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8人、烧毁36台车,“7.15”事故调查报告来了

9月2日,东营市政府官网发布消息,公开了今年“7.15”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坤德停车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7·15”一般泄漏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当然,报告查明了很多问题。但直觉告诉我,有一个问题可能是这个行业里面特有的问题,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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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报告(摘要)

(1)事故概况。2020 年7 月15 日15 时30 分许,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坤德停车场发生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罐体泄漏火灾事故,造成8 人受伤、36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烧毁,直接经济损失约792 万元。

(2)事故经过。2020 年7 月15 日00 时56 分许,滕彦军驾驶装载汽油(实载30.17 吨,核载33.5 吨)的蒙J72757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从位于河北省沧州黄骅市的充装单位河北新启元能源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出发,先后途径滨州市无棣县、沾化县和东营市河口区,于15 时10 分许驶入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坤德停车场停车。在运输途中及坤德停车场停车时,罐体顶部呼吸阀与罐体间阀门处于关闭状态。15 时21 分许,滕彦军爬上该车辆罐顶,打开罐顶2 个呼吸阀下面的阀门放气。15 时30 分许,滕彦军手持长棍撬开该车前部、罐体顶部的紧急泄放装置,罐内油气瞬间喷出,40 秒后滕彦军将该紧急泄放装置关闭,喷出的油气快速蔓延扩散,在周边空气中形成可燃爆气体,紧急泄放装置关闭17 秒后,距离该车西北方向的冀JN7281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驾驶人于长旺,欲驶离启动车辆引发爆燃。

(3)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郭栋,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及时消除运输汽油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在达不到安全条件的区域,擅自打开罐口的隐患;未按规定根据本单位存在的风险制定危险化学品泄露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未按规定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针对性安全、应急教育和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2.郭绍良,中共党员,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坤德停车场现场负责人。对运输汽油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在达不到安全条件的区域,擅自打开罐口的隐患未及时发现、未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3.于长旺,冀JN728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驾驶人。蒙J7275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油气喷出后,启动冀JN728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时引燃油气,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

4.滕彦军,蒙J7275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驾驶人。所驾驶的蒙J7275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存在罐体顶部呼吸阀未保持在用状态隐患,强行打开罐体顶部安全泄放装置致使油气喷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有几个问题

(1)“在运输途中及坤德停车场停车时,罐体顶部呼吸阀与罐体间阀门处于关闭状态。”那么,这个呼吸阀到底应该关闭呢,还是打开,为什么要关闭?是不是有什么目的或行业潜规则?

(2)“15 时21 分许,滕彦军爬上该车辆罐顶,打开罐顶2 个呼吸阀下面的阀门放气。”滕是如何判断这件事的,这个罐车也没有超装,为什么要打开放气?这样的操作是否合规?

(3)“15 时30 分许,滕彦军手持长棍撬开该车前部、罐体顶部的紧急泄放装置。”他为什么要用长棍?前面已经打开呼吸阀放气了,那为什么还要打开紧急泄放装置?


这三个问题,是导致油气大量泄出的原因。驾驶员之所以这样操作,在后面一定有某种逻辑支持。把这件事研究明白,改进设备或是改进操作,恐怕才是防止今后发生此类事故的最好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