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是电动车起火钦州市灵山县“2·22”较大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报告

2019年2月22日,灵山县灵城街道办事处中山社区丰收路右二巷20号民房发生火灾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为袁广明自建房,位于灵山县丰收路右二巷20号,地上6层,高度约19米,总建筑面积约260平方米,该建筑每层约45平方米,中间楼梯将建筑每层分成南北两个房间,其中南侧房间约12平方米,北侧房间约23平方米。除了一层北侧大厅主要用于停放电动车、摩托车、自行车和五楼为房东袁广明一家4口居住之外,该建筑一至四层及六层均出租。其中,一层南面房间租户为邓元有;二层南面房间租户为宁世平,北面房间租户为马万辉、王洪军;三层南面房间租户为陈基福,北面房间租户为曾琼、闭大丽及男婴;四层南面房间租户为曹以娇,北面房间租户为梁玉;六层南面房间租户为袁翠娟,北面房间租户为窦如河,起火当天楼内住户共有9户11人。着火建筑一层北侧大厅停放电动车5辆、摩托车2辆。室内未配置任何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二、火灾事故和救援经过情况

     2019年2月22日8时44分,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灵山县丰收路右二巷20号民房发生火灾。接警后,市消防救援支队立即调派灵山中队、十里中队4个灭火编队10辆消防车、37名消防指战员赶赴现场扑救,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8时56分,灵山中队到达现场,火灾呈猛烈燃烧和蔓延态势,各楼层窗口均有浓烟冒出,消防指战员迅速展开火情侦查、扑救火灾和救援被困人员等工作。9时00分,现场火势得到有效控制。9时04分,十里中队到达现场,协助灵山中队开展人员搜救及火场供水。9时09分,现场明火被扑灭。9时10分,搜救组从2楼西面阳台、4楼西面厕所搜救出2人。9时17分,搜救组从2楼东面阳台搜救出2人。9时22分,搜救组在2层至3层楼梯间发现3名被困人员,经现场120急救医务人员确认,已无生命迹象。9时31分,搜救组从5楼西面厕所搜救出1人。火灾过火面积约35平方米,燃烧物质为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及杂物,造成3人死亡(曾琼,女,27岁,3楼租户;闭大丽,女,64岁,3楼租户,系曾琼母亲;男婴,约8个月大,系曾琼儿子),3人受伤(袁广明,女,49岁,住5楼,起火建筑屋主;曹业弟,男,40岁,住5楼,系起火建筑屋主袁广明男朋友;袁翠娟,女,20岁,6楼租户)。

三、火灾事故原因和损失情况

     调查组经现场勘验、群众走访、调查询问、视频监控资料及物证技术鉴定分析,火灾原因认定为:袁广明民房一楼大厅内由南往北第一排西起第一辆电动车(车牌为“灵山12200”)电气故障引起火灾。烧毁室内停放的电动车、摩托车、自行车等物品一批,火灾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

四、火灾事故定性和监管责任

(一)火灾事故等级:依据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传发〔2007〕245号)的规定,该起火灾事故为较大火灾事故。

(二)起火建筑性质:起火建筑位于灵山县灵城街道中山社区,为袁广明自建房,擅自用于出租,定性为居民自建房。

(三)监管责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九条第(四)(五)项、第十二条第(一)(三)项、第十三条第(五)项、第三十五条规定,该起火建筑及周边居民自建房的消防安全工作由灵山县灵城街道办事处、灵山县公安局灵城派出所、灵山县灵城街道中山社区居委会进行监督管理。

五、灵山县政府各级消防工作履职情况

(一)灵山县人民政府(灵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灵山消防大队)

     2018年灵山县人民政府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与各镇(街道)签订消防工作责任状,明确各镇(街道)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部署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组织开展春夏、冬春火灾防控工作。灵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全体成员单位及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网格员、派出所干警学习和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组织安监、工商等部门开展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和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在元旦、春节等重要时节,组织相关部门对社会单位开展联合检查和错时夜查,多次开展群众性宣传活动。火灾发生后,灵山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亲自到现场指挥灭火救援,妥善协调灾后处置工作,并在全县范围组织开展排查整治。消防大队出警迅速,科学施救,充分发扬了英勇作战、不怕牺牲的精神,有效防止了火灾的扩散蔓延,成功救出8名被困人员。

(二)灵城街道办事处c

     按照职责分工,灵城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负有属地管理职责,应当依法履行消防职责,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2018年7月灵城街道办事处部署开展电动车自行车消防安全治理,仅检查了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单位,没有深入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安全管理,在防止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上失控漏管。2018年12月印发的《灵城街道2018年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中部署开展群租房消防安全检查,但灵城街道办事处没有结合辖区情况研究落实,开展“城中村”、老旧小区、群租房、“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检查不到位,没有排查整治和宣传教育的工作记录,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不彻底。灵城街道办事处未落实微型消防站值班制度,值班记录仅记录至2019年1月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不到位,在组织、指导中山社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微型消防站建设、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不力,排查整治和宣传工作末端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了工作上的失位、缺位,违反了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九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九条第(四)(五)项的有关规定。

(三)灵山县公安局灵城派出所

     按照职责分工,灵城派出所对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负有属地监督管理职责,应当依法履行消防职责,对本辖区内的有关单位和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督促本辖区内的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防火、灭火措施。灵山县公安局灵城派出所开展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和群租房消防安全检查,对辖区学校、加油站、烟花爆竹销售点等重要场所进行了检查,但对灵山县丰收路的自建房、出租屋检查不到位,指导中山社区开展消防隐患排查和宣传工作不力,缺少相关工作记录,落实职责不到位,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三)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规定》第六、九条的有关规定。

(四)中山社区居委会

     按照职责分工,中山社区居委会对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负有属地管理职责,应当依法履行消防职责,确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消防安全员,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宣传防火和应急逃生知识。中山社区居委会未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没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没有制定居民防火公约,未建立社区微型消防站,没有按照灵城街道办事处的部署开展电动车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和出租屋消防检查,无日常防火巡查、宣传教育和组织疏散逃生演练的相关记录,中山社区居委会对灵山县丰收路的自建房出租屋检查不到位、不彻底、不全面。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六、火灾事故相关责任人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

(一)闭大丽。作为租户,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将电动车停于室内,因该电动车电气故障引起火灾,是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以失火罪追究犯罪嫌疑人闭大丽的刑事责任,但鉴于其已经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袁广明。作为自建房屋主,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未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规范管理电动自行车停放,未将电动车充电场所独立设置或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未配备消防器材和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培训等,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擅自将自建房出租,且未到公安机关报备,平时对各租户私拉乱接电线,电动车充电及电动车随意停放不管理不制止,没有尽到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是火灾事故的间接责任人。违反了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罗振奇,中共党员,男,汉族,1967年10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为xxx,灵山县灵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在该起火灾事故中,其未严格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指导中山社区居委会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工作不力负有领导责任。但发生火灾后该同志能立即组织群众疏散,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一定程度减小事故损失,能妥善灾后处理,安抚遇难者家属。根据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十四条规定,建议给予罗振奇政务警告处分,并交由县纪委监委依规处理

(四)宁毅,中共党员,女,汉族,1982年8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为xxx,灵山县灵城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网格员,负责中山社区网格管理工作。经对该起火灾事故调查,发现其未严格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指导中山社区居委会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工作不力负有重要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记录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和第一百三十三条,建议给予宁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五)吴泓达,中共党员,男,汉族,1985年4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为xxx,中山社区居委会治保主任。经对该起火灾事故调查,发现其未严格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和第一百三十三条,建议给予吴泓达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六)米振任,中共党员,男,汉族,1976年10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为xxx,灵山县公安局灵城派出所副所长,按照派出所职责分工负责中山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其对中山社区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不力负有领导责任。但发生火灾后他能立即赶往现场,协助开展灭火救援,紧急疏散周边群众及被困人员,并在灾后积极配合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整治,避免了事故进一步扩大。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规定》第三十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十四条规定,建议给予米振任政务警告处分,由县纪委监委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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