

3、衣双卫,男,汉族,出生日期:1977年3月6日,住址:山东省栖霞市杨础镇刘家沟村18号,公民身份号码:X X X,是造成本次事故的车辆的实际支配人之一。

4、潘玉毅,男,汉族,出生日期:1993年8月17日,住址:山东省栖霞市翠屏街道十甲村66号,公民身份号码:X X X,是栖霞弘鼎运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事故车辆情况

1、鲁FBY39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解放牌CA425OP26K2T1E5A,车辆使用性质:货运,车辆识别代码号:LFWSRX5J5KAD27897,发动机号:53212427,车辆所有人:栖霞弘鼎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人:李凯、衣双卫,登记注册日期:2019年6月11日,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6月。车辆已办理道路运输证,证号:鲁交运管烟字370686309554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证件有效期至:2020年6月;核定载人数2人,整备质量为8805公斤,准牵引总质量40000公斤。鲁FBY397车辆(实际支配人:李凯、衣双卫)与栖霞弘鼎运输有限公司是挂靠关系,双方有签订《货车挂靠协议书》,《货车挂靠协议书》上没有明确挂靠费用,明确了在挂靠期间,如发生交通事故、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运输、劳务等纠纷,一切由乙方(衣双卫)负责处理,由乙方(衣双卫)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事发时牵引鲁FF096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据衣双卫和潘玉毅陈述,衣双卫没有向栖霞弘鼎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过挂靠费用。据衣双卫和李凯陈述,二人以30.5万元购买了鲁FBY39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购车款二人均付,由衣双卫负责接运输单,李凯负责运输货物,运输收益二人均分。

鲁FF096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品牌型号:华昌牌QDJ94O3CSY,车辆使用性质:货运,车辆识别代码号:LA939VC86AOJLFO77,发动机号:无,车辆所有人:衣双卫、实际支配人:衣双卫,登记注册日期:2010年12月10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车辆已办理道路运输证,证号:鲁交运管烟字370686305467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证件有效期至:2020年12月;车辆总质量40000公斤,整备质量为8000公斤。事发时集装箱内没有装货物。

鲁FBY39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购买了保险,商业险单号:111310L3900698423602(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150万元)、强制险单号:11131013900698423607。

(四)涉事单位相互关系

1、广东中外运化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有与东莞港集装箱港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仓储服务合同》,东莞港集装箱港务有限公司向广东中外运化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提供出入库装卸及在库管理等服务,合同期是201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合同中有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广东中外运化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有与佛冈中天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公路运输服务委托合同》,佛冈中天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向广东中外运化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提供公路运输配送服务,合同期是自2019年1月1日起3年。合同中有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2019年12月10日上午,佛冈中天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衣双卫在手机运满满APP软件上达成协议,将广东中外运化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委托其运输的业务交给了衣双卫,双方约定的运输费用为10000元。衣双卫把该运输业务告诉了李凯,据该二人陈述,双方约定利润均分。李凯驾驶鲁FBY397号重型平板半挂车牵引着鲁FF096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于2019年12月10日14点左右到达东莞港集装箱港务有限公司准备装卸,在向装货平台倒车过程中发生了事故。

4、李凯在山东省栖霞市叫吕京龙跟车(负责协助驾驶车辆和其他杂务),是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合同。李凯答应吕京龙,从山东家里出去来回一趟给他2000元作为报酬。因这是第一次叫吕京龙跟车,所以没有资金来往的记录。吕京龙没有与其他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12月10日14时21分左右,李凯驾驶的号牌号码为鲁F BY397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着鲁FF096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进入东莞港集装箱港务有限公司的内贸仓准备装货。吕京龙从鲁FBY397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上下来,帮忙指挥倒车。当车辆在向装货平台倒车过程中,把吕京龙撞到在装货平台的边上。事故发生后,14时24分左右,李凯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4时39分左右,救护车赶到现场,并对吕京龙进行抢救。14时40分左右,吕京龙经抢救无效死亡。

该事故发生经过有监控视频记录。

(上图为案发现场) 

(二)事故救援情况

接报后,镇应急、公安和交警等部门负责同志第一时间到事故现场组织现场处置及善后工作,迅速开展调查,控制并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

此次事故的信息报送及时,未出现迟报、漏报、瞒报的情况;事故应急救援得当,未因处置不当导致死伤人员增加、财产损失扩大及发生次生事故。经评估,此次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到位。

(三)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沙田镇政府积极组织应急、公安、交警、卫生、社保和司法等职能部门开展伤员救治、善后维稳、死伤者家属安抚等各项工作。事故发生至今,未发生死者家属上访、闹访等事件,善后处置得当。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吕京龙,是李凯叫来跟车的,据东莞市沙田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实,死者的死亡原因是胸腹联合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

目前,该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6万元(因民事赔偿还在协商中,目前的直接经济损失没有统计民事赔偿费用)。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及相关分析

1、事故直接原因

(1)吕京龙在帮忙指挥倒车时,没有注意车辆行驶方向。

(2)李凯驾驶车辆进行倒车时,疏忽大意没有注意附近人员情况。

2、事故间接原因

衣双卫和李凯,作为涉事车辆的实际支配人,未对雇请的跟车人员吕京龙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未能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沙田镇“12.1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发生单位的履职情况

1、衣双卫和李凯,共同作为涉事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同时也是涉事运输活动的承运主体,未对雇请的跟车人员吕京龙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未能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2、栖霞弘鼎运输有限公司,对部分挂靠在其公司名下的车辆和从业人员(衣双卫和李凯)只挂不管,未能保证挂靠在其公司名下的车辆的从业人员(衣双卫和李凯)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

3、东莞港集装箱港务有限公司,有对进入其公司码头堆场的车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统一协调管理。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对沙田镇“12.1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1、吕京龙,鲁FBY39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跟车人员。在帮忙指挥倒车时,没有注意车辆行驶方向,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2、衣双卫和李凯,共同作为涉事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同时也是涉事运输活动的承运主体,未对雇请的跟车人员吕京龙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未能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二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上述二人(共同体)进行行政处罚。

3、李凯,作为鲁FBY39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司机,安排跟车人员吕京龙在车辆后方帮忙指挥倒车,其倒车时疏忽大意没有注意附近人员情况,将吕京龙撞到在装货平台的边上致后者死亡,其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将其犯罪线索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4、栖霞弘鼎运输有限公司。对部分挂靠公司名下的车辆和从业人员只挂不管,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建议由山东省烟台市交通运输部门对其依法处理。

5、在本次事故中,如相关的民事法律责任,建议双方当事人依据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挂靠的运输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栖霞弘鼎运输有限公司等被挂靠的单位要加强对挂靠车辆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加强对车辆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着力提升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对发生亡人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以及有关车辆人员要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管理,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情况发生。

(三)码头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从严从快查处码头企业内各承租承包单位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及时消除事故风险隐患。属地监管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属地责任,完善监管机制,通过联合执法、集中曝光和警示教育等措施,切实扭转码头企业事故多发的严峻形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