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某电厂“6•12”外委作业人员人身伤亡事故的通报
贵州某电厂1 号机组自2020 年4 月28 日开始进行A 级检修。4 月30 日,外委单位河南某公司编制完成《1 号炉炉膛脚手架搭设三措两案》,报电厂完成审批、备案,电厂执行《高危作业项目开工审批单》逐项审核后,脚手架搭设作业开工。5月5 日,开始搭设炉内辅助平台,为运料方便,河南某公司自行搭设一个临时运输通道。临时通道标高6.3m,布置于在冷灰斗缩口喉部。
6 月10 日,1 号炉内相关检修作业完成,锅炉水压、风压试验合格。6 月11日开始脚手架拆除工作。
6 月12 日,河南某公司现场负责人罗某某安排李某富、李某发、李某、赵某某、皮某刚(死者)、皮某忠(死者)等6人进入炉膛拆除炉内升降平台和辅助平台,另外两人在炉外搬运脚手架材料。河南某公司、电厂各派一人在炉外进行监护。
6 月12 日上午完成了升降平台、辅助平台钢脚板和顶部水平脚手架拆除工作。期间,作业人员未及时收集、外运升降平台、辅助平台上的积灰,灰焦倾落积存至下部临时运输通道。
6 月12 日下午1 点,李某富、李某发开始拆除辅助平台下方脚手架,李某、赵某某、皮某刚、皮某忠在临时运输通道上来回走动向外传递脚手架材料。下午2点58 分,临时运输通道A侧数第2 根撑木突然从中间断裂,造成整个临时运输通道失稳,自A 侧向B 侧依次垮塌倾覆,赵某某、皮某忠跌落至下方1 号冷灰斗,李某、皮某刚跌落至2 号冷灰斗,坠落高度约4 米。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开展救援,将坠落4 人先后救出,同时拨打120 电话。17 时20 分,皮某刚、皮某忠2 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赵某某、李某送医后经诊断无明显异常,留观后出院。
02 主要原因 河南某公司脚手架拆除人员在1 号炉内运输脚手管过程中,临时运输通道突然垮塌,造成通道上作业人员坠落伤亡。 03 次要原因 1. 河南某公司超出经审批的施工方案擅自增设临时运输通道,使用存在开裂缺陷的圆杉木作为通道的横杆支撑,断裂后造成通道整体失稳、瞬时垮塌。 2. 作业人员未及时清理上层平台拆除过程中掉落至临时通道上的灰焦,增加了临时运输通道承重载荷。 3. 违章作业,临时通道上运输脚手管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04 暴露问题 1. 三措两案内容不符要求。河南某公司编写的《1 号炉炉膛脚手架搭设三措两案》内容编制不完善,组织措施中未明确工期计划及作业人员组织安排;技术措施没有明确工艺技术标准要求;安全措施没有明确人身风险预控及安全交底等工作要求;施工方案中无脚手架设计图,工艺标准、作业流程较空泛,没有明确安全质量检查鉴证控制点;应急预案没有细化编制现场应急处置卡,没有应急演练要求。三措两案作业工艺标准与安全预控措施虚化,可操作性差,不能为施工作业、现场监管、验收考核提供明确依据,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 2. 作业文件管控流于形式。电厂检修部、设备部、安监部等多部门、各层级人员虽对三措两案及开工许可单履行了审批手续,但均未提出问题及意见,未要求制定施工作业指导书,也未严格落实“十必须两严格”第二条“必须有专人在作业前对所有已办理作业票进行全面审核”的相关规定。暴露出电厂各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责任心不强、管理不严不实,作业文件编审批程序流于形式。 3. 人身安全风险分析预控不到位。河南某公司1 号锅炉A 修全部作业人员共用一本人身风险预控本,由河南某公司现场负责人填写,工作班其他人员在风险预控本上签名,风险预控效果无法保证。“十必须两严格”第四条规定工作负责人、班组长在每次作业前要对风险分析预控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整改、落实,电厂安监部门和分管领导每周进行抽查把关,电厂未严格执行落实到位,作业人员对临时运输通道未开展风险分析辨识,未有效落实风险预控措施。 4. 作业现场监管不到位。根据“十必须两严格规定”第三条“必须有专人对每个作业现场进行监管”的规定,电厂虽配套制定了“承包商作业过程监管卡”,但执行不到位,调阅脚手架搭设作业16 张监管记录卡,其中发现问题均表述为“无”。 电厂现场监护人员作业中一直在锅炉人孔门外监护,没有进入炉内检查,对作业环境条件、作业方式、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等情况均不掌握,没有及时发现临时运输通道积灰造成承重增加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纠正作业人员不使用安全带的严重违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