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4日下午17时许,南宁市青秀区银葫小区6巷9号楼,发生一起燃气管道安装工人高处坠落事故,致1人死亡。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查阅相关资料、询问相关人员、调查取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2019年5月1日,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国渤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名称南宁市天然气利用工程。工程地点位于广西南宁市。分包范围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服务。2019年7月3日南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南宁中燃施合字〔2019〕001号,工程名称南宁市天然气利用工程。工程地点位于南宁市。合同期限从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止,工程承包范围市政管网工程、庭院管网工程、户内安装工程和其他零星工程及抢修工程。合同到期后,南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合同》,将原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顺延1个月,即从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2019年10月11日,建设单位南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向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派发南宁市青秀区彩虹路北一里3号银葫小区燃气管道安装项目施工任务书。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任命李XX为项目负责人,对该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同日,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知广西国渤劳务有限公司组织人员施工。收到该任务后,广西国渤劳务有限公司任命陈XX为施工项目负责人,李XX为施工现场管理员,并与陈XX签订了《施工安全协议书》,制定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向陈XX、李XX等现场施工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给工人们配备了安全绳、安全头盔等劳动防护用品。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彩虹路北1里3号银葫小区6巷9号楼,事故发生位置位于9号楼南侧5层墙面管道燃气立管安装作业区,距地面16米;9号楼南侧出入口前有一滩血迹。9号楼阳台彩钢板顶棚北侧支柱上捆绑着一截断裂的安全主绳。1.南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198319251U,住所南宁市那洪大道12号创意标准厂房三层308号,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法定代表人周XX,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亿元,成立日期1996年04月29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城市燃气储存、充装、输配和销售(凭许可证经营,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批准为准);对城市管道燃气、燃气设施和设备、燃气储配站、气化站、加气站及配套设施、分布式能源、冷热电三联供项目、集中供热项目、供热系统技术的投资、咨询等。2.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121964738D,住所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荣兴路120号,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吕X,注册资本人民币捌仟万元,成立日期1997年03月26日,营业期限至2027年03月26日,经营范围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机电、石油化工、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金属结构件加工及安装等。3.广西国渤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AMM17E,住所南宁市科园大道31号财智时代公寓A-1601号,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吕XX,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万元,成立日期2016年01月04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建筑工程、管道工程施工(以上项目凭资质证经营)等。1.陈XX,男,XX岁,XXXX市人,广西国渤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施工项目负责人。2.李XX,男,XX岁,XXXX市人,广西国渤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现场管理员。3.李XX,男,XX岁,XXXX县人,广西国渤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事故中死者。2020年4月14日14时30分,李XX、李XX、李XX、李X四人来到银葫小区,陈XX通过电话安排李X为顶楼监护人、李XX为底楼监护人,并向李XX及现场工人交待管道安装位置和安全注意事项,将施工现场交由李XX进行管理。李XX向工人分配好高空立管安装丝接作业任务后,便离开现场到仓库清点施工材料。15时许,李XX在1楼拼接管道,李XX与李X来到银葫小区6巷9号楼顶阳台位置,李XX将安全主、副绳捆绑在该楼顶北侧阳台的彩钢板顶棚立柱上,顶楼监护人李X提醒李XX勿将主、副安全绳固定在同一个锚点,但李XX以从事高空作业多年、周围没有固定锚点为由,执意将安全主、副绳捆绑在距阳台顶棚彩钢板约0.4米位置的立柱上。15时15分许,李XX将安全主、副绳捆绑完毕后,手持安全主、副绳绕过彩钢板顶棚,向9号楼南侧外墙5层位置下降。李X得知李XX平稳下降后,便走下1楼为李XX准备施工工具。15时30分许,当李X来到1楼将李XX使用的工具准备好时,突然听到李XX大喊一声,见到李XX由5层南侧外墙向地面坠落。事故发生后,在1楼的李XX跑过去将李XX扶起,李X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向施工现场管理员李XX汇报。李XX接报后向项目负责人陈XX及广西国渤劳务有限公司法人吕XX汇报,随后向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XX汇报,李XX在得知情况后,向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区领导汇报。15时54分,120医护人员将李XX送往邕宁中医院救治,后因伤势过重转往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仙葫院区做进一步抢救。18时许,李XX因创伤性呼吸心跳骤停,失血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接事故报告后,城区应急局、仙葫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立即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赶赴现场调查了解事故情况,指导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从业人员违反相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按相关要求捆绑安全绳。项目负责人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职责不力,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未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从业人员违反相关制度的行为。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南宁市青秀区银葫小区“4·14”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陈XX,广西国渤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施工项目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负有安全管理职责。履行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职责不力,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对施工队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职责不力;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李XX,广西国渤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现场管理员。对施工现场负有安全管理职责。履行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职责不力,未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擅自离开施工现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纠正从业人员违反相关操作规程,对事故负有责任。3.李XX,广西国渤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事故中死者。未按操作规程将安全主、副绳做分别固定,将主绳与副绳捆绑固定在同一个锚点上;固定主绳时未加垫软物做垫护,副绳捆绑不牢,导致主绳被彩钢板隔断,副绳脱落,对事故负有责任。1.陈XX,对事故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建议由青秀区应急局依法处理。2.李XX,对事故负有责任。违反广西国渤劳务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广西国渤劳务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3.李XX,对事故负有责任。违反相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鉴于李国青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陈XX,广西国渤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施工项目负责人。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对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督促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坚决制止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