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公司被罚22万!只因未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未
综上,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上述三个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后合并给予B公司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准确认定违法主体
本案是对A公司进行调查时发现A公司将其部分作业委托给B公司,并将其生产车间租赁给B公司。执法人员深入调查,收集了B公司是实际用人单位的证据,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所指责任主体均是用人单位)将B公司认定为违法主体。
相关证据有: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约定A公司将一车间和三车间租赁给B公司,由B公司使用和管理租赁的厂房和设备;随机抽查的在一、三车间工作的5名劳动者均是与B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人员考勤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员工考核细则及处罚通知等均由B公司提供并印有B公司名称。
确认劳动者从事了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
利用调取证据通知书要求限期提供证据
准确适用法律法规
本案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行为适用了原安监部门制定的规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而未直接适用《职业病防治法》。
因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制定的下位法,且是针对上位法的相应规定而作出的实施性规定,其内容更为详尽和更有操作性,并不与《职业病防治法》相冲突,是可以适用的。
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四、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修改或者废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的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承接了职业卫生监管的相关职责,可以适用原安监部门制定尚未修改或废止的部门规章。
实际用人单位的判定
证据采集与矛盾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