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开年,这家企业就被罚款17万:知道咋被罚的吗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查处一起违法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案件。

案情通报
 
 
 
近日,无锡市新吴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新吴区向阳路15号的无锡市春阳机器厂内北侧厂房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厂房内储存30瓶一氧化二氮、1050只8g笑气成品及1台充装机械设备。经查,无锡市春阳机器厂将生产经营场所(25㎡厂房)出租给侯某,并收取房租6000元整。侯某等人未经许可,在该厂房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的充装及经营。该作业场所无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毒等安全设施、设备,承租人未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
 
 
相关处罚
 
 
 
1月10日,新吴区应急管理局对无锡市春阳机器厂作出没收6000元违法所得,处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未履行相应法定职责的行为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