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个正着,立案查处!安全员弄虚作假,竟承包
接受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是职工辨识工作现场危险、危害因素
提高人员安全素质
避免事故和伤害的有效措施
然而
有些企业却拿员工生命安全开玩笑
冒天下之大不韪
竟在安全培训工作上弄虚作假!
今年江苏昆山就有两家企业
因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上
搞形式、走过场
在执法检查中被逮了个正着
并可能面临重罚追责!
案件详情
1、安全员替员工抄写试卷,安全培训记录和考核记录作假!
5月14日,昆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千灯镇昆山科世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提供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中,多份作答试卷和考试签到表笔迹相似。经现场询问,该公司安全员竟为了应付检查,顶替多名作业员工抄写考试试题,制作虚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存在明显弄虚作假行为。执法人员当即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 安全员替员工抄写的安全培训考试试卷
在后续核查中,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负责人和相关员工进行了询问调查,证实了该公司所提供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和考核记录为公司文员一人所写,属于虚假记录!昆山市应急管理局已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严肃查处。
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考试分数作假!
无独有偶,3月28日,昆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千灯镇苏州金茂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批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试卷时,将错误的答案批改为正确,将未做的题目也计入分值,在批改计分上存在明显弄虚作假行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昆山市应急管理局已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 伪造员工安全教育记录和考核记录,分数作假!
伪造员工安全教育记录和考核记录
会有什么后果?
有什么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据审查,上述两家企业行为均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安全培训工作,与企业的生产安全、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以及企业相关责任人所需承担的违法后果等都密切相关。
国务院安委会发布的《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及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12﹞57号)中均强调“安全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
同时,关于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的一系列条款更是已被写入多部法律、法规、规章,从法律层面对安全培训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漠视,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安全无小事
生命大于天
重罚追责,只是手段不是目的
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
能够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不心存侥幸、不目无制度、不漠视生命
真正做到:
把安全教育培训放在首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