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花石镇潲江村关山组 “11.12”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11月12日7时15分左右,湘潭县花石镇潲江村关山组,发生一起轮式装载机碾压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湘潭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住建局、县交警大队、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花石镇人民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参加。

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肇事司机:唐健,男,45岁衡山县岭坡乡城前村一组村民,从事轮式装载机操作时间约为三个月,上岗前未进行操作培训,非法驾驶。

2.装载机车主:阳敏,男,37岁,衡山县岭坡乡晓烟村4组村民。

3.搅拌点租赁人员:胡心波,男,29岁,花石镇天石村大屋组村民。

4.死者:宾洪科,男,76岁,衡山县岭坡乡福兴村一组村民。(系胡心波11月11日口头承诺以240元每天的工资请其过来做散工)

(二)事故车辆相关情况

轮式装载机:型号ZL16,出厂编号:O201,柴油机型号:ZN49013,柴油机编码号:O52105405,产地:常州,出厂日期:2015年10月19日,为阳敏2017年购买。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章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及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该轮式装载机为机动车,根据《机动车驾驶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该轮式装载机在道路上行驶驾驶员需要取得交警部门发放的“m”证或者其他准驾证件,但此轮式装载机车主未依法办理任何手续。

(三)事故地段、场所相关情况

事故地段位于X018湖南省湘潭县花石镇潲江村关山组地段与胡心波租赁的搅拌点的连接道路上,2017年12月胡心波以口头协议从村民胡久高手上租赁此场地,即2017年12月至2019年12月,用于双桥村、天时村及日华村村路扩宽工程的临时混凝土搅拌点,为胡心波个人所有,未办理任何手续。事故发生前,此搅拌点已停止使用一年左右,此次系为胡心波叔叔家硬化水泥坪准备临时启用(事故发生前搅拌点设施、设备均没有开启及使用)。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及救援过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11月12日6时35分左右,唐健无证驾驶轮式装载机从衡山县进入湘潭县花石镇潲江村关山组县道X018的十字路口边(大约行驶6-7公里),7时15分左右进入小搅拌点入口时,轮式装载机左边斗齿挂到了蹲下路边整理衣服的宾洪科衣服后将其拖行三到四米远时,站在旁边的胡心波发现情况后,立即大喊“挂到人了”,听到胡心波喊叫,驾驶员唐健由于一时慌张,轮式装载机从挂倒在地的宾洪科身上碾压过去,并冲行了三四米左右,直到碰到马路边的路沿时才停止。

(二)事故救援的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后,胡心波和唐健立即上前进行查看,发现宾洪科仍有生命体征,胡心波当即拨打120(时间约为7:18分),7:30左右拨打110电话报警,花石镇卫生院急救人员于7点38左右到达现场,确认宾洪科已死亡。7:50分左右110民警到达现场,8点20分左右花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候选人马勇根,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常务副镇长贺虎赶到现场,立即开展事故处置工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到达现场进行勘查。花石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县公安局花石派出所、县公安局交警六中队、社会综合服务中心、司法所及日华管区干部均赶赴现场参与事故处置。11月19日上午,经司法调解事故相关人员与死者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180000元整,其中胡心波支付90000元整,阳敏支付60000元整, 唐健支付30000元整,赔偿款也已于当天上午赔偿到位,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结束。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

(一)事故发生直接原因:

轮式装载机驾驶员唐健非法驾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处置不当,造成宾洪科死亡,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发生间接原因。

1、轮式装载机车主阳敏未依法为轮式装载机取得任何手续,聘请人员进行非法操作驾驶,未采取拉车运输形式将装载机运到场内。

2、胡心波设置混凝土搅拌点且长期非法存在。

3、花石镇人民政府打非治违不力,没有及时发现并取缔或上报非法经营搅拌点。

4、县交警部门对轮式工程机械道路上非法行驶情况打击不力,履职未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是一起一般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划分和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责任的人员

1、唐健,男,从事轮式装载机操作时间约为三个月,非法驾驶轮式装载机。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依照刑法一百三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建议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责任。

2、阳敏,男,轮式装载机车主,聘请人员非法驾驶轮式装载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交警大队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3、胡心波,男,在未办理任何证照情况下,私自租赁场地,非法设置混凝土搅拌点。建议花石镇人民政府对照打非治违要求,取缔非法混凝土搅拌点,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4、李忠,男,花石镇规建站站长,主持规建站日常工作。在主持日常工作期间,未组织人员对辖区内非法混凝土搅拌点进行取缔打击,履行职责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花石镇人民政府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5、杨嵩,男,交警大队六中队教导员,主持中队日常工作,对辖区内打非治违打击不力,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县公安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6、刘荣,男,花石镇副镇长,分管自然资源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分管行业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督促检查落实不到位,对辖区内非法搅拌点摸排取缔或上报未尽职履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县纪委监委对其予以提醒谈话。

7、胡明喜,男,潲江村支部书记,信息联络员。作为安全生产信息联络员,未履行组织人员对辖区内非法违法行为进行摸排并上报,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建议花石镇人民政府免去其安全生产信息联络员职务,扣除一年村级安全生产信息联络员补助费。

(二)其他处理意见

花石镇人民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打非治违工作不力,执法监管责任履行不到位,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责任单位。建议花石镇党委政府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防范措施和建议

目前,我县临时混凝土搅拌点在农村普遍存在,主要是用来村民建房和修路等项目,这些临时混凝土搅拌点未办理任何手续,属非法经营,且存在监管盲区,为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提出如下建议:

1、县住建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职责,管合法也要管非法,依法依规布点,加强规范农村非法临时混凝土搅拌点的管理,联合自然资源局、环保分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摸排、打击取缔。对县乡重点工程项目,确实需要设置的,采取联合审批,并备案。

2、乡镇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职责,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非法违法的混凝土搅拌点进行排查,对巡查出来的及时上报住建部门,并组织人员依法打击取缔。

3、村(社区)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属地作用,特别是村安全信息联络员,要经常性的组织人员或发动村民对辖区内非法点进行排查,并把摸排情况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监管部门。

4、县交警大队要加强对轮式工程机械在道路上行驶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