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山东省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019年11月28日山东应急管理厅发布2019年第72号文件--《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量裁基准(试行)》,文件对山东省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将如何处罚提出明确规定。
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法律依据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2018年1月修订)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处罚标准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1 | 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人数占应参加人员总数30%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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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人数占应参加人员总数30%以上70%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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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人数占应参加人员总数70%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6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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