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罐车泄漏着火,36辆危险品运输车被烧毁!山东省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坤德停车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7·15”一般泄漏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7月15日15时30分许,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坤德停车场发生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罐体泄漏火灾事故,造成8人受伤、36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烧毁,直接经济损失约792万元。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党委书记、副部长黄明与现场进行连线,指导救援工作。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刘家义,省委副书记、省长李干杰等领导同志分别批示指示,要求科学组织施救,全力以赴救治受伤人员,在注重安全的情况下,抓紧转移车辆,搜救被困人员,做好现场及周边的安全管控,加强现场环境监测,严防发生次生灾害;副省长汲斌昌亲临现场指挥救援。市委书记李宽端,市委副书记、市长赵志远,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李建春等领导赶赴现场,指挥事故处置和现场救援工作。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对该起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提级调查,并于7月15日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晓军同志任组长,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戚思宇任常务副组长,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交通运输局、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单位和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参加的市政府东营港经济开发区“7·15”事故
调查组,邀请市检察院及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计算分析、模拟实验、调取停车场监控录像,询问有关人员,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及应急处置、人员受伤、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市纪委监委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东营港经济开发区“7·15”事故工作组,派员提前介入,了解情况。根据事故调查组移交的线索材料,经过深入调查,依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提出了政务处理意见。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坤德停车场基本情况。
坤德停车场由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建设,员工30余人,占地面积60亩,建设内容包括场地硬化、照明系统、监控系统及30余间板房,主要向东营市海科瑞林化工有限公司提供内部停车服务。2019年8月,郭栋出资1550万元购买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停车场进行改建,配备了泡沫车1辆、洒水车2辆、灭火器20个等。事故发生时,停车场内共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277辆,紧急疏散出167辆;剩余的110辆中,烧毁36辆。另外,现场有员工私家车15辆,未受损坏。
(二)蒙J7275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及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1.蒙J72757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所有人乌兰察布市平安道达运输有限公司,品牌豪瀚牌,车辆型号ZZ4255N27C6D1B,车辆识别代码LZZPCGSNXGJ068673,发动机号16117014037,车身颜色黑色,使用性质危化品运输,出厂日期2016年01月30日,强制报废日期2026年02月23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02月28日,注册日期2016年02月23日,发证日期2017年03月04日,登记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该车《道路运输证》证号内蒙古交运管乌字150931120101号,车辆长6980毫米、宽2496毫米、高3350毫米,车辆审验有效期至2021年02月,技术等级一级,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3类)。事发前该车有违法记录未处理。
2.蒙JQ717重型罐式半挂车。该车所有人乌兰察布市平安道达运输有限公司,品牌正康宏泰牌,车辆型号HHT9406GYY,车辆识别代码LA99CG402GOHTT917,车身颜色灰色,使用性质危化品运输,出厂日期2016年02月18日,强制报废日期2026年02月23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02月28日,初次登记日期2016年2月23日,注册日期2016年02月23日,发证日期2016年02月23日,登记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该车《道路运输证》证号内蒙古交运管乌字150931120073号,吨位33.500吨,车辆长12375毫米、宽2500毫米、高3900毫米,车辆审验有效期至2021年02月,技术等级一级,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3类)。该车罐体制造单位河北宏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容积41.8立方米,罐体规格(毫米)11900*2500*2204,筒体、封头材质AL5083,筒体、封头壁厚(毫米)7.0。该车罐体检验结论:所委托检验项目符合要求,检验日期2020年01月06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01月05日,检验检测单位山东正顺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该车状态正常。事发当日该车装载汽油30.17吨。
(三)冀JN728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及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1.冀JN7281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所有人沧县顺昌运输有限公司,品牌陕汽牌,车辆型号SX4257GR324,车辆识别代码LZGJLGR46DX063782,发动机号1613K182274,车身颜色红色,使用性质危化品运输,出厂日期2013年12月03日,强制报废日期2023年12月10日,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初次登记日期2013年12月10日,注册日期2013年12月10日,发证日期2013年12月10日,登记机关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该车《道路运输证》证号冀交运管沧字130921025040号,车辆长6735毫米、宽2490毫米、高3500毫米,车辆审验至2020年12月,车辆技术等级一级,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第3类)。事发前该车辆有违法记录未处理。
2.冀JTX44重型罐式半挂车。该车所有人沧县顺昌运输有限公司,品牌正康宏泰牌,车辆型号HHT9404GHYA,车辆识别代码LA99CG409D5HTT413,车身颜色灰色,使用性质危化品运输,出厂日期2013年12月13日,强制报废日期2023年12月20日,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初次登记日期2013年12月20日,注册日期2013年12月20日,发证日期2015年12月30日,登记机关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该车《道路运输证》证号冀交运管沧字921400024号,吨位33.50吨,车辆长12100毫米、宽2500毫米、高3800毫米,车辆审验至2020年12月,车辆技术等级一级,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第3类)。事发时,该车辆装载汽油30.4吨。该车辆状态正常。
3.驾驶人。于长旺,男,汉族,1980年08月30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黄骅市齐家务乡大科牛村150号,公民身份号码132930198008303335。其机动车驾驶证号132930198008303335,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2007年04月02日,有效期限2019年04月02日至2029年04月02日,发证机关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驾驶证状态正常。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号132930198008303335,从业资格类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初次领证日期2017年06月06日,有效起始日期2017年06月06日至2023年06月05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状态正常。事故中未受伤。4.押运人员。李洪超,男,汉族,1988年03月19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黄骅市齐家务乡大科牛村33号,公民身份号码130983198803193316。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号130983198803193316,从业资格类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初次领证日期2019年06月11日,有效起始日期2019年06月11日至2025年06月10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状态正常。事故中未受伤。
(四)相关涉事企业基本情况。
1.乌兰察布市平安道达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0055811746XM,法定代表人袁春桃,注册资本贰佰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0年07月12日,营业期限自2010年07月12日至2030年07月11日,住所为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三羊开泰东南角温州建材城12栋301,登记机关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日期2019年06月05日,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3类、4类3项、8类)。该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内蒙古交运管许可乌字150931101988号,证件有效期至2020年07月30日,发证机关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发证日期2019年07月17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3类、4类3项、8类)。事故发生前,该公司共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156辆,管理工作人员18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300多人。
(五)事发地气象环境情况。
2020年7月15日15时至16时,事故发生地晴天,无降水过程,能见度约为15.2-15.7千米,温度32.4-32.7摄氏度,空气湿度46-47%,西北风方向,风速1.7-1.9米/秒。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指挥部,组织开展专家研判、医疗救治、环境监测、秩序维护、应急救援等工作。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判明情况,确认被困人员、车辆数量和载液介质等信息,组织搜救伤员、疏散现场人员,展开灭火战斗。
18时02分,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全勤指挥部和滨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潍坊市消防救援支队、淄博市消防救援支队、齐鲁石化公司专职消防队等增援力量相继到达现场,灭火力量进一步增强,火势得到明显控制。18时18分,指挥部组织涉险车辆司机携带相关防护装备和应急药物,将7辆丙烯腈槽罐车疏散出火场。根据现场火情发展态势,指挥部于21时许集中灭火力量全力扑救,现场火点于22时15分全部扑灭。
此次事故抢险共组织救援力量655人,投入各类救援车辆147辆次、22台消防机器人、7套远程供水系统参与救援行动,紧急调运消防泡沫250余吨。疏散周边群众700余人,撤离停车场及周边车辆200余辆,8名受伤人员及时送往医院救治,截止2020年7月31日无人员死亡。经监测,该事故对周边生态环境未造成影响。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受伤情况。该事故共造成停车场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驾驶人、押运人员8人受伤。
(二)经济损失。此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792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蒙J7275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罐体顶部呼吸阀与罐体间阀门关闭,加之长途运输、天气高温等原因致使车辆罐体内压力升高;蒙J7275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驾驶人滕彦军强行打开罐体顶部紧急泄放装置导致油气喷出;冀JN728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驾驶人于长旺发现蒙J7275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罐体油气泄露后,欲驾驶冀JN728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驶离,启动该车时引发爆燃。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乌兰察布市平安道达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对蒙J7275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驾驶人、押运员安全教育不力。未严格落实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企业对驾驶人和押运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每月不少于2次”的规定,未对蒙J7275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驾驶人、押运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蒙J7275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驾驶人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知识,致使蒙J7275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驾驶人在达不到安全条件的区域,强行打开罐体顶部紧急泄放装置导致油气喷出。
(2)对蒙J7275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治理蒙J7275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事故前运输途中罐体顶部呼吸阀未保持在用状态的隐患。
(3)未按规定组织应急预案演练。该公司2019年至事故前,仅2019年3月进行了一次应急预案演练,蒙J7275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驾驶人没有掌握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在油气泄漏后未采取有效应急措施。
2.沧县顺昌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应急处置能力。事发时肇事车辆冀JN7281驾驶
人于长旺在蒙J7275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油气喷出,冀JN7281车辆外部存在易燃易爆气体的情况下,启动车辆导致火灾。
4.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履行对乌兰察布市平安道达运输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
5.河北省沧州市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履行对沧县顺昌运输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
6.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单位安全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
(1)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委会办公室、交安委办公室落实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工作安排部署不力。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停车场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直至事故发生时,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坤德停车场依然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生产制度。
(2)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委会交安委及其办公室未有效履行职责。未监督、指导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坤德停车场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专业检查和专项督查等工作中,未发现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及其坤德停车场存在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问题。
(3)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委会办公室未有效履行职责。未在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中发现、也未有效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发现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坤德停车场存在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问题。
(4)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力。未按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坤德停车场进行日常监管,对园区专用停车场缺少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对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坤德停车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督检查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坤德停车场“7·15”泄漏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人员。
1.郭栋,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及时消除运输汽油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在达不到安全条件的区域,擅自打开罐口的隐患;未按规定根据本单位存在的风险制定危险化学品泄露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未按规定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针对性安全、应急教育和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已于2020年7月30日被河口区检察院批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郭绍良,中共党员,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坤德停
车场现场负责人。对运输汽油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在达不到安全条件的区域,擅自打开罐口的隐患未及时发现、未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已于2020年7月30日被河口区检察院批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处理。
3.于长旺,冀JN728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驾驶人。蒙J7275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油气喷出后,启动冀JN728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时引燃油气,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已于2020年7月16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4.滕彦军,蒙J7275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驾驶人。所驾驶的蒙J7275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存在罐体顶部呼吸阀未保持在用状态隐患,强行打开罐体顶部安全泄放装置致使油气喷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建议问责人员。
5.李永海,中共党员,东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四大队大队长、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委会交安委办公室主任。在日常工作中,未发现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坤德停车场存在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问题;在负责停车场问题整改工作时,未督促健全停车场相关规章制度,未发现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坤德停车场存在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问题。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6.姚建军,中共党员,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委会办公
室主任、应急管理局局长。在日常工作中,未发现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坤德停车场存在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问题;在负责停车场问题整改工作时,未督促健全停车场规章制度,未发现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坤德停车场存在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问题。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7.王栋,中共党员,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副主任,分管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公安交警、政法维稳工作。在负责停车场问题整改工作时,未督促健全停车场相关规章制度,未发现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坤德停车场存在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问题,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8.王长纲,中共党员,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副主任,分管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未针对园区专用停车场制定针对性管控措施,对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坤德停车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督检查不力,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四)对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1.乌兰察布市平安道达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2.付丽,蒙J7275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押运人员,未严格按
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规定履行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督促该公司按内部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3.王剑锋,乌兰察布平安道达运输有限公司副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督促该公司按内部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4.袁春桃,乌兰察布市平安道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实际控制人。未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到位,未严格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2019年年收入30%的罚款;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5.建议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属地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提出事故责任追究意见,并对其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意见。
以上调查处理结果请及时函告山东省东营市安委会办公室(东营市应急管理局)。
(五)对河北省沧州市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1.沧县顺昌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2.李福刚,沧县顺昌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安全副经理、安全员,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公司从业人员的应急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3.建议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属地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提出事故责任追究意见,并对其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意见。
以上调查处理结果请及时函告山东省东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东营市应急管理局)。
(六)对东营市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9.郭栋,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责成东营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2019年年收入30%的罚款;责成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10.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有效治理本单位存在的
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东营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责成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七)问责单位的建议。
11.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未明确管理主体对危化品停车场进行日常监管,责成其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商务等部门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停车场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鲁安办明电〔2020〕32号),结合全市正在开展的“五个整治”,加大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车辆是否按规定定期开展罐体检验,罐体安全附件是否损坏,是否违规对车辆进行改装,是否将常压罐体作为承压罐体使用,严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带病”上路带来的安全风险。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在起运前,应当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进行外观检查,确保没有影响运输安全的缺陷;要加强高温天气下车辆运行管理,及时采取降温措施,避免常压罐体超压。
(二)进一步强化危化品运输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危化品运输企业要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尤其要加强对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安全培训,确保其掌握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特性等基本知识;要制定完善取样、放压等管理制度,督促车辆驾驶、押运人员严格按照规定
作业;制定完善罐车泄露、着火、燃爆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
织演练,提高车辆驾驶人员应对突发情况能力,有效控制事故发生、发展,避免事故波及范围扩大和次生事故发生。
(三)深入开展危化品停车场专项整治。一是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做好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管理,组织开展对危化品专用停车场全面检查,重点排查消防车道规划、轻重停车区划分、消防安全设施配置及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期间不能保证安全的暂停使用。二是切实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督促指导各危化品停车场提升应急处置能力,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三是强化停车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要督促危化品停车场严格落实空车与重车分区停放、不同危险性危化品分区停放的要求,实施定时巡检制度,配备足够的巡检人员,及时制止危化品车辆驾驶人员在停车场内违规作业行为,迅速对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坚决避免类似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