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阀门未关紧泄露,羊杂馆爆炸!北京通州区伊品羊杂馆5.13 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发现场情况
事发现场位于通州区于家务乡于家务村五街22号,房主王某某,事发建筑坐南朝北,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173㎡。2003年,经过相关审批后,其原宅基地上临街翻建5间平房,2014年至2015年期间,又在砖混结构房屋北侧向临街方向外接搭建彩钢板房108㎡,并自东向西分别出租开设伊品羊杂馆、永顺炸鸡店和烟酒店。事发前,“伊品羊杂馆”所在房屋(砖混结构)里侧为就餐区、外侧(彩钢板结构,建筑面积41.12㎡)为操作区,两个区域内外连通。在操作区内靠东墙自北向南分别设置1台蒸煮炉、2个单眼燃气灶具和2个50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单眼灶具上方安装有1个抽油烟机,东侧墙面距离地面约1.6米处装有1个燃气报警器;就餐区和操作区内设有电灯、排风扇、电冰箱、驱蚊灯等电气设施。
事发前
事发后
(二)房屋出租及经营情况
经查,事发房屋房主王某某为5间翻建的临街房屋办理了个
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北京市永乐芳明商店,注册时间2002
年1月11日,注册号110112600188706,经营者王某某)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1112151125720,经营项目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熟食)
2019年7月12日至2020年3月30日期间,房主王某某以个人名义分别与“伊品羊杂馆”店主韩某某、“永顺炸鸡”店主马某某、“烟酒店”店主程某某签订租赁合同,将房屋出租用于经营。3家租户利用王某某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其中,韩某某将房屋装修后作为伊品羊杂馆进行经营。
(三)燃气设施情况
“伊品羊杂馆”安装的燃气设施由店主韩某某本人自行购买安装,由不具备燃气经营资质的个人王某某(28岁,河南省周口市人)为其送气,所供液化石油气从北京欣欣向荣益源燃气销售有限公司充装(北京欣欣向荣益源燃气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振汉,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年05月2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121023768188,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竹木厂迤北,经营范围包括零售液化石油气储存、灌装、燃气专用设备、燃气经营等项目,具有燃气经营和气瓶充装资质)。
二、事故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5月13日9时01分左右,店主韩某某打开了“伊品羊杂馆”门店的卷帘门,随后其与服务员马某某、孙某某一同进入店内,三人进入店内后闻到店内有明显刺鼻的液化石油气味,经查看,发现气瓶与南侧熬羊杂单眼灶具连接气瓶(河北百工)的橡胶软管有一个洞(黄豆大小)漏气,韩某某立即关闭该气瓶,打开操作区上方排风扇和电扇后,安排马某某打扫卫生、孙某某洗菜;9时06分左右,韩某某骑自行车离开去购买软管,9时10分左右,韩某某骑车携新买的软管返回,对损坏的橡胶管进行了更换;9时15分许,韩某某准备熬羊杂,打开气瓶阀门,并试图点燃气灶,前两次打火均未点燃气灶,第三次打火时发现火迅速向下引燃,随即发生爆炸。
爆炸共造成7名人员受伤,冲击波将门店玻璃击碎、将房屋屋顶冲击坍塌并将外侧门联窗冲击向北侧变形,店内电器物品均受到爆炸冲击波影响受损,紧邻事发地周边3间商铺屋顶被掀
开,部分墙体倒塌,周边26个商户门窗受损,附近停放5台轿车不同程度受损。
(二)受伤人员基本情况
此起事故共造成7名现场人员受伤,分别是:1.韩某某,伊品羊杂馆店主,男,39岁,内蒙古人,90%烧伤,生命体征正常,6月8日,转至解放军969医院普通病房,7月13日出院,等待下一步的植皮手术和康复;
2.马某某,伊品羊杂馆员工,女,48岁,内蒙古人,50%烧伤,轻症,6月8日,转至解放军969医院普通病房;7月6日出院。
3.孙某某,伊品羊杂馆员工,女,54岁,山东人,头部外伤、全身多处烧伤,6月2日出院;
4.李某某,男,61岁,北京人,耳外伤、头外伤,5月15日出院;
5.王某某,女,58岁,北京人,李某某妻子,右腕部开放伤,轻症,事发前与李某某同在伊品羊杂馆门口的尼桑轿车内,5月15日出院;
6.张某,烟酒店店主程某某之妻,女,41岁,河北人,头外伤,5月16日出院;7.程某,烟酒店店主程某某之子,男,12岁,河北人,鼻
外伤、头外伤、双脚外伤,5月16日出院。
事故发生时相关位置示意图
(三)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9时22分,市消防总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
调度通州区消防救援支队马驹桥消防救援站出动3部消防车,16
名指战员前往现场处置救援。救援人员于9时42分到达现场,将现场所有液化气瓶阀门关闭后转移至安全地点。经反复搜救确认并无被困人员。7名受伤人员分别送至朝阳医院急救中心和通州区潞河医院进行救治。
(四)检验鉴定情况
1.气瓶检验情况:经向消防救援机构了解,事故救援时“伊品羊杂馆”2个50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一瓶(山东环日)为关闭状态,一瓶(河北百工)为开启状态,经北京北燃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对钢瓶进行外观检验、气密试验,确认制造厂家分别为山东环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百工实业有限公司,钢瓶瓶体未破损,钢瓶检验结果符合要求。(详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0051401)
2.气质检验情况:经北京市燃气质量监督检验站对2个钢瓶剩余气体进行抽样检验,瓶内液化石油气质量合格(详见《检验报告》NO:2020SG003-001~002)。同时,通州区政府调查组第一时间抽取充装单位存储的燃气进行了鉴定,经检验北京欣欣向荣益源燃气销售有限公司全部5个储罐、随机抽取3个50公斤
钢瓶与1个15公斤钢瓶的抽检样本气质均合格。(详见《检验报告》NO:2020CS152-159、165)
3.燃气设施检验情况:经北京市燃气质量监督检验站对燃气管路气密性、灶具燃烧器、调压器检验,燃气管路气密性符合标准,并初步排除了气瓶接口处橡胶垫圈腐蚀导致燃气泄漏的可能。同时,经检验,燃气灶具燃烧器和调压器均不符合国家标准,与开启状态的河北百工钢瓶相连的单眼灶具燃烧器火力调节阀门未经破坏,事发时处于关闭不严状态(事后查明,由韩某某打火造成),经气体压力实验,灶具存在漏气情况。(详见《检验报告》2020CS218、219)
(五)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医疗费用、车损费用和店面设备设施损坏维修费用共计48万元。
三、事故原因
综合周边目击者走访询问、查看爆炸痕迹、现场提取物证,结合检验结果,通过现有证据排除和专家分析,判明了此起事故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韩某某在事发前一天晚上灶具燃烧器使用后,未关紧气瓶(河北百工)阀门,造成液化石油气从破损的橡胶软管处长时间缓慢泄漏,沿地面在房间内扩散,并逐渐向上聚集,达到爆炸极限,遇韩某某打开气灶开关产生的明火后引发爆炸。
(二)间接原因
1.店主韩某某未委托具有资质单位安装燃气设施;将所使用的气瓶组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未经燃气知识的专业培训;燃气灶具燃烧器和调压器均不符合国家标准;对燃气设施和设备维护、检修、检验不到位,未开展相应事故应急演练,发现液化石油气泄漏后,未能正确进行处置。
3.北京市永乐芳明商店经营者房屋房东王某某,私自加盖违章建筑,在与韩某某签订房屋出租合同时,将营业执照租借给韩某某使用,对韩某某的实际经营活动失管、失察,致使其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
4.于家务乡综合行政执法队(原于家务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在具体负责辖区内相关燃气安全日常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过程中,未建立完整、全面的基础工作台账,未制定执法计划,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未发现伊品羊杂馆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燃气供应过程存在的问题
1.供气人王某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非法供应燃气。
2.北京欣欣向荣益源燃气销售有限公司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且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同时,还发现该公司存在用户服务档案、充装记录缺失等问题。
(四)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王某某(北京市永乐芳明商店),私自加盖违章建筑,在与韩某某签订房屋出租合同时,允许韩某某使用其营业执照,对韩某某的实际经营活动失管、失察,致使其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和《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由市场监管部门给予其行政处罚,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供气人王某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非法供应燃气,公安机关已立案开展调查处理。
(三)北京欣欣向荣益源燃气销售有限公司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并存在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和用户服务档案、充装记录缺失等问题,城市管理和市场管理部门已停止该公司灌装经营,责令拆除管道和设备,并对储罐进行了灌水处理。
(四)于家务乡综合行政执法队(原于家务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在具体负责辖区内相关燃气安全日常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过程中,未建立完整、全面的基础工作台账,未制定执法计划,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未发现伊品羊杂馆存在的安全隐患。区纪委研究决定,给予于家务乡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张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于家务乡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杨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将事故通报全区,要求全区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单位,持续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检查治理,加强燃气设备设施操作人员的岗前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购买、使用的灶具和配件必须符合安全规范,正确设置气瓶储存间、配备联动报警强制通风系统,定期开展燃气设备设施检查,及时治理排除安全隐患,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二)紧密结合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要求相关行业部门持续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科学准确建立液化石油气使用单位台账和安全隐患台账,严厉打击非法充装、销售、运输、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查清网络、深挖幕后、锁定窝点,实施全
链条打击。同时,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对居民用户和餐饮等商业用户用气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增强广大群众燃气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自救能力。
(三)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行一步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要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既加强事前审批,又严格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主动担当作为,确保职责履行到位、防护措施到位,对于思想认识不到位、监督管理不到位、工作措施不落实等失职渎职行为,将严肃追责问责。
(四)于家务乡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真正汲取事故教训,定期分析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深化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治理,主动联合有关部门,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违法建设予以严厉打击,落实监管责任和措施,把安全稳定工作做细、做深、做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