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铁8号线一期工程8133标“5.13”起重伤害死亡事故
2019年5月13日上午10时左右,在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深圳地铁8号线8133标段一工区望基湖停车场工程项目运用库发生一起起重伤害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深圳市轨道交通8号线一期工程望基湖停车场及出入线综合工程8133标段,位于盐排高速公路以西深圳外国语学校西南侧梧桐山山区范围内,主要包括边坡土石方、运用库、综合楼、出入线隧道、试车线及牵出线隧道、调蓄池及进出水系统等结构物,总占地面积21.3万m2,总建筑面积6.5万m2,总造价:111000万元,该标段下设一工区和二工区。
事故发生区域为一期工程8133标段一工区运用库边跨夹层东侧。运用库为单层结构,高9米。局部设备夹层为两层结构,一层层高6米,二层层高5米,总高11米,东端二层平台尺寸为6.6m×5.4m。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2.总承包单位: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
3.施工单位:中铁某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4.施工监理单位:北京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5.劳务分包单位:深圳市某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三)事故监管单位
深圳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隶属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的下属事业单位,接受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的委托,负责深圳地铁8号线的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四)涉事随车起重机基本情况
随车起重机(粤BX2799),是深圳市 某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设备,额定起重量18T,经过检测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该车进场前由中铁 某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书面验收,报审北京 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项目监理工程师审核通过。
随车起重机操作人员:邓某贤,性别:男,民族:汉,年龄:37岁,驾驶证号:440825198211160557,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日期:2017年01月26日,随车起重机作业人员操作证编号:440825198211160557,发证日期:2017年11月07日 ,发证机关:湛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五)涉事料斗
料斗尺寸为1200×800×400mm,框架由40×40mm角铁焊接,四周挡板使用3mm钢板,料斗上有五个吊环,其中边框上部四个为φ16的圆钢制作,尾部吊环使用φ16螺纹钢制作。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5月13日上午8时左右,深圳市 某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安排泥水工龙某柏(死者)、刘某发在运用库边跨夹层东侧平台下方进行砌墙作业,安排随车起重机司机邓某贤在运用库边跨夹层东侧平台旁进行砂浆吊运作业,9时50分左右,邓某贤将装满砂浆的料斗从地面(一层)吊运到夹层二层平台卸料后,在从二层平台吊回空料斗时(此时吊绳挂在料斗尾部的吊环上),料斗尾部吊环突然断裂导致料斗从二层平台沿口坠落,砸到进入吊装区域的龙某柏。
(二)事故救援情况
起重机司机邓某贤发现料斗砸中人后下车查看情况,发现龙某柏身体左侧被料斗压住,现场的工人闻讯赶来合力搬开料斗救人,工人曾召国立即打110报警,同时邓某贤将事故情况报告项目部。项目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将受伤人员送往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中午12时23分到达医院,下午16时32分龙某柏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龙某柏,男, 56岁,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安乡县黄山镇心福村九组。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至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主要为死亡赔偿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费和事故处理事务性费用。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龙某柏违规进入吊装区域。龙某柏安全意识薄弱,在随车起重机吊运砂浆时违规进入吊装危险区域,违反了《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276-2012)3.0.18“禁止在已吊起的构件下面或起重臂下旋转范围内作业或行走”的规定。
2.间接原因
(1)砂浆料斗吊环存在缺陷。折断的料斗尾部吊环是采用φ16螺纹钢制作,不符合规范要求。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的规定,吊环应采用HPB300钢筋或Q235B圆钢制作。
(2)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吊装作业未进行审批,现场无司索工和监护人员,未设置警戒区域,未制止无关人员进入吊装区域的违章行为,未及时发现和消除现场作业存在的安全隐患。
(二)事故性质
经过对事故原因的分析,该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施工人员违规进入吊装区域而导致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相关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深圳市 某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深圳市 某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作为劳务分包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制定完善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吊装作业现场管理缺失,吊装作业前未对料斗等吊具进行检查,未及时制止和纠正现场的违章作业行为,使用存在缺陷的料斗进行吊装作业,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2.中铁 某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 某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现场违章作业行为,未及时发现和消除料斗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相关规定对其处罚。
3.北京 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 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吊装相关作业中存在的违章行为,未及时发现和提出料斗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相关规定对其处罚。
(二)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龙某柏,违规进入吊装区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范某军,深圳市 某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未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完善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三)建议事故单位进行内部处理的人员
1.邓某贤,深圳市 某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随车吊司机。 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吊装作业未进行审批,对事故负有责任。
2.刘某新,深圳市 某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一工区运用库机械主管。 未组织对吊具、吊索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对料斗底部吊环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3.徐某鹏,深圳市 某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现场安全员。 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和纠正员工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邓某贤、刘某新、徐某鹏建议由深圳市 某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依据公司管理制度对其进行处理。
5.叶某,中铁 某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地铁8号线8133标段项目经理。 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6.宋某秋,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地铁8号线8133标段项目安全总监。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7.张某文,中铁 某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地铁8号线8133标段设备部部长。 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对吊装设备设施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8.赵某国,中铁 某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地铁8号线8133标段项目安全员。 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叶某、宋某秋、张某文、赵某国,建议由中铁 某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公司管理制度对其进行处理。
9.陈某辉,北京 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 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责任,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10.邹某稀,北京 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监理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责任,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陈某辉、邹某稀建议由北京 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依据公司管理制度对其进行处理。
六、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深圳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监督人员对城市轨道8号线一期工程8133标段进行了59次监督抽查,签发检查意见书45份,签发责令整改通知书19份,签发停工整改通知书5份,实施广东省动态记分10份。
七、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一)事故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切实做好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深圳市 某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现场管理工作,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加大对现场设备的检查力度。
(三)中铁 某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要加强对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加强对施工现场起重作业、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加强对施工现场设备管理,加大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杜绝施工现场违章作业行为。
(四)北京 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要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尤其要加强对起重吊装作业的监督管理,落实监理旁站制度。
(五)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铁施工安全监管,加大对检查力度,加强违章作业整治力度,严防此类安全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