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一项目发生安全事故致2人死亡 | 安全总监现
2019年8月23日, 合肥市滨湖新区皖新文化创新广场办公2#楼项目发生一起安全事故,造成2人死亡。事故调查过程中,暂停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监理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在肥承接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近日,合肥应急管理局公布了包河区皖新文化创新广场项目“8·2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在拆卸起重机上回转时,在未用吊索吊住上回转情况下违规拆除连接螺栓;王海蟒未正确佩戴安全带,踩上已割断螺栓的上,回转失稳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北京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起重机拆卸施工现场未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员在现场监督,违反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拆卸方案配齐作业人员,且未按照方案进行拆卸作业,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项目负责人未在施工现场履职,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缶规定。
2.中建安徽分公司,未认真履行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对专业分包单位未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员在 现场监督的问题失察,未有效制止和纠正专业分包单位未按方案 施工的问题,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
3.上海某合肥分公司,安排不具备监理资质的人员负责监理工作,违反《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和岗位职责的通知》规定;未按规定结合起重机拆卸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违反《危险 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逹规定。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包河区皖新文化创新广场项目“8・23”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建议免于处罚人员王海蟒,北京某公司雇用人员,违章作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1 .黄元明,中建安徽分公司项目部安全总监,事发时在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未有效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王德产,北京某公司项目安全负责人,未安排专职安全员在施工现场监督,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崔建忠,北京某公司副总经理兼项目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起重机拆卸现场监督管理;未按照拆卸方案配齐作业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①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行政处罚。
2.申洪忠,北京某公司总经理,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行政处罚。
3.王晓雨,中建安徽分公司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纠正项目经理不在项目上履职的问题,对项目部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①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行政处罚。
4.黄新友,中建安徵分公司项目部执行经理,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专业分包单位未按起重机拆卸方案施工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行政处罚。
5.郑庭,上海某合肥分公司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结合起重机拆卸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行政处罚。
1 .北京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起重机拆卸施作业的。工现场未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员在现场监督管理;起重机拆卸过程中未按照拆卸方案配齐作业人员;项目负责人未在施工现场履职,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行政处罚。
2.中建安徽分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对专业分包单位未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员在现场监督管理的问题失察,未有效制止和纠正专业分包单位未按方案施工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行政处罚。
3.上海某合肥分公司,未按规定结合起重机拆卸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行政处罚。
合肥某公司,未对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进行检査气建议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处理。
报告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