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不锈钢有限公司精炼厂1死5伤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1月30日下午16时20分,在***公司精炼厂内39米转炉平台转炉工段3#汽包发生一起2名员工窒息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立***公司精炼厂“1.30”死亡事故调查组的批复》(罗政综〔2018〕23号)有关要求,由县安办牵头组织县安监局、监察委员会、公安局、总工会、商务局、人社局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同时委托福建省安全生产专家组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技术鉴定。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死者情况 
1、王**,男,45岁,1973年5月11日出生,贵州纳雍县勺窝乡五一村,已婚,系***精炼厂转炉工段汽化班班长,身份证号码:522426197305114414; 
2、李**,男,33岁,1985年1月27日出生,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已婚,系***精炼厂机械设备区域工程师,身份证号码:342427198501277410。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8年1月29日,***公司精炼厂按照检修计划安排停产检修,计划实施日期为1月29日至31日。因精炼厂转炉1-4#汽包需要每年进行一次压力容器检测检验,按照以往惯例,年检前要进行汽包内焊缝打磨,因此将1-4#汽包纳入此次检修计划中。 
该项目负责人为精炼厂机械设备区域工程师(兼特种设备管理员)李**,实施人员为精炼厂连铸工段中包涂抹工詹**等5人,项目监护人为精炼厂连铸工段精整班班长黎**。转炉工段汽化班班长王**负责本次检修作业的区域能源介质管理及工作场所“5S”工作。 
1月29日上午9时至10时,转炉1-4#汽包两侧人孔陆续拆除,保持自然通风,为第二天人员进入做准备。1月30日事发当日上午10时10分,作业人员经过安全交底及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签证后到达转炉4#汽包,现场使用工业风扇通风,经过气体检测合格后进入汽包内打磨焊缝。上午11时40分,作业人员完成4#汽包第一轮打磨作业后,詹**接到李**电话通知,要求停止打磨并取消原汽包打磨作业计划。上午12时许,作业人员(含连铸现场监护人黎**)收拾完工器具后全部撤离。下午15时30分,转炉工段长王栋梁在当日检修作业项目结束后清点人数时,发现王**不在,并用手机及对讲机呼叫均未果后立即开始搜寻。于16时12分,王栋梁发现王**趴在转炉3#汽包人孔处,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施救,将王**转移至4#GOR炉西侧地面开展心肺复苏救护并拨打120救护电话,公司及厂部领导达到现场后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下午16时30分,在将王**转移至地面开展心肺复苏救护时,精炼厂厂长陈为本在3#汽包旁边使用手电筒勘查汽包内部状况时发现李**倒在3#汽包人孔下方,并立即组织人员对3#汽包使用轴流风机通风,通风大概10分钟后使用氧含量报警仪检测氧含量为19.9%后,进入营救。下午17时许,将李**从汽包内施救出。“120”急救车在17时达到精炼厂,先后对王**和李**进行抢救,17时05分宣布王**抢救无效死亡,17时15分宣布李**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1、死者李**未经审批确认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冒险进入转炉工段3#汽包内作业,导致其窒息死亡,是造成这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2、死者王**未确认施救环境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盲目施救,施救时其身体堵住3#汽包人孔且难以进退,造成局部含氧量下降,导致其窒息死亡,是造成这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二)事故间接原因 
***公司对精炼厂检修期间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监管不到位,日常安全培训教育落实不到位,员工安全防范意识薄弱,有限空间突发事故应急演练针对性不强,导致员工施救不当,应急处置不到位,是造成这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意见 
1、死者李**未经审批确认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冒险进入转炉工段3#汽包内作业,导致其窒息死亡,应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死者王**未确认施救环境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盲目施救,施救时其身体堵住3#汽包人孔且难以进退,造成局部含氧量下降,导致其窒息死亡,应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3、林*,***公司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在事故发生期间负责该公司全面管理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层层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对精炼厂检修期间安全监管不力,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罗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陈**,***公司精炼厂厂长,未严格履行厂长职责及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层层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对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监管不力,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安全管理责任。建议***公司按照该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5、朱**,***公司精炼厂安全生产副厂长,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副厂长职责及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层层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对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监管不力,对本起事故负重要安全管理责任。建议***公司按照该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6、林*,***公司精炼厂设备副厂长,未严格履行设备副厂长职责及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层层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对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监管不力,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安全管理责任。建议***公司按照该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7、***公司对精炼厂检修期间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监管不到位,日常安全培训教育落实不到位,员工安全防范意识薄弱,有限空间突发事故应急演练针对性不强,导致员工施救不当,应急处置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现场监管责任。建议罗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调整充实精炼厂安全管理组织,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进一步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加强员工对有限空间作业的认识,督促员工严格依照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生产,杜绝伤亡事故。 
2、该公司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有效开展“违反规章”作业专项整治,切实杜绝违章作业行为,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并且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提高隐患排查的质量和水平。 
3、针对安全意识薄弱的从业人员应当作为重点来监管,对特殊岗位的从业人员必须要求百分百培训持证上岗作业,层层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严格有效的管理制度制约现场作业管理人员负起应有的职责,有效的制止作业人员出现的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