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7·12”重大

2018年7月12日18时42分33秒

 

位于宜宾市江安县阳春工业园区内的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9人遇难,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142万元。

发生二车间备案报建拟生产 5-硝基间苯二甲酸,实际生产咪草烟和 1,2,3-三氮唑。

事发时仍处于建设期,自动化控制系统, ESD 紧急停车系统,无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和消防系统等安全设施尚未施工。

事故经过

 

宜宾恒达公司从江西汇海公司购入COD去除剂。而江西汇海公司为隐瞒COD去除剂成分,违法要求供应商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提供无任何标识的易制爆危化品氯酸钠,并销售给宜宾恒达公司。


14时左右,宜宾恒达公司二车间副主任罗某到库房领取20袋咪草烟生产原料丁酰胺,恒达公司为保密去除了包装袋上的标识。库管员宋某误将包装类似的33袋氯酸钠当作丁酰胺发给罗某。

 

17时20分前,二车间三楼用于丁酰胺脱水的2R301釜完成“丁酰胺”投料 。

17时20分左右,2R301釜夹套开始通蒸汽进行升温脱水作业。

18时42分33秒,正值现场交接班时间,二车间三楼2R301釜发生化学爆炸。爆炸导致2R301釜严重解体,随釜体解体过程冲出的高温甲苯蒸气,迅速与外部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并产生二次爆炸,同时引起车间现场存放的氯酸钠、甲苯与甲醇等物料殉爆殉燃和二车间、三车间的着火燃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直接原因

 

宜宾恒达公司在生产咪草烟的过程中,操作人员将无包装标识的氯酸钠当作丁酰胺,补充投入到2R301釜中进行脱水操作。引起釜内的丁酰胺-氯酸钠混合物发生化学爆炸。

 

事故教训

 

01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

恒大公司、汇海公司和岷江雪公司等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汇海公司和岷江雪公司托运时未如实申报货物的名称、性质和运输要求,且委托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02

恒达公司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

非法建设生产,未办理前置许可就擅自开工建设,接到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的停止建设指令后仍继续建设,未经许可和安全风险评估,擅自改变生产装置的设计用途生产其他产品。在自动化控制系统等安全设施尚未建成投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未经核实工艺安全可靠性的情况下,非法组织生产咪草烟和1,2,3-三氮唑。反映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极其淡漠

03

恒大公司安全管理极度混乱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不清,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缺失,未指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参数。公司员工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占比83%,其能力远不能适应安全生产的需要,基本操作和应急处置能力严重不足。

 

判决结果

 

2018年8月1日,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光辉,实际控制人张光灿,技术负责人陈静霜等7名事故责任人批准逮捕。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2018年8月15日,对江西汇海公司法人代表许霄飞、四川岷江雪公司主要负责人郑子钦等4人批准逮捕,四川岷江雪公司后因生产、销售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且数量巨大,依法被处罚金3.9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