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2家特级集团因违法分包,造成9死、2伤,住建部:暂停招标!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在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潭口村在建的广州市第七资源热力电厂项目中,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存在违法分包行为,造成了9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65万元。
原件原文:
建督罚字〔2020〕14号
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5日7时55分,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潭口村在建的广州市第七资源热力电厂项目垃圾储坑厂房屋面防腐板安装操作平台发生高处坍塌坠落事故,造成平台上作业人员9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65万元。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从化区第七资源热力电厂项目“3·25”较大坍塌事故结案的批复》认定,该较大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该项目钢结构专业承包单位,允许不具备资质的个人使用本企业资质,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在工程施工中只收取管理费,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设置项目管理机构,未派出项目管理人员,未履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我部于2019年9月3日向你单位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93号),你单位于2019年10月31日签收,并于当日提出了听证申请。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听证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180日的行政处罚。鉴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20日的处罚,决定实际执行60日,停业整顿自2020年3月6日开始执行。停业整顿期间,你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0〕32号
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5日7时55分,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潭口村在建的广州市第七资源热力电厂项目垃圾储坑厂房屋面防腐板安装操作平台发生高处坍塌坠落事故,造成平台上作业人员9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65万元。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从化区第七资源热力电厂项目“3·25”较大坍塌事故结案的批复》认定,该较大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该项目土建总承包单位,允许不具备资质的个人使用本企业资质,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土建总承包,将包括劳务分包工程、钢结构工程、机电安装、装饰装修专业工程都分包给个人挂靠的施工单位;派出下属分公司到土建项目的人员安全管理不力,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严格落实项目经理责任制,备案项目经理没有到岗履行职责,未按规定为项目部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申请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提前开始施工;未及时督促项目部消除高处作业无生命绳、无兜底安全网等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我部于2019年9月3日向你单位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88号),你单位于2019年10月31日签收,并提出了听证申请。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听证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180日的行政处罚。鉴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20日的处罚,决定实际执行60日。停业整顿自2020年3月6日开始执行。停业整顿期间,你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2月27日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三)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办法》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办法》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信息来源:住建部