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通报|投料工躺在码垛上睡觉,被吊装货物压扁惨死|安全员当时被委派处理其他事,须承担责任!

根据哈尔滨市应急管理局消息,为汲取教训,有效防范和遏制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对哈尔滨天地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26”事故调查处理情况进行曝光。

2020年2月26日,宾县居仁镇的哈尔滨天地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正常生产,14时许,掺混车间投料工王春生违反劳动纪律,工作期间躺在掺混车间吨包皮(复合肥原料包装代,吨包皮为布质可重复使用)码垛上睡觉。叉车工花长春驾驶叉车(具有吊车使用功能),把吊着的一网兜内盛装的40袋复合肥(每袋重50公斤,合计重量2000公斤)直接放置在王春生睡觉的吨包皮码垛之上。稍后,花长春发现刚刚被压扁的吨包皮码垛背面露着两只人脚,于是立即吊起货物,将压在底下的王春生救出,并向单位领导报告和拨打120,随后经理张兆平安排花长春和车间主任王雷,将王春生送往宾县人民医院,在途中遇到向现场赶来的120救护车,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后死亡,将其送到宾县殡仪馆存放。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投料工王春生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劳动纪律,在工作期间私自躺在吨包皮码垛上睡觉。间接原因为哈尔滨天地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没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有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管理措施执行不力,导致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李成金、车间主任王雷和原料班长曹红玉等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致使王春生私自躺在吨包皮码垛上睡觉无人知道和制止。叉车司机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对作业环境观察不足,卸放货物无人指挥,也是导致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王春生,哈尔滨天地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掺混车间投料工,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劳动纪律,在工作期间私自躺在吨包皮码垛上睡觉,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免于追究安全生产责任。

张兆平,哈尔滨天地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兼厂长,在生产管理工作中未能严格履行其职责,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存在不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王立贤,哈尔滨天地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分包负责人,在生产管理工作中未能严格履行其职责,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花长春,哈尔滨天地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叉车司机,违反操作规程卸放货物,对作业环境观察不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曹红玉,哈尔滨天地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掺混车间后台班长,现场实际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对生产现场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李成金,哈尔滨天地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全员,事发时受经理张兆平委派正在处理公司其他事情,建议由公司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哈尔滨天地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


1、来源:深圳新闻网

2012年8月3日凌晨3时许,位于龙岗区南湾街道红棉路南侧的南湾第五回收站的一处铁皮棚屋发生大火,造成4人死亡。事发后,6名相关事故责任人被法院一审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刑。其中一名被告安全员蔡某不服缓刑判决提出上诉,称作为普通员工即使发现隐患也无权力要求整改,由此要求法院改判其无罪。


“我走上工作岗位才两年,人生才刚起步,无法承受、背负一个犯罪分子的罪名羞耻地生活下去。如果真被判处有罪,犯罪的污名将影响我一辈子的名声和前途,这些本不应承受的代价是我和我的家庭无法接受的。”一审被判缓刑的安全员蔡某陈述自己的上诉理由,并请求法庭判其“无罪”。


蔡某上诉称,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对自己的处理已有定论:罚款0.99万元并解除劳动关系,并没有要求移送司法机关。自己作为龙岗再生资源公司兼职安全检查员,实际上并没有能力和权限要求公司领导对发现安全隐患的站点进行整改,也没有条件和权力要求承包商停业整顿,完全是“身不由己”。


他还在法庭上提到,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在报告中确定涉嫌犯罪且同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龙岗区再生资源公司董事长钟某新等领导,此次反而“安全脱身、毫发未损”,令人不解。


2、来源:三峡都市报


2014年3月18日11时许,城口县“水晶丽城”3号楼施工现场,木模工人刘某在9层卸料平台吊运材料时,在没有系安全绳的情况下,处理梁底板被平台前端的护栏钢管卡住问题时发生高空坠落,造成刘某当场死亡。


4月10日,城口县安监局经现场调查后认定,本次事故为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胡某作为本次事故的现场安全员,没能有效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应承担本次事故的现场安全管理责任。事故发生后,建设公司与刘某的家属就其工亡赔偿达成了协议,一次性赔偿105万元。随后,城口县检察院以胡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能有效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经城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胡某承担本次事故的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予刑罚处罚。


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故作出一审判决,胡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3、来源:光明网


作为公司的安全员本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但有人身为公司安全员却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了安全事故。近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5月起至今,被告人罗某任福建省沙县富口矿业有限公司的安全员,是福建省沙县富口矿业有限公司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罗某在福建省沙县富口矿业有限公司履职工作过程中,对公司矿山废弃洞口的危险区域虽用碎石阻拦车辆、人员通行,但没有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对公司矿山高处危险区域和作业场所缺少安全防护措施,没有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对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造成了两起人员伤亡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2007年1月23日,福建省沙县富口矿业公司七仙洞下洞6号工作面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2008年6月5日,福建省沙县富口矿业公司七仙洞下洞2号工作面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2011年6月1日,被告人罗某自动到沙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系福建省沙县富口矿业有限公司的安全员,是福建省沙县富口矿业有限公司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罗某在福建省沙县富口矿业有限公司矿业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对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因而发生二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告人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罗贻新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4、来源:宁夏日报


2015年10月21日11时30分,陕西某电力建设公司4名施工人员,对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脱硫增容改造项目工程进行安装工作。起重工将支撑梁用卷扬机和滑轮组吊升至安装位置后,在未采取防坠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从脱硫塔内上方至支撑梁上站立进行施工,4人施工时未将身上携带的安全带挂在防坠器上作业。作业过程中,因起吊支撑梁的滑轮部件裂开,导致支撑梁坠落,4人随支撑梁坠落至地面后,导致多发伤并引起创伤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工程项目部经理代某及生产经理、专职安全员、施工班组组长、副组长等7人因未认真履行其监督、检查职责,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致使4名工人使用有安全隐患的滑轮等设备施工,且未监督工人按操作规范使用安全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犯罪嫌疑人代某、张某作为安装工程的直接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对此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犯罪嫌疑人李某、任某、唐某、张某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证据体系稳定,案发后其所在的公司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不予批准逮捕。


5、来源:合肥网

2014年,安徽省滁州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明光市一住宅小区(二期)建设工程,夏某某任施工现场负责人负责施工进度及安全防范工作,陶某被任命为安全员负责施工人员进去及是否佩戴安全设备、是否安装防护网等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第二年8月1日6时许,夏某某联系钢筋焊接工程承包人安排工人到工地实施钢筋焊接作业,徐某某等人被安排前来施工,施工过程中,徐某某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且其所施工的楼房北侧未安装安全防护网,后徐某某在9楼电梯井附近施工时不慎跌落至3楼平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


因对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疏于防范,导致一名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坠楼身亡,该工地的现场负责人及安全员因此均被当地法院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处刑一年。鉴于两人认罪态度好,且其所地单位已积极赔偿了死者的经济损失,同时对两人宣告缓刑两年。


6、来源:闽南网


2014年5月23日12时27分,一辆搭载有台湾同胞的厦门集合兴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大型普通客车,从华安县往厦门方向行驶,行经省道西港线沙坑口路段时,不慎坠入九龙江北溪。该客车核载35人,实载26人,其中旅客24人均为台胞,大陆司机1人,导游1人,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失踪(均为台胞),14人受伤的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本报去年5月24日起连续关注报道)。


法院判决,客车司机谢惠民因驾驶车辆轮胎花纹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且行驶过程中未根据天气及道路情况保持安全车速,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而林忠群、蔡某分别作为旅游公司的总经理和安全员,在从事旅游服务业务过程中,未严格依照相关安全管理规范管理公司运营车辆,致使客车“带病”上路造成事故,均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7、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2015年9月26日下午,冀州市某小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指挥员张某往塔吊所吊灰罐内装好灰后,将灰罐挂好,然后通知塔吊司机魏某吊起向11号楼运送。当塔吊由南向北转动至地下车库施工现场上方时,灰罐突然坠落,砸在正在给地下车库拧钢筋的被害人刘某身上,刘某当场死亡。


日前,工地安全员康某被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塔吊司机魏某、指挥员张某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据了解,该起事故是由于事发塔吊的吊钩防脱钩装置被损坏,未能及时更换,以至于起吊时晃动脱钩发生事故。

二、盘点企业负责人被判刑的几起典型案例


1、刘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昆山张浦镇A公司负责人刘某某,在未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委托苏州B公司对其污水处理站的污水调节池和应急池中间隔墙进行凿孔作业。

在作业过程中施工人员付某某吸入有害气体在污水池内中毒晕倒,崔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三人对付某某进行盲目施救,后该3人淹溺死亡。案发后,刘某某进行了经济赔偿。

经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昆山市人民法院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违反的相关规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彭某某系昆山锦溪镇某民房建造的施工负责人。在作业过程中,其未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未在高6.8米外阳台的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未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施工人员王某某在安全帽下颚带未佩戴的情况下进行作业,后从该处跌落死亡。案发后,彭某某进行了经济赔偿。

经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昆山市人民法院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违反的相关规定: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3.0.5 高处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 并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4.1.1 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 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 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3、因未设安全防护栏,负责人被判刑

南京装修工人薛某,在给一个没有护栏的露台铺设瓷砖时,不慎从7楼摔下身亡。后来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项装修工程的负责人周某负主要责任。近日,周某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鼓楼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事件回顾




2017年3月21日,薛某在工作中不慎失足,从7楼坠下,经抢救无效死亡。作为该项目经理,也是施工现场负责人的周某明知业主已将露台防护围栏拆除的情况下,未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也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让薛某夫妇干活。因此,事故调查组出具的调查报告中,周某被认定为负主要责任。

鼓楼法院审理时认为,周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念在周某是自首的,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了被害家属的部分损失并获得了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周某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4、因未设安全防护栏,负责人被判刑

江苏启东某机械公司老板因忽视安全生产教育,未在淬火油池周围设置该有的安全防护栏,酿成员工跌入油池死亡的惨剧。启东法院对高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案作出一审判决,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2年

事件回顾




2017年9月13日,公司员工黄某在淬火油池周围生产作业时,不慎跌入油温80摄氏度的油池内,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0余万元,公司淬火油池没有设置防护栏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高某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兼安全员,没有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是事故负责人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高某身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安全生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明知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仍组织工人生产作业,因而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2年。


5、邓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公司项目负责人邓某某,联系管道封堵人员俞某到工程项目现场进行检查,并将未拆除的封堵拆除。俞某安排不具备资质的余某某、张某某到现场进行封堵作业。

邓某某未核实余某某、张某某是否具备资质。后余某某、张某某在未佩戴劳动保护用品的情况下进入该项目污水井内作业,因环境缺氧窒息而死亡。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违反的相关规定:

《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

5.1.2 下井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具备下井作业资格,并应掌握人工急救技能和防护用具、照明、通信设备的使用方法。作业单位应为下井作业人员建立个人培训档案。

5.1.11 第2项 井下作业人员应佩戴供压缩空气的隔离式防护装具、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等防护用品。

6.0.1 井下作业时,应使用隔离式防毒面具,不应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和半隔离式防毒面具以及氧气呼吸设备。

6.0.2 潜水作业时应穿戴隔离式潜水防护服。

触犯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