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心!武汉一10岁男孩掉进工地井坑死亡,施工单
据央视消息:11月9日中午,湖北武汉光谷大道武汉传媒学院附近一个施工工地,一名10岁左右小男孩掉进下水道井坑。事发后,当地消防、公安等部门立即展开救援。经过数小时救援,小孩被打捞上来,但是已经死亡。据了解这名小孩差20天十岁,是家里的独子,实在令人痛心。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调查。
据小孩堂叔张某介绍,11月9日中午12点左右,他和不满10岁的侄子,在武汉市光谷大道武汉传媒学院对面马路上,一前一后正常行走。在距孩子不到20米的地方,突然听到孩子大喊一声,他立刻跑了过去,发现侄子掉到了井里面,而那个井根本没有井盖,只盖了一层绿色的网
。
窨井下面的下水道漆黑一片,深不可测,只有湍急的水流声传出。武汉消防、公安等相关部门都赶到了现场。救援人员翻遍附近多个井盖,往下寻找,都没有发现孩子的踪影。
施救现场
孩子的父亲张某下井打捞孩子
当天下午5点30分左右,救援人员在污水处理厂附近的下水道,将孩子打捞了起来,此时他已经没有生命迹象。
出事的井坑被人用废弃的共享单车遮挡
当天晚上8点30分,记者赶到现场看到,出事的井坑依然没有井盖,有人用两台废弃的共享单车盖在了上面,周围拉起了警戒线。但在现场,依然有很多人进入到警戒线内,把自行车拉开,向井中张望。现场围观的群众说:“如果这里没有用绿色的网铺在上面,也许小孩还能看到,就不会掉下去,用这个网铺在这里就像一个陷阱,别说是小孩,大人走路也很难注意到。”
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殷清利律师介绍,从现场看,施工或管理单位在进行地面施工时,没有在窨井四周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更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最终造成儿童死亡。很显然,现场施工或管理单位,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殷清利认为,本次事故中,仅承担一定的民事侵权责任不足以起到警示作用。相关施工或管理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已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之严重后果,其行为可能已违反《刑法》第134条之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此,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刑事立案。
而近年来,
全国各地这样的意外发生了多起。
就在今年6月27号,江苏镇江36岁的年轻妈妈程女士带着大女儿出门,给患有先天残疾的小儿子申报低保,当走到镇江市长江路711号时,意外掉进路边一口没有井盖的窨井里,程女士当场死亡!
无盖窨井的管养单位到底是哪家?据死者家属介绍,这口窨井涉及三家单位:镇江交通产业集团、镇江市排水管理处、镇江市公路管理处三家单位。但是目前三家单位相互推脱,都认为该窨井管养权不归他们所有。
2011年10月21日晚上8点多,湖南长沙市民张庆国走在长沙县泉塘街道向阳路的一条人行道上,突然脚下踏空,掉进了一口没有井盖的管道井,摔成了9级伤残。
出院后的张庆国开始四处维权,将该管道井盖的投资方、施工方长沙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管理方长沙县电力局,以及负有连带责任的城管局和长沙星沙供水工程有限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四单位赔偿14.6万元。
法院经调查查明,导致张庆国受伤的管道井和井盖已经施工完毕,县电力局认可在该事故井内,有6个空的管道孔用于铺设电力电缆,因此该管道井、井盖与电力局密切相关。法院宣判,电力局未尽到管理、维护义务,应对原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同时,原告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尽适当注意义务,导致坠井受伤,有较大过错,承担60%的责任。
2017年4月2日下午三点多钟,四川达州四岁的张姓小女孩在南城草街子社区玩耍时,不慎跌入没有井盖的窨井当中身亡。该窨井下方是一条小河,小女孩的尸体被发现时,正处在河流下方两百米处。
经社区工作人员介绍,由于周围停车较多,造成窨井盖损坏丢失,事发时周围无任何警戒标志,也没有任何防护措施。
窨井防坠落 国家早有标准
根据国家标准,在安装窨井的同时,就要安装防坠落装置,并且定期检查。在《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4-2006(2016年版)中,明确提到了“排水系统检查井应当安装防坠落装置”。
其中指出,安装防坠落装置的目的之一就是避免发生行人坠落检查井的事故,同时,对防坠落装置的承重能力等方面也做了规定。
以上信息整理自央视新闻
附:三宝、四口、五临边技术规范
1、安全帽
★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设置要求:
1、施工单位应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具,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建设部建质【2003】82号第四条)
2、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施工。(JGJ80-1991第2.0.2条)
2、安全网
★ 在建工程外脚手架架体外侧应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单双排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沿架体外围应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宜设置在脚手架外立杆的内侧,并应与架体绑扎牢固。(JGJ130-2011第6.0.12条)
设置要求:
1、安全网的质量应符合。(GB5725-2009第5.2条的要求)
2、密目安全网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
①出厂检验 生产企业应对生产的安全网逐批次进行出厂检验并提供出厂检验报告。
②型式检验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GB5725-2009第7条)
3、安全带
★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系挂安全带,安全带的质量应符合“安全带”(GB6095-2009)要求。
设置要求:
1、施工单位应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具,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建质【2003】83号第4条)
2、安全带的质量应符合(GB6095-2009)第5条要求。
4、临边防护
★ 作业面边沿应设置连续的临边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应工具化、定型化。
设置要求:
1、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JGJ80-1991第3.1.1条)
2、安全防护设施应做到定型化、工具化。(建质【2003】82号第六条)
3、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栏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JGJ80-1991第3.1.3条)
★ 栏杆的规格及连接固定方式应满足使用要求,承受正面1000N冲击力而不发生破坏
设置要求:
为使防护设施具有足够的抗冲击破坏力而不发生破坏,宜使用钢管¢48×(2.75~3.5)mm的管材,以扣件或电焊固定,也可采用以其他钢材如角钢等做防护栏杆杆件时,应选择强度相当的规格,以电焊固定。(JGJ80-1991)3.1.2条
设置要求:
1、基坑周边临边必须设置防护栏杆。(JGJ80-19913.1.1条)
2、当基坑四周固定时,可采用钢管并打入地面50~70mm深。钢管离边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JGJ80-19913.1.3条)
5、洞口防护
★ 在建工程的孔、洞应采取防护措施;
★ 防护设施措施应设置严密并符合要求;
★ 防护设施应采取定型化、工具式。
设置要求:
1、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JGJ80-1991第3.2.1条)
2、洞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板、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进行防护。(JGJ80-1991第3.2.2条)
3、洞口防护栏杆的杆件及其搭设应符合(JGJ80-1991)3.1.2、3.1.3的规定。(JGJ80-1990第3.2.3条)
4、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栏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JGJ80-1991第3.1.3条)
设置要求:
1、墙面等处的竖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应加装开关式、工具式或固定式的防护门,门栅网格的间距不应大于15cm,也可采用防护栏杆,下设挡脚板(笆)。(JGJ80-1991第3.2.2条)
2、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格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JGJ80-1991第3.2.1条)
3、施工单位对电梯井门应按定型化、工具化要求设计制作,其高度应在1.5m至1.8m范围内。(建质【2003】82号第十五条)
★ 电梯井内每隔二层且不大于10m设置安全平网防护。
设置要求:
1、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格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或其他水平防护,并不得留有杂物。(JGJ80-1991第3.2.1条)
2、洞口的防护设施应定型化、工具化、严密性,不能随意找材料盖在预留洞口上,防止发生坠落事故。
6、通道口防护
★ 通道口防护应严密、牢固;
★ 防护棚两侧应采取封闭措施;
★ 防护棚宽度应大于通道口;
★ 防护棚长度应符合要求。
设置要求:
1、防护棚两侧应有效防护,宽度必须大于通道口宽度,长度必须符合坠落半径要求。(JGJ80-91)第5.2.1条,(GB/T3608-2008附录A.1)
2、防护棚的材质应坚硬、铺设材料应有防贯穿能力。(JGJ80-91第5.2.5条)
★ 建筑高度超过24m时,防护棚应设置双层防护,且具有防贯穿能力
设置要求:
1、防护棚两侧应有效防护,宽度必须大于通道口宽度,长度必须符合坠落半径要求。(JGJ80-91)第5.2.1条,(GB/T3608-2008附录A.1)
2、建筑物高度超过24m,防护棚顶应采用双层防护设置。(JGJ80-91第5.2.4条)
3、防护棚的材质应坚硬、铺设材料应有防贯穿能力。(JGJ80-91第5.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